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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 教育學系教育經營與管理碩博士班 呂明蓁所指導 黃雅姿的 大學單身女性教師日常生活之建制民族誌 (2017),提出文心1號跳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學單身女性教師、建制民族誌、日常生活、性別角色。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許政賢所指導 張欣潔的 純粹經濟價值減損之民法上救濟途徑──以「使他人房屋成凶宅致生貶值損害」之類型為中心 (2015),提出因為有 凶宅、經濟價值減損、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所有權、契約責任、毀損、類推適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文心1號跳樓的解答。

最後網站「文心豐樂凶宅」+1則補充:「文心豐樂凶宅」+1。大家好,我想買台中市的凶宅但不知道要去那裡找尋,請問在這裡的各位房東有...台中市模範街--家中摔跤流血而死[/*];台中市豐樂路火警,五人不幸死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文心1號跳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大學單身女性教師日常生活之建制民族誌

為了解決文心1號跳樓的問題,作者黃雅姿 這樣論述:

從統計數據顯示,適婚但仍單身的女性從70年代大幅成長到三成以上。大學單身女性教師在周遭比比皆是。高等教育的場域中,女性教授的比例原本就較低,性別失衡的現象在這幾年更是加遽。本研究透過向上研究,探究大學單身女性教師的日常生活,並耙梳其日常生活中的統治關係。本研究使用深度訪談,訪談六位在大學不同領域任教的單身女性教師,試圖勾勒其背景故事及日常生活經驗,進一步以建制民族誌建構其日常生活中的統治關係。 研究結果發現,大學單身女性教師大多將工作放在生活的首要之務;因為經常將工作置於生活優先位置,導致其較易因重視工作而忽略身體健康。除了原生家庭以及大學場域之中的統治關係外,大學單身女性教師能經過統

治關係的協調並共存。在婚姻的選擇方面,不同於過往文獻中,中小學單身女性教師受到的婚姻壓迫,大學單身女性教師對於單身及婚姻觀較能泰然處之。在生活規劃方面,大學場域的工作分配不易因單身而需承受較多工作,可見教育場域之中,大學場域對於單身與否的性別關係來得比中、小學場域相對友善。

純粹經濟價值減損之民法上救濟途徑──以「使他人房屋成凶宅致生貶值損害」之類型為中心

為了解決文心1號跳樓的問題,作者張欣潔 這樣論述:

我國社會上因凶宅衍生民事訟爭之事件時有所聞,歷年來不但在實務方面累積有一定數量的裁判例,亦經多位學者發表相關評釋見解。而過去凶宅爭議絕大多數係源自以凶宅作為交易標的物之買賣契約關係,法學討論上對於其間涉及之「傳統爭點」(例如買受人得否以標的物係凶宅為由,向出賣人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責任,或依意思表示錯誤規定撤銷其購屋之意思表示等)早已關注多時,學說與實務在多方見解交流後,甚至漸有取得共識之跡象;然觀察社會現況可知,凶宅紛爭在近年發展出新面貌──由「房屋因他人行為成凶宅致生價值減損」此基礎事實所構築的案例數量逐步攀升,其中則以「房屋所有人向促成凶宅事故之自殺行為人(之繼承人)請求賠償」

以及「房屋出租人就承租人、承租人之同居人或經允許用益租賃房屋之第三人之自殺行為,向承租人(之繼承人)請求賠償」等兩類情形最為常見。此種新興紛爭類型將探討核心從物之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責任移轉到損害賠償領域,須具體檢討、審酌的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內容,更是與既有討論所著重的買賣契約此種意定債之關係多有不同,為凶宅議題重新注入法學研究價值。本文即選擇以前揭所述之新型態凶宅爭議案件為研究對象,並將實務案例中最常見援引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第432條、第433條等規範作為檢驗基礎,探討凶宅所有人/出租人於現行民法之一般侵權責任與租賃契約之契約責任架構下,針對房屋因成凶宅所生價值減損此項財產上

不利益尋得救濟之可能。又本文乃是以實務見解之整理與評釋作為論述起點,並於參酌我國相關期刊論著、學位論文等學說見解後提出綜合分析與本文觀點。具體擇要而言,本文將先對作為討論核心之「凶宅貶值損害」內涵予以檢視,並嘗試回歸觀察凶宅汙名所帶來各種負面效應,重新劃定所謂「經濟價值減損」概念的輪廓;以此為基礎,進一步探討凶宅之經濟價值減損在現行法架構下經評價為「所有權侵害」或「毀損」之妥適性,俾以檢驗民法第184條第1項或民法第432條、第433條等作為凶宅損害救濟管道的可能。此外,在各該請求權基礎之其他構成要件中,針對重要且爭議程度甚高者(例如在侵權責任部分同為凶宅所有人求償關鍵之「侵權行為人主觀可責性

」要件),亦於相關章節中將學說與實務見解併行摘錄彙整,並提出本文看法於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