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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公共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張惠堂所指導 潘鐵城的 不動產登記制度之研究 (2020),提出新北市地政局地籍清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制度變遷、契據登記制、托崙斯登記制、憑證繳驗。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陳添輝所指導 吳美玉的 不動產登記糾紛處理機制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登記、登記簿冊沿革、權利書狀沿革、不動產爭議、不動產調處、不動產仲裁、不動產訴訟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市地政局地籍清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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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北市地政局地籍清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建法令輯要101年度合訂本(最新營建法規/最新解釋函令)

為了解決新北市地政局地籍清理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將101年度建築相關法律修正、新增與刪除部分,加以編輯和匯整,適合常需查詢相關法令者使用。

不動產登記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北市地政局地籍清理的問題,作者潘鐵城 這樣論述:

本研究綜覽我國歷代關於土地的治理政策及因政權更替、制度變遷產生的地權爭議問題。以從了解我國歷代以至清代缺乏法治概念的土地管理慣習,至日據初期承認適用臺灣舊有習慣,後以日本政府於皇民化時期導入先進的土地登記法制,以資為登記土地產權之依據,因而產生權利與登記制度轉化所生問題。再至民國建立以後,國父的「平均地權」理想,於光復後由國民政府播遷來臺,將土地法全面施行於臺灣。此時不動產登記制度由日據時之舊慣至「契據登記制」,再轉化為適用我國繼受西方法所制定之「權利與托崙斯混合登記制」。 再因當時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於接收臺灣期間,認知錯誤,誤以日據時期調查成果已符合我國土地法規定,而未依土地法

規定應先實施「地籍測量」而逕依自訂單行法規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且於繳驗期間為謀加速建立土地登記總簿而致部分直接將土地臺帳過錄於總簿,滋生權利主體不符、姓名、住所不符…。等等錯誤。完全違反土地法規定,於發現問題後始訂「地籍釐整辦法」、「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及換發權利書狀辦法」報核發布以資補救。導致現存於臺灣不動產的未解問題除簿冊訛誤之外更呈現多樣元而複雜之景況。 由此可見,光復初期法令規定並未臻完善,政府機關橫向聯繫亦有窒礙,甚至中央與地方法規相互抵觸,致使臺灣土地權屬登記遺留諸多錯誤、遺漏與不符情形所在多有。再因法令規定明顯欠缺周全規範下,為解決問題行政機關多以行政函釋、命令或判例來解

釋,而缺乏整體考量,形成「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情況。致使承辦之行政機關與人民無所適從。不僅嚴重影響民眾權利的行使,更阻礙了社會國家經濟的發展。 最後,就已發現的問題試以思考及分析,提出對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修法看法與建議。期盼能使土地問題獲得積極解決,導引土地趨向正確、正常的方向發展。

不動產登記糾紛處理機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北市地政局地籍清理的問題,作者吳美玉 這樣論述:

我國人民傳統的觀念是「有土斯有財」,自古以來不動產即是人民重要的資產,人民擁有之財產權須要仰賴土地登記制度內容的確實,才能保障權益,杜絕糾紛。 近年來社會經濟發展快速,都市地區不動產更是價值高昂,不動產因具有資金化功能,衍生不動產權利人容易為己身權益產生爭執,且不動產糾紛的形成原因日趨複雜,法律規定眾多;為保障民眾權益,民國90年增定土地法第34條之2,規定各縣市政府地政局須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專為處理不動產糾紛。期能透過調處機制,解決複雜的不動產糾紛問題,以避免訟爭,增加社會成本。 糾紛如能迅速化解,不動產即不至於陷在爭議中而不能自由處理,糾紛能夠解套,不動產才能活化

,促進土地的開發利用,不至荒廢,影響社會進步。 但近幾年來不動產訴訟案件,仍為法院案件中最大宗,地政機關所作的調處功效仍未有效解決不動產糾紛。 不動產因登記產生糾紛時,處理糾紛之機制,是以地政機關的調處、民間的仲裁制度,或須透過法院訴訟制度才能解決,是本論文要探討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