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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史學研究所 陳鵬仁所指導 蔡禎昌的 日本政黨政治與五五年體制的興衰 (2008),提出春日部佐藤九日堂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日本政黨政治與五五年體制。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庚所指導 朱敏賢的 行政爭訟舉證責任分配之研究 (1999),提出因為有 行政爭訟、舉證責任、行政訴訟、職權探知、職權調查、國家賠償、稅課、行政罰的重點而找出了 春日部佐藤九日堂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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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黨政治與五五年體制的興衰

為了解決春日部佐藤九日堂的問題,作者蔡禎昌 這樣論述:

日本政黨政治與「五五年體制」的興衰論文提要 近鄰日本歷來與台灣往來密切,雙方關係時好時壞,尤其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之後,台灣對日本的關心,經濟面重於政治面,國人對於日本的了解,過去往往只經由歷史的衝突和對其當前強勢文化的批判,而有反日、仇日或親日、媚日以及年輕一代的「哈日」,種種兩極化複雜之矛盾情結。鮮能以冷靜客觀理性態度對日本方面做結構性分析及綜合性解釋之系列學術基礎研究,可謂「知日」課題之研究工作有待加強。本文研究方法擬以科際整合方式,結合歷史學、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等作為本文綜述之基石,輔之以「新文化史」理念的操作手法,將日本歷史文化、社會及政黨政治發展情況作一結構性分析及綜

合性整理之論述工作,目的是冀望國人能以不偏不倚之心態,面對日本的實際情況,學習他人之長補己之短,然後去蕪存菁古為今用,「日」為「台」用。本論文之研究架構試圖以日本政黨政治作為縱切面之主軸,就日本歷來之政黨政治、政黨變遷、政黨關係作一整理剖析。再以「一九五五年體制之興衰」為橫切面作另一主軸之論述。如此雙向考察,藉以探究日本社會之脈動,窺探其主流與暗流,以為「知日」基礎課題提供學術參考。第一章 緒論第二章 日本政黨政治與「五五年體制」之前史第三章 「五五年體制」之形成與興盛過程第四章 「五五年體制」的轉弱期第五章 「五五年體制」的崩潰第六章 結論何以「五五年體制」值得研究探討,除了前述國內因素之外

,日本本身戰後從一片廢墟中站起來,經過二三十年的努力,不僅重新崛起,而且登上世界經濟的第二大國地位。 何謂「五五年體制」?其時代背景追本溯源,係來自日本著名政治學人升味準之輔在其所著一書之序論,開宗明義所提出之「一九五五年體制」,其主要論點及論述意即一九五五年秋之保守政黨合同(併),乃自民黨長期政權之起點,而要落實此一現實的最大壓力是來自社會黨的巨大存在。何謂「五五年體制」,緒論中已有說明,這裡簡單分二部分說明:一、 狹義方面,即通常所言及的概念係指一九五五年為起點的戰後 日本政治的大框架(frame work),亦即是<Parties System Science1

955>,其主要內涵是由自民黨和社會黨的二大黨合謀運作的政黨政治機制。實質係自民黨(1-1/2)vs.社會黨( )的自民黨一黨獨大政治體制。二、 廣義的概念,係指一個巨大且複雜的混合性體制,除了政黨政治體制外,還包括了1. 官僚制 2. 經濟體制 3. 國民意識 4. 大眾媒體等之各層面的綜合性,整體性的龐大體制。「五五年體制」的興起有幾個因素:一、 國際冷戰因素在日本的縮影,即自民黨親美,社會黨親蘇。 二、日本社會黨(簡稱社會黨)的成立是在一九五五年一月十八日,左右兩派 社會黨召開臨時大會,通過了同文的有關兩社會黨統一的決議。選出統一籌備委 員。九月九日兩派社會黨統一綱領

草案之決定。十月十三日召開社會黨統一大會。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共產黨被排除在外。三、保守陣營受到日本社會黨結黨之威脅遂有保守政黨合併之舉。一九五五年十 一月十五日,自由黨與日本民主黨兩黨合併,成立自由民主黨,簡稱自民黨。背後則是受到來自美國及財界要求及壓力所作成的決定。四、 自民黨VS.社會黨之局面並未維持太久,在野黨之分裂(民社黨在一九六0年一月二十四日成立),多黨化(戰後第一回大選,有360多個政黨參與),逐漸走上自民黨一黨獨大。步入一九六0年代有安保改定VS.反安保(學生運動之分裂,新左派之出現)。接著是代表城市小市民層的創價學會之崛起。接著是池田勇人內閣的成立(一九六0年七月十四日),保

守路線作了修正,即不再主張修憲,高度經濟成長政策成功,國民所得倍增計畫實現。同時與野黨展開對話之低姿勢政策收效,減緩了來自野黨反彈對立之能量。另一方面促使在野反對勢力之分裂並促成激進學生運動,產生新左派與市民運動之興起。而社會黨內部也發生分歧,即社會主義協會派VS.構造改革派之對立。「五五年體制」之真正穩固與發揮乃因:一、 由於池田內閣的經濟政策成功與成就遂造就了佐藤內閣的長期政權的維持(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九日 ~ 一九七二年七月六日),是「五五年體制」中也是戰後日本政黨史上最長命的政權,共2797天(七年六日)。二、 六○年代高度經濟成長之演出,這是「五五年體制」在經濟層面之顯現,是其特徵

之一。三、 大眾媒體,尤其是電視媒體的普及促進繁榮景象。四、 國民意識在反對運動層面的變化,即環境保護運動,福祉要求的市民運動,革新地方自治運動的風起雲湧。此意味反對一九六○年安保的「革新國民運動」由革新兩大黨,社、共+總評(日本勞働組合總評議會)已逐漸褪色,其領導力亦日漸式微。五、 池田內閣所植下的「寬容與忍耐」及所得倍增政策開花結果,支撐了佐藤的長期政權(自民黨一黨專政)並演出了「經濟政治」(經濟掛帥)之時代。遂有「安保效用論」(安保條約體制可以當為發展經濟之手段來用論)出現並浸透到基層。贊成安保之人數大幅增加,野黨藉意識形態(理念先行論)的運動亦逐漸失去其市場。至於「五五年體制」之

崩潰過程及原因,可以分幾個方面探討。而外在因素是主因。 國際局勢在二十世紀末發生急劇變化,蘇聯的瓦解,冷戰的結束,美國成為世界超強,一強獨大。這個外在因素的國際局勢變化也反映並影響日本政局。如果我們細嚼日本的政治生態,其實不難發現,日本國內政治就是國際政治的縮影。 冷戰時代,美國領導自由世界、資本主義世界,對抗蘇聯、東歐的共產、社會主義,而「五五年體制」期間,自民黨就像美國的代言人,社會黨、共產黨則是蘇聯的代表。 如今蘇聯、東歐瓦解,冷戰終了,對自民黨和社會黨都不好。因為企業覺得日後已沒有再捐款的必要,要捐款也不一定只捐給自民黨,新生黨、魁(先驅)黨、日本新黨也可以,而社會黨

這邊,卻是失去其反映國際情勢的客觀條件,等於也間接削弱了它的生存空間,失去支力點。因此,歸結之,可說「五五年體制」之成立與崩潰乃是「成也冷戰,敗也冷戰」。關於「五五年體制」的省思與啟示一、 優點為政治安定(共維持三十八年之久,1955-1993)。二、 缺點為一黨獨大而無政權輪替,易造成腐化現象。三、 在面對日本國家利益時,朝野兩黨均能屏除成見,合謀互扮黑白臉,共同對美、對蘇、對中、對歐,是值得吾國政治領導人及國人參考借鏡之處。我們的內鬪內行,外鬪外行老毛病不改,政治無法安寧,這方面可以多向日本學習。四、 促使「五五年體制」崩潰的代表人物小澤一郎(民主黨黨首)等希望將日本政治帶往英、美

一樣的保守兩黨輪替制,但從1993年崩潰迄今已過了15年,日本迄今尚未能走出保守兩黨輪替的理想境界,雖目前民主黨已在參院握有過半數的優勢,然眾院要過半,恐非易事。在這方面看來,吾國政黨政治在民進黨八年執政之後又輪替給國民黨且恢復其原來一黨獨大局面,從這個面向來看,台灣的表現似乎較佳,這也是日後值得觀察的重要課題之ㄧ。 「五五年體制」崩潰的後遺症當然非三言二語可說清楚講明白的,它也是爾後值得觀望和研究的課題。至少從表面現象可以看出內閣頻頻更換,從1993-1995年間便更換了四次內閣,政府空轉政策無法落實,連帶經濟的泡沫化,可說問題重重。這時又讓人想起「五五年體制」的優點。這也是為什麼我國政

治人物喜歡將「五五年體制」掛在嘴邊放在口袋的原因之ㄧ。我們若能從研究「五五年體制」的興衰過程中,找到治國安民的趨吉避凶良方,將國家帶往長治久安之道,則是筆者撰寫本論文的最大幸運和幸福。

行政爭訟舉證責任分配之研究

為了解決春日部佐藤九日堂的問題,作者朱敏賢 這樣論述:

論文提要 我國之行政訴訟法甫經修正,此次修正,對我國行政機關、行政法學界及訴訟實務均造成重大衝擊,一來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將面臨更多之司法審查,次則,因訴訟類型之驟然遽增,在我國前未發生之行政訴訟爭議,勢必油然而生。初面對接踵而至之公法事件爭端,我國是否有足夠之人才應變,是否有充足之研究素材可供參考,均值重視。 吾人均知,爭訟無非求勝,但左右爭訟勝負,除實體權利之有無外,程序違誤與否,尤屬關鍵。諺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此無非指明,爭訟事實不明,縱自詡為權利人,但因證據不明,失其所憑,仍難取信於法院,而有不獲救濟之虞。 尤其,自古

民告官,即非易事。行政機關居於高權地位不論,其所屬幕僚之專業能力,包括遂行訴訟之技術與訴訟資料之蒐羅等,終非一般民眾所得對抗者。何況,果無分訴訟性質,全將舉證責任推由提起訴訟之人民,自非公允。 本文十二萬餘字,乃在探討行政爭訟中,關於系爭事實不明,應由何訴訟當事人負擔舉證之責。全文共由六章構成,茲略以要旨簡述各章所陳: 第一章:緒論。主在概敘我國行政訴訟法舉證責任規範修正之變革,並界定行政爭訟之範圍,以定本文之研究範疇及方法。 第二章:實質權利救濟制度與舉證資責任分配。旨在建構憲法上訴訟權及訴願權應備之構成要件,暨分析

其產生之機制後,探討行政爭訟之各種類型,及藉由民、刑訴訟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分析其分配法則對於權利救濟所生之影響。 第三章:行政爭訟舉證責任之構成。本章首於闡明行政爭訟舉證責任之意義,試圖釐清行政爭訟程序上,主張責任、舉證責任與職權探知等彼此間之關係;並由思潮遞嬗之歷程,確認本文對行政爭訟舉證責任之基本觀點。 第四章:日本法學上行政訴訟制度舉證責任之觀察。日本現行行政訴訟制度與我國法制固非全然一致,但該國學說及實務對於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問題之關注與研究,向為積極,且獲致一定之成果。該國學說,百家爭鳴,各有定見,但其理論基礎均值深究,是略加整理分

析如后。 第五章:我國實務與學說關於行政爭訟舉證責任分配之見解。行政訴訟為審判權之一環,而我國之行政訴訟法祇屬國內法,因此,落實該法學領域之研究本土化,有其必要。在本次行政訴訟法修正前,實務似未建構出屬於行政訴訟自我之理論架構,但於個案上又無法不解決事實不明之問題,故藉用民事訴訟理論,解決行政訴訟撤銷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惟此思維體系,隨行政訴訟法修正擴充訴訟類型及行政訴訟理論之發展,弊象已然若揭。再者,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逐漸發揮其應有功能,就本問題數次表示重要見解,有併為申明之必要。另學者專著且陸續發表,屬於我國行政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理論,雛形已備。本文是依其理論概要,試為類

型化,俾以探討。 第六章:結論。參酌我國、日本主要學說與實務見解,復反觀我國新修正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本文以為,我國採訴訟二元體系,祗例外將部分公法性質之爭訟制度委諸普通法院審理,該立法體例,雖屬立法裁量,但為使法規範體系一致,屬公法性質之爭訟程序,其舉證責任即有統一之必要,而如認新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為一完備之訴訟體系,且其足資為公法爭訟之基本法,則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舉證責任規範,實應作為其他公法爭訟程序之準據。其次,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法文本旨,固得由立法理由推知,但法文本身並非明確,似有檢討必要。末者,謹就新修正行政訴訟法各訴訟類型可能應予適用之合理舉證

法則,提出管見,以就教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