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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 財產權 歸屬同意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偉霖寫的 智慧財產授權與商品化實務指引 和王偉霖的 營業秘密法理論與實務(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婷所指導 楊書芳的 受刑人著作權歸屬之探討 (2021),提出智慧 財產權 歸屬同意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受刑人、徵稿比賽、自營作業、技能訓練、才藝舍坊、僱傭、出資、著作權歸屬、授權、讓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體育大學 體育研究所 黃東治所指導 陳敏男的 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與公私協力:社會交換理論之觀點與討論 (2020),提出因為有 公私協力、社會交換、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體育專業人員的重點而找出了 智慧 財產權 歸屬同意書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智慧 財產權 歸屬同意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智慧財產授權與商品化實務指引

為了解決智慧 財產權 歸屬同意書的問題,作者王偉霖 這樣論述:

  本書是作者結合法律專業及從事智慧財產授權與商品化實務工作多年經驗,以授權契約為中心,就常見契約主要條款、一般條款進行介紹,並搭配說明我國公平法對授權契約之規定,近期重要司法案例,就授權契約常見實務爭議問題進行剖析,同時也概略介紹產學合作技術移轉,技術評價,破產與智慧財產證券化,以及新興授權模式等智慧財產授權及商品化之重要議題。     在特色上,本書以深入淺出之文字簡介智慧財產權授權及商品化實務重要問題,並提供相關法規、主管機關函示及法院判決,以及比較法內容供讀者對照,讓讀者不論是否唸過法律,都可以在短時間內瞭解相關實務運作,使讀者能藉由本書在短時間內瞭解授權及商品化的體系、模式,或當

作工具書參考。

受刑人著作權歸屬之探討

為了解決智慧 財產權 歸屬同意書的問題,作者楊書芳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的更迭,加上特別權力關係的式微,使得受刑人的人權愈來愈受重視,監獄的神秘面紗逐漸被掀開。受刑人人身自由本來就受到限制,而除了一些附隨於人身自由的權利也當然會受到限制外,其餘的權利與一般人無異,也就是穿者「囚服」的國民。受刑人每年創作出大量的語文或美術著作,是一項不可多得的文化資產,如能善加利用,將有助於國家的文化交流與發展。 監獄裏總有一群默默從事創作的受刑人,不管在監內外的徵稿比賽、自營作業、技能訓練或是才藝舍坊多少都有創作的足跡,他們的作品常被用來呈現教化成果及跟外界文化做交流,或是當成監獄擺設的一部份,以增添文藝氣息,但監獄與受刑人為公法上的關係,無法如僱傭或出資

關係約定著作權歸屬,監獄在利用這些作品是否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受刑人)的同意或約定授權利用,關乎著作財產權的合法使用,而監獄取得著作物所有權並不代表取得著作財產權,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讓與而逕行利用,則有可能侵害著作權。 本文嘗試從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受刑人著作類型、徵稿比賽的競賽規則、行政函釋、期刊及學術論文進行分析統整並提出徵稿比賽、強化著作的保存與流通、加強職員教育訓練、簽訂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利用約定或讓與同意書……等建議,以期提升對受刑人著作權的保護意識,及提供監獄或其他機關團體在利用受刑人著作或訂定徵稿比賽辦法上有所參考,也期待受刑人的著作跟外界有更多交流,以提升創作水準。

營業秘密法理論與實務(三版)

為了解決智慧 財產權 歸屬同意書的問題,作者王偉霖 這樣論述:

  本書內容除介紹營業秘密之理論基礎、國外重要立法例如歐美最新立法動態,以及我國目前現行營業秘密法民、刑事規定外,尚針對實務上與營業秘密相關之重要議題如默示保密義務、競業禁止、不可避免揭露、勞基法新增第九條之一議題與修法建議,及現行刑事規定之再思考等作一通盤說明,使對營業秘密法有興趣之讀者能就相關法律議題有一全面性的認識。

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與公私協力:社會交換理論之觀點與討論

為了解決智慧 財產權 歸屬同意書的問題,作者陳敏男 這樣論述:

緣本研究針對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前於西元2009年間重大轉變轉折而改採「特許」型態作為探討案例,基於「社會交換理論」及公私協力等觀點及立場發軔而分別以「文獻分析」、「文件分析」及「半結構深度訪談」等「質性研究」方法,且復輔以研究者個人實際經驗總結,探討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及公私協力兩者間關係,且亦藉由「社會交換理論」觀點而探究政府實施公私協力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有關社會交換政策思維。本研究初步結論為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特許」各該水域救生專業團體自行運作型態係屬公私協力。至於公私協力則屬於「特殊」社會交換範疇,牽涉「公私部門」及其等內部各該人員;體育運動主管機關對於其他「政府」公務部門對於體育運動領

域邇來有關「非政府」及「非營利」等第三部門「自行運作」形態之出現,此未臻明瞭,宜當多加互動協調溝通,避免其他更有權力「機關」或不明究理地「權力壓迫」,而導致體育運動主管機關「無力招架」僅得「弱勢面對」且或轉嫁其他「他者」。同時體育運動主管機關對於相對「弱勢他者」尤應「溝通」及「扶持」,「公私部門」亦當合力消弭公私協力之於社會交換若干「社會不平等」之發生。至於社會交換,其中猶有「責任」、「價值判斷」、「願景管理」及「目標管理」等面向之體現而牽涉建立「社會交換理論」有關「責任主義」等理論框架;臺灣現行《國民體育法》及《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等規範而分別建立各種體育專業人員證照制度,至屬特殊,自當配合

目前體育運動產業化或商業化,而宜以非僅侷限體育運動範疇政策思維,或當採行廣義多元發展部署及制度建置;「公私部門」彼此間互動運作(包含前開公私協力形態等)而漸趨多元,自應予以「類型化」及「精緻化」,猶不宜驟認「公私部門」彼此間互動運作,即係公私協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