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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全聯營業時間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瑞奇寫的 航空客運與票務(第五版) 和潘律師溫拿的 任何人都可以學會的解題術 商事法(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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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揚智 和學稔所出版 。

文藻外語大學 國際企業管理系碩士班 賴文泰所指導 矢原万椰的 探討使用者體驗與滿意度影響Uber使用意向之研究~以台灣、日本為例 (2021),提出桃園全聯營業時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Uber、使用者體驗、滿意度、行為意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學系 劉梅君、苗延威所指導 莊彙翌的 當遠端控制成為現實:探討Uber駕駛之勞動意識 (2021),提出因為有 共享平台、共享經濟、零工經濟、Uber駕駛、勞動意識、做件意識的重點而找出了 桃園全聯營業時間的解答。

最後網站首爾.釜山玩全指南 13’~14’版 - 第 18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選路線玩口一爾一釜山 o 仃程建一爾市區、釜山市區個別的旅遊景點都很豐富'若只有 5 天的時間!可依個人的喜好'來個血拼之旅、悠間海岸行,或者乾脆兩地聯遊'如果想要玩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桃園全聯營業時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航空客運與票務(第五版)

為了解決桃園全聯營業時間的問題,作者張瑞奇 這樣論述:

  觀光產業被喻為世界和平的工業,內含餐飲旅館業、休閒遊憩業、娛樂表演業及旅遊運輸業。其中旅遊運輸業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經濟效益龐大的事業之一。各國人士外出,無論是洽商、探親、旅遊均逐年增加中,其中之一交通運輸業,尤其是航空運輸部分,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它拉近人與人之間、地與地之間的距離,使世界成為一家;它解除旅遊地理障礙,增進旅遊安全,使旅行過程更舒適;它滿足人類的好奇心,完成人們的夢想,促使人們更熱愛旅行,也因此間接促進各國經濟發展與工作機會。   本書提供實務經驗及航空業相關理論及知識給高職及大專學生使用,培養具有國際水準的觀光事業管理人員和旅遊服務人員,同時也提供相

關實務讓一般民眾搭機旅遊時參考。書中內容包含:民航機關及航空公司設立條件,重要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簡介,航空器之發展與演變過程,航空市場營運及簡介,航空保險與旅客搭機安全,航空公司營運、銷售策略與客艙服務,旅客飛行須知,以及飛機機型、機票之認識及機票成本等。由於電腦資訊的運用以及電子機票的發展,有關機票價格計算及紙本機票之介紹將逐漸省略。   本書經過修訂後維持以下幾項特點:   1.本書所涉及的內容範圍廣闊,內容涵蓋航空運輸須知、機票購買與使用、消費者搭機與旅遊安全。   2.本書所討論的內容理論與實務並重,以相關實例配合理論說明。   3.本書適合當成高職、大專院校觀光科系用書,也可作為相關

專業人員考試參考書,如高普考及領隊與導遊考試,或一般社會大眾閱讀。   4.本書不拘限國內市場,未來的航空及票務市場也在討論範圍之內。  

探討使用者體驗與滿意度影響Uber使用意向之研究~以台灣、日本為例

為了解決桃園全聯營業時間的問題,作者矢原万椰 這樣論述:

世界在不斷發展,同時創造了新技術,時至今日交通新科技不僅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而且對整體經濟生產的貢獻也不容忽視。Uber 是一個新興行業,也致力重新定義全球的交通方式,為乘客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務。在此便捷服務下,Uber逐漸在全球蔓延開來,然各種國家對於Uber的看法不一,使用意向影響因素為何?於過去亦尚未有研究進行跨國之探討。在上述背景下,本研究選擇台灣與日本Uber為研究對象,研究方法應用使用者體驗,並加入滿意度以及行為意向。實證分析作業採用問卷方式針對二個國家的Uber使用者進行調查,藉以探討二國乘客對Uber心理潛在變數之評價,並建構結構方程式模型探討及Uber使用意向的影響因素

。建構結構方程式實證分析模型結果指出,台灣、日本呈現相同之結果,即滿意度受實用品質、享樂品質之顯著影響:行為意向顯著影響因子為滿意度。

任何人都可以學會的解題術 商事法(2版)

為了解決桃園全聯營業時間的問題,作者潘律師溫拿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將知識有效轉換成分數的超級解題術   網羅歷屆試題,完整掌握考情趨勢。   架構主題概念,一目了然重要考點。   識破解題關鍵,快速掌握申論要領。   精煉答題技巧,精準解析核心論述。   補充參考資料,延伸學習相關知識。   厚植應考實力,駕輕就熟獨霸國考。 作者簡介 潘律師   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   民國97年律師高考及格   現執業律師 溫拿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右投/右打   守備位置:投手、游擊手   背號:52   筆者每天早上到早餐店都會點一杯溫紅茶醒醒腦,所以別名「溫紅」,希

望未來可以幫溫紅昇級加拿鐵,成為真正的「溫拿」:) 命題大綱‧01 本書使用方法‧03 第1篇 公司法 CHAPTER . 1總則‧1-4 Section 1 公司之能力‧1-4 1-1-1 公司轉投資之限制【96年升官等經建行政】‧1-4 1-1-2 示範  公司貸與資金之限制【92年調查人員】‧1-7 1-1-3 示範  公司不得為保證【97年高考經建行政】‧1-8 Section 2 公司之負責與經理人‧1-13 1-2-1 負責人忠實義務、歸入權、少數股東代表訴訟【99年高考經建行政】‧1-13 1-2-2 示範  實質董事、董事之忠實義務、歸入權【101年民間

公證人】‧1-16 1-2-3 經理人之選任、經理人之認定【98年經建行政】‧1-18 1-2-4 經理人之認定【103年公證人、調查人員】‧1-20 1-2-5 董事、經理人之競業禁止義務【103年高考法制、國際經貿法律、經建行政】‧1-21 1-2-6 員工分紅費用化、經理人之認定【104年高考法制、經建行政】‧1-24 Section 3 公司之解散‧1-27 1-3-1 公司之解散【96年高考經建行政】‧1-27 Section 4 公司之合併‧1-30 1-4-1 公司合併【94年民間公證人】‧1-30 Section 5 公司之變更組織‧1-32 1-5-1 公司之變更組織【92年

民間公證人】‧1-32 CHAPTER . 2股份有限公司‧1-34 Section 1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1-34 2-1-1 資本三原則【92年地特法制】‧1-34 Section 2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1-36 2-2-1 公司之設立【96年調查人員】‧1-36 2-2-2 一人股東會、股東會決議瑕疵【98年升官等經建行政】‧1-39 2-2-3 發起人認定【103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1-42 2-2-4 發起人現物出資、股份自由轉讓之例外【105年民間公證人】‧1-44 Section 3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1-46 2-3-1 章程排除假決議之效力、契約限制股份轉讓【96

年高考法制】‧1-47 2-3-2 特別股行使股東提案權、特別股之權利【97年調查人員】‧1-49 2-3-3 特別股之限制【105年公證人、調查人員】‧1-52 2-3-4 經理人認定、買回股份之禁止【98年高考法制】‧1-55 2-3-5 示範  行使表決權之限制【100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1-58 2-3-6 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101年高考法制、國際經貿法律】‧1-60 Section 4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1-64 2-4-1 股東提案權、以臨時動議建議董事會另行擇期召開股東會【100年公證人】‧1-64 2-4-2 交叉持股【94年調查人員】‧1-67 2-4-3 第185

條「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資產的認定」【91年民間公證人】‧1-68 2-4-4 示範  第185條「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資產的認定」、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劃分【102年調查人員】‧1-70 2-4-5 股東會決議瑕疵【93年地特法制】‧1-73 2-4-6 股東提案權、以臨時動議決議解任董事?【104年身心法制】‧1-73 2-4-7 代理股份數限制、停止公開發行【105年高考法制、經建行政】‧1-75 2-4-8 董事競業禁止、股份轉讓方式【104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1-78 Section 5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監察人‧1-81 2-5-1 檢查人聲請檢查公司有無「範圍」之限制?【102年高

考經建行政】‧1-81 2-5-2 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之正當理由、解任之董事於解任議案上應否迴避?【93年高考二試法制】‧1-83 2-5-3 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董事會決議瑕疵、「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之認定【99年公證人】‧1-86 2-5-4 示範  公司違法增資決議發行新股【99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1-89 2-5-5 法人董事長代表人改派、董事會開會方式、董事代理出席【102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1-91 2-5-6 董事及董事長辭任、以臨時動議選任董事長之效力【100年高考法制】‧1-95 2-5-7 董事長無權代表之效力【103年身心法制】‧1-98 Sec

tion 6 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1-101 2-6-1 檢查人聲請檢查公司有無「範圍」之限制?【102年高考法制】‧1-101 Section 7 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債‧1-105 2-7-1 公司債【95年調查人員】‧1-105 Section 8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行新股‧1-108 2-8-1 公開發行新股【97年公證人】‧1-108 2-8-2 員工新股承購權、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之例外【100年調查人員】‧1-109 Section 9 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1-110 2-9-1 公司重整【97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1-111 Section 10 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及分割‧1-11

3 2-10-1 公司之合併、股份收買請求權【99年高考法制】‧1-113 2-10-2 公司合併、資產收購【101年調查人員】‧1-116 CHAPTER . 3關係企業‧1-120 3-1 關係企業【98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1-120 3-2 示範  關係企業之補償、深石原則【104年司特、調查人員、公證人】‧1-123 第2篇 票據法 CHAPTER . 1通則‧2-6 Section 1 票據之種類‧2-6 1-1-1 票據之種類【97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2-6 Section 2 票據行為‧2-8 1-2-1 票據行為之特性【92年地特法制】‧2-8 1-2-2 票據應記

載事項【91年地特法制】‧2-10 1-2-3 票據轉讓之方式【104年身心法制】‧2-11 1-2-4 本票應記載事項、票據保證【103年身心法制】‧2-12 1-2-5 票據之要式性【91年民間公證人】‧2-15 1-2-6 票據之要式性【98年升官等經建行政】‧2-16 1-2-7 本票劃記平行線之效力、支票記載保證之效力【92年身心法制】‧2-18 1-2-8 示範  意思表示瑕疵【102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2-18 Section 3 票據行為之代理‧2-21 1-3-1 示範  票據文義性、無權代理【97年高考經建行政】‧2-21 1-3-2 越權代理【99年民間公證人】‧2-

23 1-3-3 無權代理、越權代理、票據文義性【99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2-24 Section 4 票據之偽造、變造及改寫‧2-25 1-4-1 示範  票據偽造、文義性【97年調查人員】‧2-25 1-4-2 票據改寫【93年高考二等法制】‧2-26 1-4-3 票據變造【節錄自99年調查人員】‧2-27 Section 5 空白授權票據‧2-29 1-5-1 空白授權票據【100年升官等經建行政】‧2-29 1-5-2 未載發票日、空白授權票據【103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2-32 Section 6 票據之善意取得‧2-33 1-6-1 票據之善意取得【97年民間公證人】‧2-

34 1-6-2 票據之善意取得、票據之強制執行【101年高考法制、國際經貿】‧2-35 Section 7 票據之抗辯‧2-40 1-7-1 票據抗辯【96年調查人員】‧2-40 1-7-2 票據抗辯【98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2-42 1-7-3 惡意抗辯【102年身心法制】‧2-43 1-7-4 原因抗辯、惡意抗辯【104年公證人、調查人員】‧2-43 1-7-5 票據無因性、票據文義性、惡意抗辯【105年公證人、調查人員】‧2-45 Section 8 票據之喪失‧2-46 1-8-1 公示催告、保付支票【98年公證人】‧2-47 1-8-2 公示催告、止付通知、除權判決【94年地特

法制】‧2-48 Section 9 利益償還請求權‧2-48 1-9-1 公示催告、止付通知、除權判決【101年高考經建行政】‧2-49 1-9-2 示範  原因關係之消滅時效短於利益償還請求權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之義務人【102年高考法制】‧2-50 1-9-3 票據貼現、利益償還請求權【92年調查人員】‧2-53 CHAPTER . 2分則‧2-55 Section 1 禁止背書轉讓‧2-55 2-1-1 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方式【91年調查人員】‧2-55 2-1-2 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102年高考經建行政】‧2-57 2-1-3 背書人載名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95年公證人】‧2

-59 2-1-4 禁止背書轉讓、禁止委任取款背書【101年調查人員】‧2-60 2-1-5 遠期支票、未於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旁簽名之效力、相對未記載事項、未遵期提示之效力【104年高考法制、經建行政】‧2-61 Section 2 背書之連續‧2-64 2-2-1 連續背書【96年高考經建行政】‧2-64 Section 3 期後背書 ‧2-66 2-3-1 期後背書之效力【100年高考經建行政】‧2-66 2-3-2 期後背書之效力、遠期支票【101年民間公證人】‧2-68 2-3-3 示範  判斷期後背書之時點【91年高考二試法制】‧2-69 2-3-4 期後背書、未遵期提示之效力【96年

高考法制】‧2-70 Section 4 回頭背書‧2-71 2-4-1 禁止轉讓背書、回頭背書與空白背書【105年高考法制、經建行政】‧2-71 Section 5 承兌及參加承兌‧2-74 2-5-1 參加承兌【94年民間公證人】‧2-74 Section 6 保證‧2-76 2-6-1 票據行為獨立性、票據保證【95年民間公證人】‧2-76 2-6-2 示範  支票記載保證人之效力【98年調查人員】‧2-78 2-6-3 支票記載保證人之效力、利益償還請求權、遠期支票【103年高考法制、國際經貿法律、經建行政】‧2-79 Section 7 追索權‧2-80 2-7-1 提示期間【93年

民間公證人】‧2-80 2-7-2 追索權及其保全【95年調查人員】‧2-81 2-7-3 追索權喪失【97年高考法制】‧2-82 Section 8 本票之特殊問題‧2-84 2-8-1 甲存本票、本票之強制執行【100年調查人員】‧2-84 2-8-2 示範  公司為保證背書之效力、委任取款背書【98年高考法制】‧2-88 2-8-3 委任取款背書、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之管轄法院【99年高考法制】‧2-89 2-8-4 保證人得否成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對象?【99年高考經建行政】‧2-91 2-8-5 得否向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103年公證人、調查人員】‧2-92 Section 9

支票之特殊問題‧2-93 2-9-1 支票之特性【99年公證人】‧2-94 2-9-2 隱存保證背書【100年公證人】‧2-96 2-9-3 示範  本票發票人之責任、支票發票人於付款提示期間內撤銷付款委託【100年高考法制】‧2-98 2-9-4 支票之提示期限【98年高考經建行政】‧2-100 2-9-5 執票人未遵期提示【105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2-101 2-9-6 支票之喪失【100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2-102 2-9-7 支票發票人與付款人間之關係【102年調查人員】‧2-104 2-9-8 保付支票【節錄自99年調查人員】‧2-106 第3篇 海商法 CHAPTE

R . 1通則‧3-4 1-1 船舶之強制執 【94年調查人員】‧3-4 1-2 非海商法上之船舶得否適用船舶碰撞章之規定【105年公證人、調查人員】‧3-6 1-3 強制執行之「保全程序」與「終局執行」、船舶抵押【103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3-8 CHAPTER . 2船舶‧3-10 Section 1 船舶所有權‧3-10 2-1-1 示範  船舶所有權移轉、危險負擔移轉時點【98年公證人】‧3-10 2-1-2 船舶抵押與委棄【95年民間公證人】‧3-12 Section 2 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3-15 2-2-1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概說【92年高考二試法制】‧3-15 2-2

-2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立法主義【99年公證人】‧3-19 2-2-3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例外【99年高考經建行政】‧3-23 2-2-4 燃油外洩之損害及移除費用得否主張責任限制?【105年高考法制、經建行政】‧3-24 2-2-5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內容及其例外【92年地特法制】‧3-25 Section 3 海事優先權 ‧3-26 2-3-1 示範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92年民間公證人】‧3-26 2-3-2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與受償順序【100年調查人員】‧3-30 2-3-3 海事優先權之標的及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例外【102年高考經建行政】‧3-33 2-3-4 海事優先權之順

位【99年高考法制】‧3-34 2-3-5 海事優先權及其範圍【93年高考二試法制】‧3-35 2-3-6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101年高考經建行政】‧3-36 2-3-7 海事優先權與其他債權之受償順序【103年高考法制、國際經貿法律、經建行政】‧3-36 2-3-8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104年身心法制】‧3-38 CHAPTER . 3運送‧3-39 Section 1 件貨運送契約與傭船契約‧3-39 3-1-1 託運人得否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原則」【98年身心法制】‧3-39 3-1-2 船舶所有權移轉是否影響運送契約效力、契約解除權【104年司特、調查人員、公證人】‧3-41 Sect

ion 2 貨物之受領‧3-43 3-2-1 示範  「貨物之待交期間」有海商法之適用、合法寄存之效力【101年高考法制、國際經貿法律】‧3-43 3-2-2 載貨證券【104年高考法制、經建行政】‧3-47 3-2-3 二人以上載貨證券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91年高考法制】‧3-48 3-2-4 海商法第56條第2項之「一年」係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100年公證人】‧3-48 3-2-5 延滯費的意義【104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3-49 Section 3 適航能力注意義務及貨物照管義務‧3-51 3-3-1 貨物運送人之義務【96年高考經建行政】‧3-51 3-3-2 適航性注意義務【9

2年升官等法制】‧3-53 3-3-3 示範  貨物之照管義務【102年高考法制】‧3-54 Section 4 偏航‧3-56 3-4-1 偏航之意義、內容【93年調查人員】‧3-57 3-4-2 偏航自由條款之效力【100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3-58 Section 5 甲板運送‧3-58 3-5-1 甲板運送【95年公證人】‧3-59 3-5-2 合法甲板運送及責任【100年高考經建行政】‧3-61 3-5-3 合法甲板運送【97年高考法制】‧3-63 3-5-4 合法甲板運送【105年民間公證人】‧3-64 Section 6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法定免責‧3-64 3-6-1 示

範  履行輔助人之免責事由【96年高考法制】‧3-65 3-6-2 運送人免責事由、適航性之義務【100年高考法制】‧3-67 3-6-3 海商法第69條免責抗辯之前提【102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3-69 3-6-4 運送人免責事由、適航性之義務【102年調查人員】‧3-71 3-6-5 運送人免責事由、海難救助【101年調查人員】‧3-73 3-6-6 「航海過失」或「商業過失」?【91年調查人員】‧3-74 Section 7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單位責任限制‧3-75 3-7-1 單位責任限制【98年高考經建行政】‧3-75 Section 8 連續運送‧3-77 3-8-1 聯營運

送契約【97年民間公證人】‧3-77 Section 9 履行輔助人之責任‧3-78 3-9-1 喜馬拉雅條款【92年身心法制】‧3-78 Section 10 載貨證券‧3-80 3-10-1 據告稱條款【91年民間公證人】‧3-80 3-10-2 載貨證券應載明事項【94年高考二試法制】‧3-83 3-10-3 載貨證券認賠書【94年民間公證人】‧3-84 3-10-4 載貨證券之功能及其法律性質【95年調查人員】‧3-87 3-10-5 載貨證券之性質【97年公證人】‧3-89 3-10-6 載貨證券文義性【98年高考法制】‧3-91 3-10-7 載貨證券文義性【98年調查人員】‧3-

92 3-10-8 載貨證券文義性【103年公證人、調查人員】‧3-92 3-10-9 據告稱條款【99年民間公證人】‧3-93 3-10-10 載貨證券之準據法【97年調查人員】‧3-94 3-10-11 載貨證券之仲裁條款【93年地特法制】‧3-95 CHAPTER . 4船舶碰撞‧3-97 4-1 船舶碰撞船長之救助義務【97年高考經建行政】‧3-97 4-2 船舶碰撞、船舶所有人之限制責任【91年地特法制】‧3-98 CHAPTER . 5共同海損‧3-100 5-1 共同海損【103年身心法制】‧3-100 CHAPTER .6海上保險‧3-102 6-1 海上保險之保險價額【10

5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3-102 第4篇 保險法 CHAPTER . 1保險及保險契約‧4-4 1-1 保險契約當事人、關係人、輔助人【96年升官等經建行政】‧4-4 1-2 保險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要物契約?【96年高考經建行政】‧4-5 1-3 保險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要物契約?【102年高考經建行政】‧4-8 1-4 示範  被保險人於保險人同意承保前死亡,保險人拒絕承保【97年高考經建行政】‧4-8 1-5 要物契約、業務員是否具有代理權限?【102年調查人員】‧4-12 CHAPTER . 2保險利益‧4-15 2-1 保險利益概說【94年高考法制】‧4-15 2-2 僱用

人與受僱人間之保險利益【95年民間公證人】‧4-18 2-3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之保險利益【98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4-19 2-4 已出嫁獨立生活之女兒具保險利益?【98年升官等經建行政】‧4-19 2-5 人身保險中要保人以未婚妻為被保險人須具保險利益?未得被保險人同意之效力?【99年高考經建行政】‧4-21 2-6 保險利益之移轉【97年民間公證人】‧4-22 CHAPTER . 3保險人之義務‧4-25 3-1 示範  被保險人具重大過失、複保險認定時點、責任保險人得否主張過失相抵【100年高考法制】‧4-25 3-2 被保險人具重大過失、指定受益人【91年地特法制】‧4-30 3

-3 被保險人因履行道德義務所致之損害【92年高考法制】‧4-31 3-4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之行為【94年調查人員】‧4-32 3-5 示範  要保人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104年身心法制】‧4-34 3-6 就被保險人之代理人過失負責【96年高考法制】‧4-35 3-7 不足額保險【93年調查人員】‧4-36 3-8 共保條款【93年地特法制】‧4-36 3-9 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抵押權人條款【103年高考法制、國際經貿、經建行政】‧4-37 3-10 不足額保險不定值保險、不足額保險【98年身心法制】‧4-39 3-11 定值保險、定值保險有無超額保險之適用?【99年公證人】‧4-40

3-12 不足額保險以及自負額條款【105年高考法制、經建行政】‧4-42 CHAPTER . 4要保人之義務‧4-44 Section 1 告知義務‧4-45 4-1-1 保險法第64條與民法第92條【97年高考法制】‧4-45 4-1-2 示範  經保險人委託醫師體檢後即免除據實說明義務?【101年民間公證人】‧4-47 4-1-3 據實說明義務、免除體檢、被保險人【101年高考法制、國際經貿法律】‧4-51 4-1-4 保險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保險契約之解釋【102年高考法制】‧4-54 4-1-5 保險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經保險人委託醫師體檢後即免

除據實說明義務?【103年身心法制】‧4-57 4-1-6 複保險的適用範圍、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104年高考法制、經建行政】‧4-58 Section 2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4-60 4-2-1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概說【98年調查人員】‧4-60 4-2-2 示範  職業變更是否應盡危險增加通知義務?【103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4-61 CHAPTER . 5複保險‧4-64 5-1 複保險概說【96年調查人員】‧4-64 5-2 示範  複保險之認定、保險代位之對象限制【98年公證人】‧4-69 5-3 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99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

‧4-72 5-4 複保險之要件、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100年公證人】‧4-74 5-5 複保險適用之範圍、消極保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103年公證人、調查人員】‧4-75 CHAPTER . 6保險代位‧4-76 6-1 示範  保險代位之要件【102年升官等經建行政】‧4-76 6-2 複保險、保險代位之要件及對象【92年地特法制】‧4-79 6-3 保險代位是否為法定債權移轉?【94年高考民間公證人】‧4-79 6-4 示範  附加被保險人、保險代位【104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4-80 6-5 再保險有無保險代位之適用【94年地特法制】‧4-81 6-6 保險代位

之要件、再保險有無保險代位之適用【102年高考經建行政】‧4-83 6-7 示範  複保險之通知義務、保險代位以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為前提【105年民間公證人】‧4-84 CHAPTER . 7責任保險‧4-86 7-1 責任保險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100高考經建行政】‧4-86 7-2 責任保險及第三人直接請求權【92年身心法制】‧4-88 CHAPTER . 8人身保險‧4-89 8-1 兒童死亡保單之妥適性【98年高考法制】‧4-89 8-2 要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99年民間公證人】‧4-92 8-3 示範  受益權之喪失、人壽險之被保險人撤銷同意【101年調查人員

】‧4-94 8-4 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權、未成年人之同意權【91年調查人員】‧4-96 8-5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故意自殺仍賠自殺條款【93年高考法制】‧4-97 8-6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存在原則【92年調查人員】‧4-98 8-7 未繳保險費之契約停效【99年高考法制】‧4-99 8-8 未繳保險費之法律效果【97年調查人員】‧4-101 8-9 復效期間與保險人之同意【101年高考經建行政】‧4-104 8-10 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105年公證人、調查人員】‧4-106 8-11 投資型保險及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保險費返還【105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4-108 二版

序   首先,非常感謝潘律師讓筆者有這個難得的機會,對於筆者而言是一種肯定。在法服隊第57期出隊到宜蘭國中時,當時學長貴為研究所大學長回來出隊,筆者還是個懵懵懂懂的小大一,但學長很熱情的關心我們這些學弟妹們,除了驗教案時展現專業,更讓晚間臨時動議充滿了歡笑,從那時起,筆者便期待自己有朝一日能成為這樣的學長,如今能從學長手上接下這份重擔,所以對於筆者自己而言,更有一種傳承的意味,希望未來能夠維持這本書的品質與信念。   半年過去,這段期間在公部門之中,一反過往自己的印象,其實在公部門當中,仍然有著許多公務員默默做自己,為了政策與理念,貢獻每一份小小心力,集結成奇蹟,也希望這個社會不是一昧地將

公務員汙名化,更期許讀者們都能順利考上,為這個國家付出。而這段期間,筆者也從第一本「文章必考焦點」走到了第二本書,撰寫過程中也經歷許多事,相較於上一次腦袋空空地站夜哨中揣摩作者序內容,這次大概就是滿滿der~感覺,除了支援長官辦公室、幹訓、折抵、尾牙(?)2…等業務,也跟桃律學長們出征全律杯,與桃園市代表隊一起赴泰國歷經泰皇杯的「洗鍊」(為避免有心人刻意解讀,筆者特別加註上下引號,絕對不是洗澡,特此聲明以正視聽!)以及和隊友們史無前例挺進快壘大專杯複賽,拿下隊史第一座殿軍。一切的一切,都要感謝老大的照顧與體諒,帶我進來的祖諒學長時常關心,更感謝貼心細心的宇軒學長協助,以及好夥伴阿緯的分擔,雖然

時間短暫且即將分離,但至少我們曾經擁有這半年美好時光。   如前所述,這半年如此的充實,想當然爾,代表筆者又拖稿了XD在此感謝曉玉學姐的包容,以及責任編輯尚易協助,希望下一次不會再看到「死線中的死線」(握拳),在這向學稔團隊說聲謝謝,未來請多多包涵了(疑?)更感謝摯友吾猛龍的協助,其精湛的票據法分析,令筆者不得再次感嘆猛龍、讚嘆猛龍,在此免除PS4的債務作為答謝!(詳細原因請參考文章必考焦點商事法的序)。   在這特別感謝KB師的教導,之所以一頭栽進商事法的世界,起因於大三票據法本應「死當」,大四抱著愧疚心態旁聽老師的公司法專題研究時,活潑生動的教學,彷彿回到法服社的案例研討,讓公司法從教

科書走進尋常生活之中,喚起筆者對公司法的熱愛,堅定筆者考上財法組研究所的動力,沒想到有幸能夠通過老師的論文口試。   去年中華隊永遠的第四棒鋒哥真的引退了(.. ..)依照慣例向讀者們分享陳金鋒語錄,筆者覺得自己不論是在準備考試時或考上後都受用的一段話:   「練球與做人道理十分相似,就是真誠。每一秒都得付出最真實的自己,因為你騙不了你自己。」   最後最後,感謝家人的體諒與包容,每個周末沒辦法回家的理由,不是練球、準備讀書會,不然就是趕稿blabla,更要感謝貼心又很正的倩,是你讓我更有動力完成這本書。 溫拿 2017年2月28日

當遠端控制成為現實:探討Uber駕駛之勞動意識

為了解決桃園全聯營業時間的問題,作者莊彙翌 這樣論述:

近年,共享平台成為新興商業模式,同時也成為各國勞動階級的工作選擇,而Uber作為平台經濟的代表企業,為國內計程車產業掀起改革風潮,Uber駕駛則成為第一線經驗到這類遠端接單的零工勞動者。本研究目的在於描寫勞動者如何經驗到新型態的勞動體制,以及如何從中發展出群體的勞動意識。本文以Uber駕駛為研究對象,以Richard Edwards的研究架構分析Uber平台如何透過系統及其機制控制Uber駕駛,分別探討派單、評分系統、等級制度及客服系統如何被資方設計並遠端控制勞動者,再透過深度訪談法,探究駕駛們如何體驗其勞動過程,從中產生特殊的勞動意識;除此之外,本研究也透過謝國雄分析台灣製造業計件工的勞動

意識研究,指出Uber駕駛儘管處於新興勞動模式之下,卻仍與計件工同樣發展出相似的做件意識。本研究發現,系統的派單機制會促使Uber駕駛的勞動時間加長,加深「時間等於金錢」的工作觀,而勞動者普遍會以「均時薪」的說法作為內部群體的比較基準,然而,卻也會以訴諸個人運氣的「運氣說」,來解釋無法被前者概之的狀況。其次,本文闡述Uber的評分系統及等級制度如何作用於個別的勞動者身上,並將其納入一套規訓的手法之中,讓駕駛產生既消極、又合理化這項制度的勞動心態;另外,方案等級的設計,也打造出「時間彈性」與「長工時」並存的特殊情況,而客服系統的侷限性,更讓勞動者面臨可能被停權的焦慮當中,以消極的行動回應非人性化

的系統。最後,本文描述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勞動者仍展現出某種程度的自主性及能動性,突顯新型態控制手段與勞動者之間的動態變化;在其中,也點出Uber與傳統計程車的衝突關係,描述Uber駕駛如何藉由差異化區分彼此,形成群體特殊的階級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