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另外網站參考文獻也說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00),《政府文化藝術採購作業手冊》,台北: ...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2006.8.14 修正發布。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姚志明所指導 鄭宜蓉的 工程異質採購最低標實務之研究 (2015),提出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異質採購、最低標、最有利標、決標。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公共政策研究所 楊志誠所指導 劉清安的 我國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制度之探討 (2015),提出因為有 最低標、最有利標、評選委員的重點而找出了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的解答。

最後網站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修正對照表105.10.25則補充:(合格標之計算應剔除高於公告預算金額或標價明顯錯誤. 者). (二) 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者:. 1.依招標文件及「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之規定辦理,準用「最有利標.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工程異質採購最低標實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的問題,作者鄭宜蓉 這樣論述:

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對於具備異質性的工程標案,經機關分析評估結果,認為不宜以價格為唯一競爭方式,而採用最有利標決標,自屬合法。按最有利標之精神,就是要讓機關在既有之預算規模下,完成最符合需求之採購,買到最好之標的,使預算更有效率的運用;另一方面可達到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競爭,以避免惡性低價搶標,使機關採購更具彈性及帶動國內採購需求市場品質之提昇。然而在施行多年後,大多機關並未確認是否屬異質工程及不宜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許多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之採購案件,陸續受到外界質疑、甚至檢調介入調查,使社會大眾產生「最有利標即為最有弊標」之觀感,可謂原先設計辦理最有利標之前提與精神已喪失。有鑑

於此,為確保各機關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時,能符合公正、公平原則,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對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其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經審查合於標準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差異情形較大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採最有利標。而採購標的明確,在不降低品質的前提下,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前開,採用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期能藉由評分機制,淘汰部分不合於所訂標準之廠商,以增進採購品質,並藉價格競爭機制,發揮與最低標決

標方式相近之降低決標金額以節省經費之作用。本研究希冀藉實務案例探討制度及實務上之運作,防微杜漸,以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

我國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制度之探討

為了解決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的問題,作者劉清安 這樣論述:

我國政府採購法決標方式分最低價標與最有利標兩種,各有其目的,而互有優劣。最近因為金門大橋、機場捷運與南港軟體園區二期工程都因為採用最低價標,結果造成工程延宕爭議,影響國家預期建設目標及品質,許多人便質疑當初為何未採用最有利標,最有利標儼然成為重大工程採購品質保證的萬靈丹,然政府採購法自民國八十七年實施以來,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之案件發生弊端不斷,前行政院長蘇貞昌甚至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間,在行政院會中裁示:「應以最低價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顯示最有利標有其盲點,但為何歷任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都力推最有利標,冀保工程品質,而至今仍成效不彰?觀之歷次對於最有利標之修法,大都為評分方式等技術層面之

規定,核心問題並未解決,以致於弊案仍一直不斷發生,而最有利標成功與否,關鍵在於評選委員會,所以最有利標之評選制度是值得大家研究的課題。研究者長年從事司法調查工作,試圖從執法者防弊之角度,來探討評選制度實際運作可能發生弊端之原因並提出改進意見。本文經由法院八個涉及弊案之案件判決書及研究者在工作上所得資料作一般化探討,歸結出最有利標容易涉及弊案之共同問題,主要為洩漏評選委員名單、評選委員可能被買通等問題。再就這些共同問題進一步綜合研析,獲致結論與建議如下:。第一、事前公開評選委員名單。第二、事後公開將評選時各抽籤編號委員之審查意見、評分等資料。第三、提高專家學者擔任外聘評選委員之意願。第四、成立專

責發包單位(一定金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