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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 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梁志鳴、譚慶鼎所指導 劉旭華的 遠距醫療資訊安全法制之比較研究 (2021),提出此 裝置 不 符合 DRM 安全 機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遠距醫療、資訊安全、資通安全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盧文祥所指導 游雅鈴的 著作權法科技保護措施與消費者權益衡平之研究-以音樂產業為例 (2006),提出因為有 科技保護措施、反規避條款、合理使用、第一次銷售原則、產業競爭、音樂產業、線上音樂的重點而找出了 此 裝置 不 符合 DRM 安全 機制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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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醫療資訊安全法制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此 裝置 不 符合 DRM 安全 機制的問題,作者劉旭華 這樣論述:

遠距醫療在臺灣已經發展20多年,過去主要是為了解決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醫療資源不足的問題,而後由於國人就醫習慣以及城市就醫的便利性,一直未被廣泛使用。正如提出論文構想時的預期,民眾對遠距醫療視訊診療的需求會隨著COVID-19疫情延燒而大幅提升,為因應疫情增加了遠距醫療運用的不只我國,包括美國、英國及鄰近的日本,都有條件的核准可以使用一般通訊或社交軟體進行遠距醫療視訊診療服務。由於此類社交或通訊軟體以及相關遠距醫療的軟硬體設備,都存在著駭客入侵、資料被竊、資訊外流及影響醫療進行等等資安疑慮,因此不得不重視遠距醫療資訊安全的課題。本論文著重於目前社會上的重要議題,隨著COVID-19疫情在全世

界蔓延,非接觸式的醫療照護成為醫療模式中備受矚目的焦點。本文目的是希望針對我國遠距醫療過程中資訊安全的威脅點,藉由不同國家的資訊安全管制模式進行分析,期能找出合適我國、清楚且能夠施行之資訊安全管理規範,透過遠距醫療資訊安全管理規範,以確保能同時兼顧病人的醫療安全與資訊安全。 本論文的研究方法係使用文獻分析法、比較研究法、以及訪談法,從國內外重要的文獻進行分析,再加上國內包括醫療資訊、資訊安全、法律專業與業界等專家訪談的意見彙整。結果顯示在美國雖沒有遠距醫療的聯邦法律,但每個州都有該州關於遠距醫療的規範,隨著 COVID-19 疫情延燒,美國醫學會制定及發布遠距醫療實施手冊,協助醫療機構更

快速導入遠距醫療。美國《健康保險可攜與責任法》(HIPAA Act) 即針對個人醫療健康資訊進行相關規範,其中資安規則 (Security Rule) 係為對個人醫療資訊安全管理的主要架構,受管轄或被涵蓋的機構除了應符合合理的資訊安全維護之要求外,同時也應具備資訊安全維護措施的能力及執行風險分析和危害管理的能力。在英國,個人資料保護與資訊安全防護係基於2018 年英國《通用資料保護法》(UK GDPR) 的一般原則、《資料保護法》(DPA) 之資料保護原則以及《網路和資訊系統管理條例》 (NIS) 所規範。英國醫療的資訊安全規範主要是由國民保健署 (NHS) 轄下之NHS Digital負責;

NHS Digital 要求醫療機構的資訊或資訊管理部門應提供資訊安全保證,並要求有權訪問 NHS 病人資料和系統的組織,皆應符合國家資訊安全標準及實施資訊安全管理。日本遠距醫療的照護指南,首先是由日本醫學會製作及公佈,而後再由主管機關厚生勞動省進一步修訂及公告出《遠距醫療適切指南》;《遠距醫療適切指南》將遠距醫療區分為有與醫療院所的醫療資訊系統介接或未有與醫療資訊系統介接兩種方向,來進行不同程度的管制模式。 在遠距醫療的過程中,從在地的病人端一直到遠端的醫療院所,包括病人或家屬用於傳輸資料的裝置、家用的網路和網路閘道器設備、網際網路與4G/5G、遠距醫療平台、醫療院所內的網路和網路閘道

器設備、醫療從業人員、遠距醫療平台業者等,都各自有相關的資安威脅及資安風險,因此,本文建議在病人端的資訊安全防護可參酌國外之經驗,適切的使用加密技術及身分驗證機制,並設計簡單的定型化契約,約束病人端不進行可能違反資訊安全的行為。在遠距醫療的設備與平台的資訊安全防護中,若使用的平台係由政府提供,應該會較具公信力也比較安全,但可能會限制了產業競爭與發展;因此,從角色上思考,建議由主管機關訂出遠距醫療平台認證的標準及管制規範,並訂定平台資料儲存、傳輸之管理規範,若有違規情形主管機關就有明確之依據可以要求進行改善。此外,也建議醫療機構在選擇遠距醫療平台時,應選任合適的廠商與之簽署合作契約,同時醫療機構

也要「監督」其資訊安全維護情形,並要求出具符合資安之證明,以維護病人個人資料安全、資訊安全及病人安全。在網路安全、網路閘道器設備及傳輸協訂中,建議應限制使用安全的網路進行訪問,同時應使用傳輸協定及進行未授權訪問之預防措施,同時也應進行身份管理、訪問管理及漏洞管理,並佈署防火牆、入侵偵測與入侵預防系統,以進行網路及傳輸安全維護。 遠距醫療有望成為未來新醫療常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時也是持續性及整合性的醫療照護模式,在兼顧安全與效率的要求下,本文不僅提出對於遠距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的建議,同時也提出相關法規範修改之建議,期能對提升遠距醫療之效率與安全略盡棉薄之力。

著作權法科技保護措施與消費者權益衡平之研究-以音樂產業為例

為了解決此 裝置 不 符合 DRM 安全 機制的問題,作者游雅鈴 這樣論述:

自1990年代末期以降,由於數位科技與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得以將任何形式的資料如文章、圖片、聲音、視訊,快速大量地傳播至利用人,而使人類生活型態發生重大變革,然而數位環境所提供複製和散佈的便利性,也挑戰了傳統著作權的保護措施。在音樂產業甚為世人所關切者,即屬盜版音樂及線上音樂交換對原本音樂產業所帶來之巨大衝擊。由於音樂檔案壓縮技術如MP3之應用、網路基礎環境日漸成熟,及P2P軟體之開發,所開啟線上音樂交換、下載甚至直接聆聽音樂之風潮,固然使利用人得以低廉的成本快速大量的散佈、重製及使用音樂著作,然此盜版音樂及P2P音樂交換模式卻對音樂產業正版實體CD銷售造成排擠,且唱片公司、詞曲創作人或演出

者均無法從中取得權利金等報酬,致使流行音樂產業除了對盜版業者、P2P網站提起侵權訴訟抑制音樂著作持續遭受侵害,更積極發展「數位權利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將其音樂檔案鎖碼,讓一般消費者只能在特定的播放媒體中播放,無法加以複製或傳輸,此外並推動各國著作權法增訂「科技保護措施」成為強制力之法律,禁止對於科技保護措施破解或提供破解技術,以保護其著作權。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於1996年底首先通過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

reaty,簡稱WCT)」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與錄音物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簡稱WPPT)」,這兩條約要求締約國「禁止使用者在未經授權或法律允許下規避科技保護措施」。隨後美國亦於1998年通過了「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簡稱DMCA)」。然而在適用科技保護措施規範之過程,不斷出現許多高度爭議的案例,亦招致許多學者對於科技保護措施規範提出批評,認為其過度偏重著作權人的利益保護,不僅將無法保障大眾於傳統著作權法下享有的合理使用空間,也將連帶阻礙第一次銷售原則之適用、犧牲

言論自由與妨礙市場競爭,這些不當影響,將有損著作權法長久以來維護公私益平衡的價值。然而線上音樂之商業模式運用已臻成熟,並將成為未來音樂產業之趨勢下,因此,在現今科技保護措施之法制及線上音樂商業模式下,如何在保障著作權人與保障公眾正當接觸、利用各種音樂著作的機會間,取得一個較合理可接受的平衡機制,使著作權人得以控制音樂著作之權利,並保護使用音樂著作之消費者權益,進而建立著作權人、唱片業者、消費者甚或音樂網站業者共贏之新興商業模式,乃為值得重視與研究的一大課題。本論文共分為六章,第壹章說明研究目的與方法。第貳章介紹音樂產業發展與盜版間之抗衡。第參章主要是介紹美國、國際間及我國關於科技保護措施之規範

及討論其可能之影響。第肆章則介紹音樂產業應用科技保護措施之商業模式及討論對於音樂產業及消費者權益之影響,第伍章則提出對於可能衍生問題之因應及修法建議,第陸章並對於健全線上音樂產業之發展提出相關因應與建議。音樂是人類生活中最古老也最容易克服語言障礙的傳播方式,長久以來,藉由音樂著作權人的創作、唱片業者的經營及消費者的閱聽,音樂已無所不在融入人類生活作息當中,因此為了維持音樂產業發展與消費者權益之衡平,始得音樂能永續存在,希望透過本論文的撰寫,將目前音樂產業針對數位時代所發展應用科技保護措施之商業模式予以說明;並將目前國際組織及幾個主要國家的相關科技保護措施規範與實際運作情形,加以整理、分析,並將

實務商業模式運作及適用科技保護措施規範兩者之間結合探討所引發的一些著作權保護與合理使用、產業競爭等相關議題,同時亦對我國修法通過的法制規範加以研究分析,進而了解我國現行科技保護措施規範實務運作時,所可能面臨的問題及對音樂產業界及消費者所可能帶來的影響,並整理、參考專家學者的意見,尋求可能的解決方式,以期對我國科技保護措施相關規範的運作,以及音樂產業適用科技保護措施發展消費者可資接受之商業模式,提供參考、建議及因應之道,使未來線上音樂發展更趨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