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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釋字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培寫的 【好好讀憲法】2022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和學稔名師的 考前特蒐:2021律師、司法特考一、二試關鍵解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大法官:強制工作處分違憲即日起失效| 社會| 重點新聞 - 中央社也說明: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12號解釋,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的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黃燕玉的 所得稅法上扣繳義務人權利保障之研究 (2010),提出比例原則釋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所得稅稽徵、扣繳義務、協力義務、稅捐債務、基本權保障。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李炳南、鍾國允所指導 郭明愷的 我國憲法上比例原則應用之研究---以刑事制裁對人身自由之限制為中心 (2006),提出因為有 比例原則、違憲審查、人身自由、刑事制裁、法益的重點而找出了 比例原則釋字的解答。

最後網站光碟重製罪的違憲爭議(五):特定事項的特別刑罰應符合比例 ...則補充:國家刑罰應符合比例原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6及544號解釋. 國家對個人之刑罰,屬不得已之強制手段,選擇以何種刑罰處罰個人之反社會性行為,乃立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比例原則釋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好讀憲法】2022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為了解決比例原則釋字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好好讀憲法~突破解憲!!法條簡單化,深入法律核心!考前大量演練本書收錄之試題,再善用「主題式」題題詳解,就能精準鎖定各章弱點、加強學習。讀者如能循此方法、堅定執行,必可於憲法一科拿到讓自己滿意的高分!★     壹、前言     憲法為公務人員及專技考試之共同科目,除司律等少數類科外,多採選擇題模式出題,鑒於近來考題有越趨靈活、刁鑽之趨勢,因此讀者除應熟讀憲法條文、相關組織法規、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外,更應深入理解憲法之基本原理原則,並多練習考古題,如此方能從容地面對各種進階題型。本書以歷年高普考、司法考試考古題為範疇,彙整憲法本文、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家賠償法、地方制度法、公民投票法等重要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逐題逐項詳載法源依據、解釋令號次及相關判解函釋,並依主題進行編排,期使讀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對於考情趨勢及命題焦點有所認識,並在實作過程中發掘不懂之處及導正錯誤的觀念。     貳、憲法命題大綱   考選部公布之命題大綱如下:   一、 憲法基本原理原則。   二、 憲法本文。   三、 憲法增修條文。   四、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五、 總統府及五院組織法。   六、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七、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九、 監察法。   十、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十一、 國家賠償法。   十二、 地方制度法。   十三、 公民投票法。     參、重點整理及考情分析   本書將憲法分為基礎憲政理論、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憲法之基本人權、憲法之政府體制、憲法之國家體制、憲法之基本國策及兩岸關係等7 章,茲將各章重點要述如下:     一、基礎憲政理論   (一)憲法之基本概念:憲法乃國家實定法規範中位階最高者,從而其法效力優於其他法規範,具有拘束包含立法機關在內之全國各級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本節重點包括憲法之緣起、形式及實質意義之憲法、憲法之地位、種類等,考生稍加理解即可。     (二)法位階理論:

憲法、法律、命令構成一國內之法律體系。按純粹法學派學者Hans Kelsen 之說法,動態之法律秩序,係由諸多不同等級之規範結合而成,而前開規範,以基本規範為最高、一般規範其次、個別規範最低。我國憲法第171 條、第172 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即為法位階理論之明文。法位階理論不僅為憲法命題焦點,亦為法學緒論、行政法等類科之重要考點。      (三)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本節應特別注意最新修正之《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並熟記違憲審查制度( 集中型、分散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申請主體( 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標的( 法律命令、

判例、法院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函釋、公懲會選輯案例等,憲法訴訟法修正後則包括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不予審查事項( 固有疆域、議會自律事項、統治行為)、審查密度( 嚴格、普通、寬鬆)、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四)大法官使用之主要憲法原則:較為重要者有比例原則(釋字第476號、第436 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525 號、第717 號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 號、第603 號解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釋字第384 號、第396 號解釋)、正

當行政程序原則(釋字第709 號解釋)等。     二、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   (一) 憲法之歷史:本節重點包括憲法制定機關(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依據(孫中山遺教,包括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權能區分、均權理論)、制定目的(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訂期望(頒行全國,永矢咸遵)及憲法修正案之提案、審議及複決機關等。      (二) 憲法總綱:本節重點包括我國之國體(共和國體)、政體(民主政體)、五大原則(共和國、民主國、法治國、社會國、分權制衡)、主權(國民主權)、國籍(折衷主義,屬地為主、屬人為輔)、領土(領土範圍屬政治問題,非司法審查範圍、領土變更程序)、民族(民

族平等、多元族群、多元文化)及國旗。     三、 憲法的基本人權   (一) 基本權總論:本節重點包括基本權之功能(防禦功能、給付功能保護義務功能、制度性保障功能、程序保障功能)、保護主體(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效力範圍(國家行為、私人行為)、限制(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基本權競合等。     (二) 基本權各論:本節重點包括平等權(男女平等、宗教平等、種族平等、階級平等、黨派平等)、自由權(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出版自由、通訊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受益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教育權)、參政權(選舉權、

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服公職權)、義務(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概括基本權(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契約自由、一般行為自由、性行為自由、婚姻自由、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新型態權利(環境權、日照權)等。     四、憲法之政府體制   (一) 總統:本節重點包括中央體制(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總統之特權(刑事豁免權、國家機密特權)、戒嚴與緊急命令、大赦與特赦、國家安全會議、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任期、彈劾、罷免、缺位處理,以及總統府所屬機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另應注意總統並無「法律提案權」,此外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

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二) 行政院:本節重點包括行政院之組織(14 部、9 會、3 獨立機關、1 行、1 院、2 個總處)、權責( 法律提案權、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之責)、行政院正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之產生方式、任期、行政院會議( 組織類型、出席及列席人員、議決事項)、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之協調處理、參謀總長應否出席院會接受質詢或備詢、覆議案及不信任案之相關規定。     (三) 立法院:本節重點包括立法院之組織、職權(立法權、財政權、質詢權、人事權、議決重要事項權、緊急命令追認權、調解

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權、提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權、提出不信任案之權、總統副總統彈劾權、調查權)、正副院長之產生方式、立法委員之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人數比例、婦女保障名額)、罷免、任期、特權(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權)、兼職及立法院會議(常會、臨時會)。     (四) 司法院:本節重點包括司法院之組織( 大法官、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職權( 解釋權、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權、審判權、懲戒權、法律提案權)、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之產生方式、任期,違憲審查之主體、客體、司法獨立( 審判獨立、司法概算獨立編列、法官身分保障) 及司法行政監督。另應注

意,公務員懲戒法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另建立一級二審制度,賦予當事人救濟之機會。而憲法訴訟法也在108年 1月4日修正公布,於111年1月4日始正式施行。     (五) 考試院:本節重點包括考試院之組織( 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職權( 1.考試、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4.法律提案權)、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及考試制度。另應注意,考試院組織法於109 年1 月8 日修正公布後,考試委員名額自19人減少為7 人至9 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

委員之任期亦從6 年改為4 年。     (六) 監察院:本節重點包括監察院之組織、職權(彈劾權、糾正權、糾舉權、調查權、審計權、巡察權、監試權、法律提案權)、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審計長之職權、產生方式、任期。     五、憲法之國家體制   (一)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本節重點包括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方式、內容、爭議處理及均權制度,尤應注意憲法第111 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地方制度

法第77 條:「I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II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等規定。     (二) 地方制度:本節重點包括地方自治之層級(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省為中央派出單位,非地方自治團體)、組織、監督(適法性監督、適當性監督),以及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之內涵及其運用。     六、憲法之基本國策   (一) 基本

國策之意涵:本節應注意憲法條文之性質,究係方針條款( 如憲法第146 條發展農業)、憲法委託( 如憲法第153 條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制度性保障( 如憲法第155 條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抑或屬人民公法上之權利( 如憲法第160 條落實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並應注意,基本國策中除可視為公法上之權利者外,其餘條款皆不得作為訴訟上請求救濟之依據。。     (二) 基本國策之內容:我國基本國策規範於憲法第137 條至第169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內容包括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邊疆地區。其中應特別注意:?國家應優先編列之經費: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國民教育經費、社會

救助及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保障政治參與之族群:原住民族、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僑居國外國民。     七、兩岸關係   (一) 兩岸政治:本節重要性較低,稍微瞭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 條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採許可制,以及同法第14 條限期離境及強制出境之規定即可。      (二) 兩岸法規:本節重要性較低,但應注意司法院大法官第618 號解釋(有關大陸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 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尚無違反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及第23 條比例原則之意旨)、第710 號解釋(有關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之規定,違反正

當法律程序,不符憲法第10 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肆、結語   邇來司法解釋數量不斷增加,司法院大法官106 年作成16 號解釋(第744 號至第759 號)、107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60 號至第773 號)、108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74 號至第787 號)、109 年至今作成5 號解釋( 第788 號至第792 號)。在為數眾多之釋字中,如何運用最短之時間內獲取最高之投報率,即成為考生上榜首要之務。在此,筆者建議應將重點放在與時事有關或具突破性見解之司法解釋,諸如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釋字第791 號解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釋字第782 號解釋)、

同性婚姻自由案( 釋字第748 號解釋)、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 釋字第744 號解釋)、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釋字第721 號解釋)、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釋字第718 號解釋)、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釋字第711 號解釋)、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釋字第708 號解釋) 等,以上皆有可能成為國家考試之命題焦點。最後,希冀本書之出版,能幫助各位在考場上獲取佳績,最終金榜題名、夢想成真!

比例原則釋字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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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 #中國國民黨 #還錢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0:54 什麼是不當黨產?
02:35 黨產條例規定了什麼?
04:05 中國國民黨的反對理由
05:41 大法官第793號解釋
07:48 解釋完了,然後呢?
08:29 我們的觀點
09:40 提問
09:53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https://bit.ly/3lMQvTN
→司法院釋字第 793 號解釋摘要 :https://bit.ly/2Gq72wZ
→司法院臉書 圖說釋字:https://www.facebook.com/judicial.gov.tw/posts/164122188592917
→一起讀判決-什麼是黨產條例?:https://bit.ly/3jGj03L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一:案件由來、釋憲範圍與結論:https://bit.ly/2ERNGjS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二:憲法保留、組織法及權力分立:https://bit.ly/3bmUmlJ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三:平等權、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https://bit.ly/3bra7Ir
→台灣轉型正義的憲法時刻──專訪黨產案憲法法庭鑑定人黃丞儀:https://bit.ly/2ERk5a8
→黨產解密:https://bit.ly/3505Dr9
→中國國民黨黨產爭議(wiki):https://bit.ly/3jHAHjo
→台灣立法院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國民黨家底恐大縮水:https://bit.ly/3gZ5lmx
→中國國民黨KMT-【多數暴力通過違法違憲惡法 民進黨讓台灣民主沈淪】:https://www.facebook.com/mykmt/photos/a.150164682972/10154338138842973/?type=3
→中國國民黨-【Q&A 魔鬼藏在細節裡 掐生掐死都由你】不當黨產處理條例:https://bit.ly/3hXVUVV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終於三讀通過!藍營:台灣民主最黑暗的一天:https://bit.ly/3gTSBxQ
→黨產條例全部合憲 國民黨:大法官喪失獨立性:https://bit.ly/3hWtag7
→中央社-黨產條例釋憲專題:https://bit.ly/2QRMu2s
→黨產條例合憲 國民黨:憲法守護神大法官淪民進黨附隨:https://bit.ly/2Z1droB
→黨產條例合憲 黨產會:該人民的還給人民、該國家的還給國家:https://bit.ly/34ZiZ6Y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https://bit.ly/32SXl1x
→關於「不當黨產條例」的故事——歷經16年、三次政黨輪替,我們是這樣一路走過來!:https://bit.ly/2EYaRsr
→黨產就像是魔戒!三張圖搞懂藍綠的黨產到底剩多少:https://bit.ly/2ET1Voz
→追討765億不當黨產 全卡在行政法院:https://bit.ly/31RAvrK
→劉昌坪專欄:黨產條例與法治國原則孰輕孰重?:https://bit.ly/3jMzl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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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上扣繳義務人權利保障之研究

為了解決比例原則釋字的問題,作者黃燕玉 這樣論述:

租稅是國家基於課稅高權依據法律向人民強制徵收之金錢給付義務,以維持政府組織整體運作及提供各項公共財之需,因課稅是國家對人民財產權最主要之公權力干預之一,故租稅課徵應受基本權拘束。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資料來源多樣而繁雜,部分課稅資料之釐清及相關課稅事實之實質掌握,均有賴扣繳義務人之參與及協力。就稅捐稽徵經濟原則考量,稅法已建構一套課予扣繳義務人應作為之相關規定,以達成就源課徵之目的。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以扣繳單位之負責人、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管理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當其違反扣繳義務時,稽徵機關乃依所得稅法第94條、第114條規定命其負賠繳責任,及按應扣未扣稅額處以倍數的罰鍰,超過納稅義務人

應繳的稅款。依比例原則,在有數方法可達相同行政目的時,行政機關應選擇對扣繳義務人成本最低之方法為之,否則,即有違憲之虞。其次,以扣繳單位之履行輔助人作為扣繳債務主體,明顯違反責任原則,責任原則為自主原則的派生原則,具有憲法位階。因此,所得稅法上扣繳義務人法律地位應如何界定、違反扣繳義務應如何處罰、對應扣未扣稅款連帶債務之求償順序,以及國家對扣繳義務衍生之債權執行有無侵害到扣繳義務人基本權是本論文研究之重點。亦即,當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與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相衝突時,立法者應予權衡立法,以保障扣繳義務人的基本權。

考前特蒐:2021律師、司法特考一、二試關鍵解析

為了解決比例原則釋字的問題,作者學稔名師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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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上比例原則應用之研究---以刑事制裁對人身自由之限制為中心

為了解決比例原則釋字的問題,作者郭明愷 這樣論述:

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下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禁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護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由於我國為大陸法系國家,法學理論與制度的發展,受德國的影響最為深遠,因此,國內留德學者以德國聯邦法院所發展出來的比例原則,作為憲法第23條「必要性」的依據,乃數當然之理。不過,近年來受到美國三重審查基準的影響,部分學者對於德式的「三分法」,存有高度的質疑,並主張:1.強化目的正當性之審查:應在適當性原則之前,加入目的正當性之審查,使得比例原則的篩選功能更加完備。2.狹義比例原則的審查應先優於必要性原則:由於必要性原則的審查過於嚴苛,導致有利益衡量不足的

現象,所以在進入必要性原則的檢驗之前,以狹義比例原則尋求效益大於成本的手段,才是較為理想的審查模式。前述對於我國傳統比例原則的批評,似乎不無道理,事實上,必要性原則在具體個案的適用,早已窒礙難行。以檢驗刑罰規範的合憲性為例,在必要性原則的審查中,刑罰不可能是在達成有效目的中,侵害較小或最小的手段,最多僅能檢驗它是否為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在現有的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下,究竟我國的比例原則理論,如何在參酌外國法制之後,逐步發展出我國本土利益衡量的違憲審查基準,進而應用在其他法律領域,特別是侵害人權甚烈的刑事制裁。 事實上,在德國公法學理論的長期影響下,比例原則已發展為具有憲法位階的一般法律原

則。爾後繼續搭配審查密度理論,可以維持憲法第23條法解釋學理論的前後一致性,可能不會完全採用美國的三重審查基準理論,來作為違憲審查的標準。關於比例原則的審查模式,本文仍主張採用傳統的三分法,除了省略目的正當性之檢驗以外,還修正必要性原則的定義,其定義是:「在數種能達到目的之手段中,所採用的方法(可能有多種手段),對於社會整體利益效果增進的程度,能夠符合立法者所期待的標準。」如此一來,不論是忽略社會整體利益總量增加的問題,或是僅有單一侵害最小手段而產生利益衡量不足的問題,都可以獲得解決。關於必要性原則在刑罰規範的審查,以販賣毒品罪為例,販賣毒品行為,對於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等高位階法益

,有如此高或然率之侵害危險,僅憑行政罰的制裁方式,並無法有效達成保護法益之目的,即使它是侵害較小的手段。因此,為確實防止毒品進入消費者可以支配的範圍,刑罰的確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至於必要性原則在保安處分規範的審查,對於再犯率較高之人,其有效達成目的之最後手段,是強制工作;對於再犯率較低之人,其有效達成目的之最後手段,是保護管束。倘若未區分再犯危險性之高低,一律施以強制工作的手段,可能通不過必要性原則的檢驗。 就理論而言,比例原則的形成,乃源自於法治國原則及基本權的本質,所有的國家行為,包括立法、司法與行政,皆應受其拘束。本文所探討的比例原則,主要是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制裁規範,凸顯出它

並非是最小或較小的手段,因而對於必要性原則的定義,作出適度的修正。然而,此種模式是否能一體適用在所有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領域,可能必須對特定法律領域,針對個案來歸納與分析,方能獲得證實。此外,盛行於20世紀的法治國社會,卻被要求國家透過給付的手段,積極保障並增進人民的福利,比例原則在給付行政的操作上,可能必須作適度調整。既然比例原則的位階已經提升至憲法層次,而且其適用範圍不限於侵益的國家行為。不過,比例原則縱使能夠適用在不同的法律領域,它的檢驗標準,也可能隨著基本權的種類而有所差異,絕對不是以相同的審查標準,去一體應用在所有類型的基本權利。衷心期盼未來有志研究比例原則的人士,能夠繼續在其他法律領

域,特別是授益行政的領域,發展出特殊的審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