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教科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民法總則教科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連順寫的 民法精義:總則編 和李致斐的 民法總則-通(李致斐老師開講)-國考各類科適用<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程穎、陳楓《民法總則體系解題完全攻略》也說明:艱深的概念、抽象複雜的原理原則,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引導思考,讓讀者能輕鬆掌握民法總則的體系,對於歷年重要考題不再恐懼,徹底掌握體系架構,完全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徐名駒所指導 蔡莉娟的 臺灣死刑存廢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民法總則教科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死刑、人性尊嚴、生命權、刑罰、二律背反、正義論、權力論、死刑存置論、死刑廢止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王士帆所指導 翁鈺琳的 論刑事訴訟之限制出境、出海 (2021),提出因為有 刑事訴訟、限制出境、強制處分、羈押、羈押替代處分、檢察官羈押替代處分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總則教科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東吳大學則補充:培養同學習法所應具備之基本知識,並啟發同學習法之興趣,以建立未來在私法上所需之良好法學基礎。 (二)指定教科書及參考書資料. 教科書:鄭玉波,民法總則,三民書局;李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總則教科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精義:總則編

為了解決民法總則教科書的問題,作者陳連順 這樣論述:

  民法為萬法之母,其中又以總則編最為重要。本書蒐集國考歷屆重要試題,提供參考答案,並對考題來源透過註解予以說明,讀者可以充分理解出題者測試重點。本書在撰寫體例上以重點整理搭配讓讀者牛刀小試的測驗題,以及供讀者思考演練的申論考古題,均有助於讀者學習並掌握國家考試重點。

臺灣死刑存廢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法總則教科書的問題,作者蔡莉娟 這樣論述:

摘 要本論文架構如下:第一章為緒論,包含研究動機與目的、文獻探討與研究方法。第二章從憲法觀點論生命權之保障,首先論述人性尊嚴,並從人性尊嚴導引出生命權保障之內容,來探討生命權在臺灣憲法上之依據,最後導引出臺灣司法實務上對生命權之解釋。第三章為刑罰之理論及立法原則,討論刑罰之意義、刑罰之理論、刑罰之基本原則、生命刑(或稱死刑)執行方法之法制史及世界各國死刑制度之沿革,最後討論死刑制度之國際趨勢與現況。第四章係針對臺灣死刑存廢議題之探討,包括臺灣死刑存廢問題之二律背反、人命與人權尊重的二律背反、哲學家如何思考死刑、從正義論到權力論,及臺灣死刑存廢之問題。經由上述各章節依次介紹及研究討論後,最終

獲致第五章之結論。

民法總則-通(李致斐老師開講)-國考各類科適用<保成>

為了解決民法總則教科書的問題,作者李致斐 這樣論述:

  民法總則的內容是民法最抽象的東西,對初學者而言,單純看民法總則的法條文字去了解民法,就像從紅色西瓜汁去想像綠色西瓜皮的樣子,實在強人所難。   本書上在編寫邏輯,即非依照民法總則之條文依序編寫,民法學習上,須先學習最具體明確的債權契約概念,包括契約成立、契約不生效力等基礎架構後,再來討論物權契約之成立與不生效力,有了債權與物權契約之最基本概念後,再來討論權利、時效與法理等抽象法學之概念。   因此,編寫順序會與一般民法總則教科書有差異,無非是希望以具體實際觀念作基礎,再來想像抽象民法總則其他之概念,讓讀者可以順利踏進民事領域的學習。

論刑事訴訟之限制出境、出海

為了解決民法總則教科書的問題,作者翁鈺琳 這樣論述:

國內通說對強制處分的定義,乃一種基於確保刑事程序順利進行之目的,由國家機關對個人之基本權利所作成之干預行為。在阻止被告出境而逃亡或湮滅證據之情形,前後分別有確保被告出庭和接受刑事裁之判執行,以及保全證據之需求。因此,為防止被告逃亡或湮滅證據,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毫無疑問的會落入強制處分的定義範圍內。 所謂「限制出境、出海」,指有權限之國家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得對特定自然人採取阻止其離開領空或領海之國境的國家行為。限制出境,係指限制被告不得脫離中華民國統治領域,也可稱禁止出國;限制出海,則指禁止被告搭船前往澎湖、綠島、金門、馬祖等出海行為。由此可知,限制出境是在我國地理環境因素使

然下,成為保全被告或保全證據的有效手段。然而,在2019年《刑事訴訟法》修法明訂限制出境專章之前(參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以下規定),限制出境究竟有無法律明文規定,素有爭議。而爭議的起源可追溯到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決議,其指出:「限制被告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從此,限制出境屬於一種「羈押替代處分的執行方法」之見解,即在實務上縱橫超過30年,直到2019年修法始被揚棄。在該次修法中,立法者將限制出境分為二種類型:「獨立型限制出境」與「羈押替代處分型限制出境」。第一種類型,將限制出境處分定位為獨立類型的干預處分,與羈押概念完全脫鉤,由檢察官、法官本於其個別獨立之審查要件,作為

是否依職權發動之判準。第二種類型,則屬於羈押替代處分的一種,需具備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之情形下,始得發動,此與既有之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並列,其措施亦需通過比例原則之審查。 本文將針對修法前後,就我國實務運用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的方式及差異做詳細介紹。另外,再針對修法後之「羈押替代型限制出境」,說明立法上有何等不完備之處,同時比較德國法羈押替代處分之立法例,藉此了解到其原因可能並非單純是「限制出境、出海」本身修法不當的問題,而是涉及我國整體羈押替代處分制度的其他根本結構性問題,以此做立法論評析,以及提出個人淺見作為未來可能的修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