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49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民法1049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強登寫的 【地政新法+全新解題】2022全新改版!地政士「強登金榜寶典」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和王怡蘋,陳榮傳,郭玲惠,黃健彰,游進發,向明恩,孔繁琦,戴瑀如,姜炳俊,杜怡靜,蔡瑄庭,呂彥彬,侯岳宏的 民法債編精選判決評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離婚諮詢 - 晚晴法律事務所也說明:實質要件:依民法1049條,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裁判離婚. 依民法1052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離婚原因,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劉宏恩所指導 羅濟軒的 論使用醫療人工智慧系統之侵權責任—以臨床決策輔助系統為中心 (2021),提出民法1049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工智慧、醫療臨床決策輔助系統、侵權責任、醫療過失責任、商品責任、高自主醫療AI。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黃鈺慧所指導 鄭中第的 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2021),提出因為有 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民法、行政法、建築法、消防法、民事訴訟法、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1049的解答。

最後網站【生活法律】今天談結婚與離婚 - 正聲廣播電台則補充:但政大法律系教授楊淑文表示,民法第990條規定法定代理人須向法院請求撤銷, ... 首先,但如果是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依照民法第1049條但書規定,應該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1049,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地政新法+全新解題】2022全新改版!地政士「強登金榜寶典」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為了解決民法1049的問題,作者強登 這樣論述:

  ★2022全新改版!全系列均由強登老師鉅細靡遺、親自將全書課文/解析內容修訂至「對應最新修法」,再搭配「超棒的重點整理及立即的考題練習」,讓讀者們上了考場能自信下筆,寫出讓閱卷老師眼睛一亮、大方給分的精彩論述!★      民法大幅翻修,最新版重點修訂諸如:     (1).第12條:成年人的確定時間點—完全行為能力   (2).第13條:行為能力的特別規定   (3).第205條:最高利率之限制規定   (4).第973條:訂定婚約之年齡限制   (5).第980條:結婚之年齡限制   (6).第1030-1條: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7).第1049條:兩願離婚之進行   (

8).第1077條:收養之關係效力   (9).第1091條:未成年人監護人之設置   (10).第1127條:成年家屬之請求由家分離   (11).第1128條:家長令家屬由家分離     以及其他更多相關法規......。     ★人人都能讀懂的地政士考試書:跟著地政士/不動產天王名師「強登」,用最好懂的方式輕鬆考取地政士證照。★      「強登金榜寶典-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本書具備以下四大特色:     1. 法條「申論化」,激出你的最佳學習實力:從命題範圍法條條文切入,由點而線,由線而面,甚至交會為立體空間,讓您對於考試內容了然於胸,進而運籌帷幄,游刃有餘,在有限光陰中了解考試

內容,並且抓到主軸。      2. 將法條「完全變成題目」,記得清楚、記得牢:將每個法條可能的出題方式皆已寫出,不僅可讓考生增強靈活度與記憶深度,而且成為典試委員的最佳命題指南。      3. 貼心整理高分「速記口訣」,提升記憶力-效果馬上看得到:白話釋義艱澀條文內容,幫助考升快速理解立法意旨。並輔以「高分速記口訣」,建立架構、關連性、節省時間、有趣,有效複習完美筆記。      4. 口語化教學+精美雙色編排,人人都可輕鬆讀懂:口語化教學有助身心紓壓、雙色編排讓集中注意力在真正的主題重點。學習環境佳,大腦接收訊息更加容易,讀書的效果,一定大有幫助。     而在「民法概要」這一篇又可說為

本書最大之亮點     「民法」其實就是生活上人與人之間的規範,它的本質上是簡單的,然法條用字多半以接近於文言文的狀態呈現,使得用慣白話文的初學者在學習上顯得十分艱澀。既然民法是生活,那我們就以生活的輕鬆方式來面對,就會簡單許多。於是,筆者作了一個很大的突破,那就是在解析的時候,儘量以白話的用字來呈現,打破了以往學者一成不變的模式,讓您更容易理解。     《債篇》    債編是民法極為重要的內容,所占的法條也是最多的,債編包含了【債總】與【債各】兩大部分,絕大多數的初學者都覺得債編是最難以研讀的內容,因此感到相當頭痛。為解決這個問題,強登老師將法條關鍵用詞加以標註,並以白話方式說明,讓您在研

讀時,打通任督二脈,不會發生無法理解的困境,您會發現許多的規定,都只是生活上的道理而已。有了如此的基礎,加上更多整理完成的考題內容,您必能掌握本編精華以及熱門考點,將來在考場上大力發揮,獲得高分的成果,進而獲得令人稱羨的黃金證照,加油!     《物權編》    對於地政士的國家考試而言,物權編看來是最為重要的內容,因為不動產是重要的財產權,物權編的內容,在不動產的規定,比動產要多出數倍,而且許多的觀念與實務息息相關,因此,對於考生而言,其重要性不在話下。此外,在歷屆試題的統計成果,物權編的出現率非常高,而現今命題委員多半以「實例題」來呈現,所以跨編的出題方式十分常見,「債編加上物權編」、「總

則編加上物權編」、「親屬編加上物權編」、「繼承編加上物權編」都可以被運用到。面對實例題,不在於多會背條文,而在於「觀念」的正確,因此觀念性的法條便要多用一些心思去了解,建立了中心思想之後,輔以超強的「答題秘訣」,就能運籌帷幄,揮灑出絕妙答題的佳作,獲得最高的成績,尤其在強登老師將法條題目化與作答化之後,讀起來得心應手,您必定會慶幸自己獲得地政士國家考試最佳的金榜好書。     《親屬編》    人與人之間,基於血緣與一定之法律緣由,成立親屬關係,民法親屬編乃針對此等關係與權利義務,予以詳細規範,俾便有所依循,此係民法親屬編立法目的之所在。目前民法的考題,多半以實例題呈現,並涵蓋數個法條,甚至橫

跨各編章的綜合題,而親屬編最喜歡和繼承編合在一起考,尤其是婚姻的有效與否、是否為繼承人、和第五編的遺產分配合在一起考。由於親屬編的規定多半簡單,而且和生活有關,因此在研讀上並不困難,透過強登老師的解析,相信您更容易一窺堂奧。

論使用醫療人工智慧系統之侵權責任—以臨床決策輔助系統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法1049的問題,作者羅濟軒 這樣論述:

隨著應用於醫學影像判讀分析與提供治療方案之醫療臨床決策輔助系統興起,改變醫療機構、醫師與病患間的互動關係,體現於告知說明義務內容、醫療機構、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注意義務內容與標準之調整,及使用系統為病患診療之醫療過失與責任成立之認定。又,若系統出錯,系統製造商是否需負責,究竟醫療機構、醫師與系統製造商應如何分配責任?當未來出現高自主醫療AI,醫療機構、製造商又應如何分配責任?本研究旨在探討能否按我國民法、醫療法、消保法與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向醫療機構、醫師與系統製造商分別主張醫療過失責任與商品責任?主要將整理與分析美國學者對於醫療過失要件之調整見解。另,將以歐盟與美國之商品責任法於適用AI之要件

疑義,探討我國商品責任法制於適用醫療AI上可能衍生之相同爭議;又,輔以歐盟相關機構對於AI等新興技術出版之研究報告,勾勒出AI產品之管理與監管措施。同時,本文將以歐盟研究報告與美國文獻、自駕車相關立法例中提出之新興歸責理論進行論述。鑑於現階段臨床決策輔助系統居於輔助角色,醫師負有把關系統決策正確性與最終決策之責任。然而AI之資料依賴性、自主性、不透明性與不可預測性,需考量系統製造商相較醫療機構、醫師,較有能力與機會控制系統風險,尤其針對未來應用之高自主醫療AI,製造商自須負起主要之賠償責任,醫療機構仍須負起使用人責任。然而,未來醫療AI無可避免越趨複雜、人類越難掌握風險,需考量建立與加強包含醫

療強制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甚至是醫療AI救濟補償基金,並延伸討論是否需賦予醫療AI法人格之責任體系。無論如何,皆以消費者,甚至是第三人都能順利且快速地獲得損害填補為最終目的。

民法債編精選判決評釋

為了解決民法1049的問題,作者王怡蘋,陳榮傳,郭玲惠,黃健彰,游進發,向明恩,孔繁琦,戴瑀如,姜炳俊,杜怡靜,蔡瑄庭,呂彥彬,侯岳宏 這樣論述:

  民法是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之基礎法律,與一般私人之生活息息相關,且為法律初學者必備的法學知識。本書延續民事法中心前所出版之《民法總則精選判決評釋》,為民法第二編債編之判決評釋。在民法各編中,第二編「債」包括總則與各論共計六百多條,內容與學說理論最為龐雜,牽動之社會生活範疇亦廣,因此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研究中心邀集學者,嚴選重要民法債篇相關判決加以評析,期能呈現法學邏輯之思維與法律見解之脈絡,以利法學研究與教育之深化與交流。

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為了解決民法1049的問題,作者鄭中第 這樣論述:

臺灣地區地窄人稠,加以經濟發展迅速,人口快速大量向都市集中及在趨向城市化之下,為促使利用有限土地資源以謀求發展,因而造成公寓大廈建築物在國際化中急速成長,亦就是現所稱公寓大廈社區型態,鑒於多數人共同居住同一公寓大廈,必然涉及相互間錯綜複雜之公法或私法上之權利與義務,因而引發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在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爭執,例如個人所有權、共用正中大門進出、公共設施之使用、電梯、樓梯、共同水塔等處之間糾紛,以及住戶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等不當行為,為維護公寓大廈居住品質與建築物美觀及良好環境,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有優質管理維護之共識,並應以理性的透過法律止

紛定爭之功能予以澆熄。為維護公寓大廈建築物機能,並能使住戶有所良好居住環境,故而政府為應國民所需積極推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工作,於民國84年6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28日由總統令公佈實施,一方面作為住戶彼此之間生活權利義務規範,另一方面作為政府以公權力介入私人彼此生活領域之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實施以來,管理委員會在管理規定方面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之意見及法律上難免有所爭議,因而該條例共計有五次修正以應因環境所需。由於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所產生之爭議,當然會涉及民法、行政法、建築法、消防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須與該等法律相互結合,俾便解決住之問題。管理委

員會之職務可謂「包羅萬象」所執行相關問題爭議,以不同角度觀察及參照學說與實務之見解交錯綜合分析,並參考外國立法例,提出淺薄之見,希能對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相關問題之爭議有所適切之法律依據,以利使區分所有權人、住戶與管理委員會間就居住法律爭議有所釐清,減少紛爭之擴大與綿延,並相互間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同時亦能提供保全或大樓管理維護業界及學術領域上有所微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