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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地方特考科目與成績計算 - 公職王也說明:地方特考考試規則修正資訊 ;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 一般行政, 三等, ◎1.行政法、◎2.行政學、3.公共管理、4.政治學、5.公共政策、6.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一般行政 · 四等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周佩倫的 連帶債務相關問題之研究-以對外關係與對內關係為中心 (2020),提出民法4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連帶債務、同一性、對外關係、內部求償、不真正連帶債務、連帶保證、併存債務承擔。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曾品傑所指導 戴郁潔的 論我國租賃法制 —以土地及建物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優先承買權、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不動產租賃服務業者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4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法§4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則補充: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4,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1地政士不動產實用小法典(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適用)(十九版)

為了解決民法4的問題,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這樣論述:

  ★2021年全新改版,完整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6大類、共54種法規彙整:基本法規、登記及測量類法規、估價類法規、地用類法規、地稅類法規及不動產類法規!     【常見問答】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Q:本書內的法規有逐條收錄嗎?   A:本書彙整六大類(基本法規、登記及測量類法規、估價類法規、地用類法規、地稅類法規及不動產類法規)共54種法規,100%逐條收錄!     【本書適用】   這本《地政士不動產實用小法典》適用於以下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6月考)。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

產經紀人考試(11月考)。   ※正確考試資訊以簡章為準※     【本書優勢】   本書自2012年初版以來即為三民補習班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面授與函授專班上課御用輔助教材並對外銷售,秉持著呈現最新暨蒐羅完整法規的使命,打破業界一年一版的常規,迄今九年已改版十九次,累積銷售量已突破上萬冊。並由三民名師群根據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考試命題範圍,將法規依實務彙整分為「基本法規、登記及測量類法規、估價類法規、地用類法規、地稅類法規及不動產類法規」六大類54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再搭配本社出版的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專業科目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地政士/不動產經

紀人證照考試涉及的法規是出了名的繁雜。擁有本書,幫讀者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民法(110.01.20修正)   (1)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成年年齡制度,攸關自然人完全行為能力之取得,以獨立行使負擔民法上之權利及義務,對於社會生活影響深遠。且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之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18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為免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將成年年齡自20歲調降為18歲。   (2)齊一男女結(訂)婚年齡:鑑於未成年人結婚生育對其健康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同時妨礙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故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   (3)修正其他以民法成年為門檻之法律規定:現行法律中,多有參考民法成年年齡,而將「年滿20歲」、「成年」或「未成年」等設定為相關資格或要件等法定門檻,本次修正調降成年年齡,將連動影響此類法律規定,就其中配合民法調降成年年齡而須併同修正之相關法律。     2.平均地權條例(110.01.27修正)   (1)為促進申報登錄資訊更為透明、正確,修正將成交案件之門牌或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另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相關規定。   (2)增訂自行銷售預售

屋者,應於銷售前以書面報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資訊。   (3)為遏止申報登錄義務人刻意利用資訊缺乏或不實炒作哄抬情事,修正罰則對於屢不改正者加重罰鍰額度;另增訂違反自行銷售預售屋申報登錄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及違反自行銷售預售屋前應報備查規定之罰則。     3.地政士法(110.01.27修正)   修正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即買賣雙方)於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共同申報登錄,刪除地政士於買賣受託案件之申報登錄義務及其違反義務之處罰規定。     4.遺產及贈與稅法(110.01.20修正)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及考量以屆滿成年之年

數,按年數增加扣除額更符合照顧未成年人之意旨,修正繼承人為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受被繼承人扶養之未成年兄弟姊妹,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增加扣除額,提供適度之教養所需及生活保障。     5.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110.01.27修正)   (1)刪除不動產經紀業對於仲介成交買賣案件之申報登錄義務;代銷經紀業預售屋案件申報登錄期間修正為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並增訂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應報請備查;另成交案件之門牌或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及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相關規定。   (2)依申報登錄義務人違法情節對於申報登錄制度影響程度修正罰則,區分罰鍰額度及處罰

方式,以符比例原則;增訂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及違反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應報備查規定之罰則。     6.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9.12.25修正)   (1)配合民法修正土地及共有部分應有權利範圍之計算方式,並刪除共有部分停車位得分配土地權利範圍。   (2)修正地下層停車位面積之計算方式。   (3)修正建造預售屋不得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等材料之檢測規定。     【考生上榜心得1】不動產經紀人上榜生:蕭韞真   國文:59分   民法概要:83分   不動產估價概要:88分   土地法與相關稅法:89分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82分     非相關科系學生

,就一定要有自己一套有效率的備考方法。在準備前我先做好了重點分析,用統計的方式將相關考試(包括地政普考、地特)近十二年來的考題做分析,以出題率去排除機率低的條文,將最容易考出來的題型跟條號做記號,將時間集中在投報率高的項目上,以便在眾多科目中提升自己對考試的掌握度。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土地法及土地相關稅法概要】成績89分。若是沒唸過地政士先考經紀人的考生,建議這科花相對少一點時間準備,因為這是掌握度最低、投報率也最低的考科,可以利用歷屆考題分析出重點條號後,將這些條號反覆抄寫去增強記憶,但不太建議瘋狂練寫這科的選擇題,跟民法一樣,申論題的分數反而更有機會衝上來,因為範圍越廣的科

目,重點反而越好抓,至於出過較少次的條號,用看熟的方式就好了。     【不動產估價概要】成績88分。這是我始終都看不懂的一科,在這種霧煞煞的情況下還可以拿下這個成績的關鍵,就是設法衝高選擇題的分數,最好衝到滿分。得分技巧就是做熟歷屆選擇題,因為出題的重複率極高,申論題的答案還可以從選擇題裡找到蛛絲馬跡、去刺激模糊的記憶。另外建議條號一定要背。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成績82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交法、消保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四法都沒有什麼特別的技巧,因為內容很雜很多,課本先看熟然後直攻選擇題分數即可。建議掌握出題率最高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這部分,可以的話這個法條直接背個八

分熟,投資報酬率是比較高的。     【民法概要】成績83分。千萬不要放棄這科。瘋狂做題目、瘋狂做題目,然後再瘋狂做題目,做完後再重複做題目、重複做題目、重複做題目,慢慢就會發現出題老師的命題套路,雖然1000多條看似很多,但其實重點條號就那200多條,重點中的重點就那幾條,建議多背重點條號,絕對用的到,物權的部分搭配土地法一起唸很有效率,申論書寫上提及到也會有加分的作用,這是一科只要你敢寫,閱卷老師就敢給分的科目,因為很多對手都已經放棄這科了。     【考生上榜心得2】地政士上榜生:陳怡禎   國文(作文):67分   土地法規:62分   土地稅法規:73分   土地登記實務:80分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58分      本科為建築系,大學畢業後首先投入建築師考試,於年後剛好銜接地政士上課檔期,於是在三民補習班的蔡老師與家人鼓勵下報名了地政士班。當初報名原因是為了多學習一項專業,跨領域從事相關產業,增加自己的專業技能,而從12月底至隔年6月考試為期半年之全職備考過程。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1.初期配合戴老師的上課,反覆複習及預習民法課程(應至少3-5遍),掌握每個章節都要確實明白。   2.整理上課體系圖筆記,練習申論時應時常拿出筆記對照架構。   3.大量練習申論題,記住法條(考試答題必寫)並找出各法條之關聯性可以用很活而不死

背的方式練習民法。   4.製作自己的考場體系圖做為讀書時的架構索引。   5.信託法及親屬繼承編每年幾乎各一題,考前加強這兩部份(全背),再配合總則、債編、物權編以重點考點的部分讀。     【土地法規】   1.我習慣配合康老師的上課方式,以主題式的方式整理土地法規之重點,進而比較各主題之異同。   2.針對重點整理架構:事由(如:區徵之原因)、程序(如:區徵之申請文件和禁止時間)、完成後效力(如:權利義務變動)、撤銷或廢止(如:他項權利或耕地租約之影響)。   3.申論答題時應寫出重點法條,及適時寫出大法官釋字或是學者見解之比較,增加答題之豐富度,和一般考生的答題下較能明顯拿到高分。  

 4.地政士法全背(考一題且應拿20分上下),以保障其他題之失誤。     【土地稅法規】   1.找出各條文關鍵字並發明既好又有趣的口訣背誦。   2.製作結構稅率表。總共9種稅,其中可分為課稅目的、納稅義務人、稅率、稅基、免稅或優惠稅率的辦法、準備的文件、申請的期限、處罰方式。整理成表格以便對照每種稅法的異同,也方便日後記憶衰退時快速找到重點。   3.申論答題時得用憲法(如:第143條)或課稅目的做為破題。稅法的作答要點應著重於答題架構完整、稅率表達清楚、以及把握計算題。     【土地登記實務】   1.針對四大重點整理架構:人(主體)、事(客體)、時(申請程序)、物(申請文件)且同時

得為申論答題架構。   2.這科應該是相對背誦部分較多之科目,我會找出各條文關鍵字加以發明口訣背誦。其中分為測量(考一題)及登記(考三題),而其中以登記之部分為投資報酬率較高,若時間緊迫應將重點著重於登記之部分。   3.平時練習申論時做到精準下標題,由於此科內容龐大,其實只要平時有練習,考前最後衝刺時特別加強記得各題型之大標子標及小標就已足夠(配上法條更佳)。     【策略】   到備考後期著重於易拿分的土登及有興趣的土法,而由於土稅簡單所以單靠前期上課後自己做的稅率結構表拿來複習維持記憶,最後民法我前期花了較多時間理解後,中後期階段就靠大量練習考古題(每題寫2-3遍),幫助找到考試重點和

答題架構。 考場上一定會遇到沒看過或是不知如何下手的窘境,但就如蔡老師說的只要各科4題中有3題拿下高分就有機會上榜,而拿下高分的秘訣就是不斷地練習申論手寫每天有效地練習達6小時題目,是我備考期間最後衝刺時的戰略。 【基本法規】 一、民法(110.01.20修正) 二、民法總則施行法(110.01.13修正) 三、土地法(100.06.15修正) 四、土地法施行法(100.06.15修正) 五、平均地權條例(110.01.27修正) 六、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104.06.22修正) 七、土地徵收條例(101.01.04修正) 八、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108.12.16修正) 九、土地徵收補

償市價查估辦法(103.11.14修正) 【登記及測量類法規】 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106.01.09修正) 二、土地登記規則(108.12.09修正) 三、地政士法(110.01.27修正) 四、地政士法施行細則(91.08.01修正) 五、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102.09.06修正) 六、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106.12.01修正) 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106.06.09修正) 【估價類法規】 一、地價調查估計規則(102.12.31修正) 二、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99.06.24修正) 三、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102.1

2.20修正) 【地用類法規】 一、區域計畫法(89.01.26修正) 二、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102.10.23修正) 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103.08.04修正) 四、都市計畫法(109.01.15修正) 五、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109.03.31修正) 六、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09.03.30修正) 七、農業發展條例(105.11.30修正) 八、都市更新條例(108.01.30修正) 九、信託法(98.12.30.修正) 【地稅類法規】 一、稅捐稽徵法(109.05.13修正) 二、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02.01.07修正) 三、土地稅法(104.07.01

修正) 四、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03.01.13修正) 五、土地稅減免規則(99.05.07修正) 六、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80.08.16修正) 七、遺產及贈與稅法(110.01.20修正) 八、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106.06.13修正) 九、房屋稅條例(103.06.04修正) 十、契稅條例(99.05.05修正) 十一、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89.11.08修正) 十二、所得稅法(節錄房地合一相關條文)(110.01.20修正) 十三、10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109.02.21訂定) 【不動產類法規】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110.01.27修正

) 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91.03.22修正)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5.11.16修正) 四、消費者保護法(104.06.17修正) 五、公平交易法(106.06.14修正) 六、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8.10.31修正) 七、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2.06.26修正) 八、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9.12.25修正) 九、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1.01.03修正) 十、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102.11.01) 十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104.12.29

) 十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104.04.13) 十三、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102.06.13)

民法4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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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受到疫情影響,全國進入三級警戒,室內禁止五人以上的集會,本課程在中央指揮中心解封前,將採線上課程方式進行,嗣中央指揮中心解封,放寬室內集會人數後將回復實體課程。
謝謝大家!

連帶債務相關問題之研究-以對外關係與對內關係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法4的問題,作者周佩倫 這樣論述:

連帶債務,為多數當事人類型之一種,於我國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至第二百八十二條有所規定,其雖已有明文,且為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一節中規範最多之部分,實務運用十分廣泛,惟實際操作上仍產生諸多疑義,例如:其相關定義為何、詳細之成立要件,以至於其後所生之對外關係及內部求償應如何認定等問題,皆於我國實務及學說有所爭論。此些問題皆環環相扣,將涉及連帶債務之制度本質,故實有必要一一對其加以討論釐清,始能有助於連帶債務體系一致化。有關連帶債務之定義以及成立要件,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似即為連帶債務

之定義規範,但本條仍未臻明確,因此學說與實務上即生諸多紛爭。於此,主要涉及「同一債務」之判斷,本質上為數個獨立之債務,於如何之狀況下須例外負全部給付義務,即生同一性之討論,將藉由比較法之介紹輔助說明之。又,若認其構成連帶債務,後續當然衍生其相關法律效果之探討,亦即所謂對外關係與對內關係之定性。由前述可知,連帶債務本質上係由數債務所構成,故其中一債務人與債權人間之行為原應僅於其之間生效力,而不該及於其他債務人,即其僅具相對效力而言,然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乃例外賦予其具有絕對效力,此時該絕對效力之立法目的為何即有待說明,且絕對效力之賦與似有限縮債權人債權受實現之疑慮,故現行民法中對於

絕對效力之規範是否全然妥適亦應嚴格地逐一檢討,以落實連帶債務之制度目的。再者,連帶債務因其目的係為擔保債權實現之可能性,似僅較著重於對外關係,然因其實際上加重債務人之義務,若未給與其相當之保障,似乎亦有所不當,則如何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取得適當之平衡,此乃為對內關係所欲處理者。藉由其相關理論基礎、內部分擔之計算,以及求償權如何行使等問題,歸納出其與其他多數債務人案例之差別,並達成債務人間之公平分擔。前述之爭議問題均以其已成立連帶債務為前提,惟於實際運作上經常發生連帶債務適用範圍之爭議,此些概念或法律關係通常與連帶債務極為相似,但其中仍有些微之差異,故即產生是否構成連帶債務之疑義。最為常見者乃為不

真正連帶債務、連帶保證,以及併存債務承擔,釐清其與連帶債務之異同,更有助於判斷實務上案例之法律關係與性質。綜上所述,縱然連帶債務於我國民法已有所明文,但適用解釋上仍有許多大小爭議,其問題根本皆源於對連帶債務本質之解釋,本文認為實有以此為基礎而對現行運作詳加研究之必要,因此藉由實務見解、學說討論,以及個案具體說明,同時並輔以比較法之觀點,對於現行法下連帶債務之適用範圍、內外部關係等相關問題予以探討,以期對於多數債務人之案例適用有所澄清,並希冀藉此反思現行法之妥適性。

學霸國考讀書會14週(III)

為了解決民法4的問題,作者禕郢,汪任宥,穆烺,紘宇,林予,之珩,霍達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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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租賃法制 —以土地及建物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法4的問題,作者戴郁潔 這樣論述:

我國不動產租賃面臨許多課題,例如優先承買權與善意信賴的衝突、土地租賃法規的肥大化、交易資訊申報登錄義務未將個人房東自行出租之情形納入、解除城市地區住宅租金限制無法達到增加出租人出租意願、凶宅告知義務之主體僅限於仲介業者。關於我國建物租賃,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我國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我國的第一部租賃專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供居住使用的住宅作為租物標的的不動產租賃、以及租賃住宅服務業者作為規範對象。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通過施行後,將對我國不動產租賃法制造成一定程度影響。本論文將以不動產租賃為中心,探討我國租

賃法制面臨的課題,以及我國租賃法制上的制度(優先承買權、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還有本條例施行後對我國不動產租賃法制造成的衝擊。並且研究外國與我國相似的不動產租賃制度,嘗試將外國法制值得借鏡的地方引進,最後本論文分析前述資料過後,最後提出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