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514-6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民法514-6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璐寫的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和李淑明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冊)(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央大學 產業經濟研究所 鄭有為所指導 蔡佳儒的 論破產撤銷權─以美國聯邦破產法典作比較 (2021),提出民法514-6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破產撤銷權、偏頗行為、詐害行為、詐欺性移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清理法草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顏韻庭的 從組織層面分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以連動式債券案件中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合度原則、說明義務、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政治課責、行政課責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514-6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514-6,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民法514-6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5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論破產撤銷權─以美國聯邦破產法典作比較

為了解決民法514-6的問題,作者蔡佳儒 這樣論述:

破產撤銷權得以重新檢視債務人於破產程序開始前實施之財產處分行為,並將已歸於消滅之債權債務關係予以撤銷,乃破產法上實現債權人平等之一大關鍵。我國破產撤銷權制度自民國二十四年破產法實施時起即已存在,至今未進行重大修法改革,其作為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損以及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之重要制度,實有重新檢視並加以修正之必要,因此本文對我國破產撤銷權制度加以探討,並透過比較法學之方式,以破產法學發展蓬勃之美國聯邦破產法典作為我國借鑒,分析我國破產撤銷權制度有何不足之處,進而提出本文看法以及相關修法建議。

民事訴訟法(第一冊)(五版)

為了解決民法514-6的問題,作者李淑明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為民法、民訴搭起橋樑的教科書!     體系架構:按訴訟進行流程,循序為階段式說明。如果您對民事訴訟法的認識,仍然停留在「點」的觀念、沒有「線」的連結,本書的階段式說明法,為您將零散的觀念,依序串起。     案例解析:以訴訟法爭點為主軸、民法實例為藍本。如果您看到實例問題,總是找不到爭點,本書透過大量案例解說,為您示範如何將民事訴訟法抽象的觀念,化為具體的實例解析步驟。     全真考題:收錄國家考試試題,詳實解說破題要領。如果民事訴訟法是您通過國考的致命傷,本書嚴選歷年經典試題,示範解題技巧,民事訴訟法將成為幫助您跨過國考門檻的利器。     修法趨勢:時時留意修法動態、處

處反映立法趨勢。如果法規變動的「詭譎多變」,讓您摸不著頭緒,本書獨特的體系化及比較式解說法,絕對是您掌握最新修法走向的必備寶典。

從組織層面分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以連動式債券案件中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法514-6的問題,作者顏韻庭 這樣論述: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宣布破產,引爆自1929年經濟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世界經濟危機,此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亦在我國引起嚴重的影響,各國因此檢討金融監理與秩序規範。我國也於2011年制定並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強化臺灣金融商品交易的監理與金融消費者保護。該法第9條及第10條分別為「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規範,此二要求為金融商品銷售法律規範二大基本原則。此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依據該法設置獨立、專業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本文發現,同樣為針對「連動式債券」之案件,評議中心與法院針對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之解釋、操作,以及金融消費者得

請求賠付金額比例均略有不同。本文欲深入探討評議中心與法院判決差異的原因。首先本文將說明公共政策形成之步驟,認為評議中心的設立雖是以「迅速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目的,於政策形成過程中,可能考量了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接續就就評議中心的組織特性,說明其可能面臨的行政課責、政治課責。就前者而言,金管會對評議中心具有人事、財務、重要事項的核可權,此外,部分官員兼任評議中心董監事,預算來源大部分來自於金管會、績效評鑑等,均可說明評議中心受到金管會之監督;就後者而言,本文舉連動式債券與人民幣TRF案件為例說明政治課責的運作。於此二案件中,民眾向立委陳情,立委再於財政委員會針對金管會為質

詢,要求金管會做出回應,而評議中心又受金管會之監督,故亦可能對評議中心的運作造成影響;最後再與法院做比較,蓋法院並未如評議中心面臨行政課責與政治課責,或可能為二者見解不同之原因。本文認為,上開針對連動式債券之案件,法院與評議中心針對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解釋、操作,以及金融消費者得請求賠付金額的比例之不同並沒有孰是孰非之問題,而係法院、評議中心此二機構之組織特徵不盡相同。故本文認為可依照目前之現狀繼續發展,不需要因為此二者見解不同,而特別調整任一機構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