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民法9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如霞,士明圖書編輯部寫的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謝在全所指導 陳芝媛的 普通抵押權之從屬性研究 (2020),提出民法9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普通抵押權、成立從屬性、移轉從屬性、消滅從屬性、擔保物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自強所指導 杜春緯的 日本高齡社會信託法制的活用及對我國之啟發 (2016),提出因為有 高齡社會、財產管理、監護、信託、行為能力、自我決定權、本人保護、遺產規劃、福祉信託、轉換機能、代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9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9,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為了解決民法9的問題,作者李如霞,士明圖書編輯部 這樣論述:

  本書以「考試為導向」的方式編著,為幫助讀者,特由「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權威李如霞老師暨朱源葆博士廣泛蒐集各警政學校暨其他相關大專院校科系之教授及命題委員專著,依據近年命題趨勢,結合相關學理、條文與實務作為整理彙編成冊,期能幫助讀者在短時間內,精確掌握考試精華。

民法9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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スピード出す奴は他人を巻き込むな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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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抵押權之從屬性研究

為了解決民法9的問題,作者陳芝媛 這樣論述:

擔保物權所具有的三項重要特性分別為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在不同的擔保物權中,雖各有自有所差異,但仍為擔保物權普遍被認知應具備的性質。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中的一種,同樣具備上述三項特性,而這三種普通抵押權所具有的特性之中,從屬性乃是普通抵押權與擔保債權間重要的聯繫,從屬性的存在使普通抵押權在作為擔保物權的物權性質中,延伸出債權的特徵。從而,若普通抵押權具備從屬性是一牢不可破的原則,對此,便會衍生出對普通抵押權的本質上的質疑,普通抵押權究竟是一種物權,或者是一種物上的債務,進而對於從屬性在普通抵押權與債權間扮演如何的角色,並且是否為普通抵押權必然的原則,為本文所欲討論的核心內容。文中將以

普通抵押權對於所擔保債權的從屬性做為中心展開,首先探討抵押權的本質,就普通抵押權的法律構造,法律繼受過程中法律制度的變遷淵源,進而探尋普通抵押權性質的演進,從中探究從屬性所依循的法理依據。之後,再透過介紹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以及各種制度中從屬性的型態,比較各國法律制度間從屬性的差異,並就各國法制度於從屬性在近代以來變遷的趨勢進行介紹。其後,再對普通抵押權在成立從屬性、移轉從屬性以及消滅從屬性在具體個案中產生的從屬性例外與變化,進行細緻的討論,並研究此中所生的爭議問題。最後,就從屬性在目前法律制度下所生的進化狀況,在不同法律制度下,為因應從屬性的緩和化所採取的方式,為一整體性的觀察。關鍵字:擔保

物權、普通抵押權、成立從屬性、移轉從屬性、消滅從屬性

日本高齡社會信託法制的活用及對我國之啟發

為了解決民法9的問題,作者杜春緯 這樣論述:

由於少子化及平均壽命的延長,日本之高齡化發展以舉世無雙的急速前進,除高齡者中須受照護者數量顯著攀升外,家庭結構的轉變亦迫使其正視高齡者之保護於法制面上重新再建構相關支援制度之必要。無獨有偶地,台灣於民國82年邁入高齡化社會後,除隨之而來的劇烈變遷外,很快地又將面臨「高齡社會」之到來,此亦廣泛影響各層面之社會發展,對於國民之生活亦帶來重大之改變。又,民法上雖設有成年監護制度作為高齡者權益保障之配套,但該制度除原本即存在之實質上漏洞外,近年來因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問世,開始出現有應就公約規範為重大變革之聲浪,主流見解亦有共識認為單依賴成年監護制度似已無法適切對應所有高齡者之具體個別需要。

也因此,於日本,開始發展出活用信託法制作為因應對策之重要趨勢。關於信託法制於高齡社會下之運用,主要乃著眼於信託之「轉換機能」。其中,更以其子分類下之財產長期管理機能(意思凍結機能、受益人連續機能、受託人裁量機能)被發揮至淋漓盡致,成為活用信託法制以對應高齡者需求不可或缺的元素。由於高齡者於身上照護面之需求與財產管理猶如車之二輪,缺一不可。日本學說上乃進一步倡議將「成年後見制度」與信託相結合以發揮綜效,使後見人與受託人能發揮其專長,分別致力於身上照護與財產管理層面之相關事務。近來,由於日本社會上親屬後見人不法侵吞財產的悲劇頻頻發生,日本最高裁判所乃植基於上開理論提出「後見制度支援信託」,作為防免

之重要方針。本論文首先乃就高齡社會發展之現狀為介紹,並就作為高齡者保護法制面上之基礎「成年後見制度」為分析,再加以深入探究日本以高齡者為對象於信託法制上之活用與發展。最後,則回歸就台灣之高齡社會發展現狀及成年監護法制為比較,進而就我國信託法制之現狀,探尋活用信託轉換機能及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之可行性。本文以為,未來我國若欲如信託法之立法模式般,繼受日本信託法制之相關活用,除規劃上當以信託轉換機能作為原則性之法理基礎外,亦當參考國際公約及日本法上最新發展,就我國現行成年監護法制為必要之調整,進而使之與信託能充分結合,以發揮其最大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