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譽受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法人名譽受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劉峯松全集 4:大人囝仔來聽古 和曾文毅的 養腦,不養老:腦科學家的逆齡健康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拓展文教基金會 和時報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徐育安所指導 簡筱芸的 論性隱私權侵害之刑事評價-以散布性影像行為為中心 (2021),提出法人名譽受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性隱私權、性影像、色情報復、復仇式色情、未經同意散性私密影像、性自主權、羞恥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高玉泉所指導 許台融的 科技巨頭大數據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之研究—以2019年法國谷歌案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科技巨頭、個人資料保護、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大數據、隱私權、谷歌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人名譽受損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人名譽受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劉峯松全集 4:大人囝仔來聽古

為了解決法人名譽受損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作者於政治冤獄期間結識李敖,在他的鼓勵下開始寫作,大部分稿件由其「特殊管道」送出牢外,大多以「金套房居士」為筆名,發表於他的《萬歲評論叢書》。   移監龜山後,雖然沒有李敖「特殊管道」的方便,還是持續寫作。這時寫的文稿都得考慮能不能通過獄方審查,沒辦法隨興發揮,大致就寫了幾類無傷大雅的,一類是台灣童話,一類是改寫的台灣民間故事,一類是同房難友告知的故事,一類是自己的故事。計算下來,總共159篇,幾經考慮排除一些,餘136篇都收入本書中。  

論性隱私權侵害之刑事評價-以散布性影像行為為中心

為了解決法人名譽受損的問題,作者簡筱芸 這樣論述:

  「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散布其性影像」之議題,因韓國N號房事件而開始在國際上受到廣泛關注,我國立法者對此亦提出了多種版本的修正草案,而本論文旨在確立該行為於刑事法中的評價,並為日後立法提供正當性基礎,以及規範內容之建議。  本文研究目的有三:首先,對於現行法律的適用進行考察,指出不足之處,以論證立法必要性的存在;其次,將此種行為定性為對於性隱私權之侵害。為了探討性隱私權之內涵,本文將之區分為「隱私權」與「性」分別從兩個面向進行描述與探究,並基於以往關於性自主權相較於一般自主權特殊性之討論,檢視各種詮釋方向與隱私權概念間相容性。最終,選擇自「性羞恥感」之角度,呈現出性隱私權不同於其他隱私權的特殊

價值,作為未來規範要件設計更為嚴格,賦予更高法定刑的合法性基礎。同時,亦有意從性羞恥的角度,界定性隱私權的範圍,作為未來構成要件解釋適用之指引。  最後就日後立法之問題,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係針對立法論述基礎與方向之思考,嘗試在論述上將父權與性脫鉤,將焦點置於「性」對於「人類」所帶來之壓迫上,以跳脫出過往討論性犯罪時,以女性主義者單一觀點,強調父權與性別問題的思考,所帶來之侷限性;二則係針對制裁規範,以法務部提案、立法者所提出各版本草案作為討論對象,就其中意見分歧之處加以探討,提出本文批判與建議。

養腦,不養老:腦科學家的逆齡健康法

為了解決法人名譽受損的問題,作者曾文毅 這樣論述:

腦齡,就像是個黑盒子,記錄著一個人過去的生活型態,也預測了未來的失智風險。 大腦老化並非不可逆,掌握腦齡差,就能Hold住腦青春!     ●腦齡差是什麼?腦霧有救嗎?   ●久坐、熬夜、甜食、焦慮最傷腦?   ●心血管疾病、體重過重、心靈的傷都會加速大腦老化?   ●如何搶救腦力衰退,避免輕度認知功能受損?     在臺灣,65歲以上的長者中,每13人就有1位是失智症患者!失智海嘯猶如氣候變遷一樣,緩慢卻真實地侵蝕人類的健康。預防勝於治療,擁有理工和醫學雙重背景的曾文毅醫師為了解開「腦齡」的奧祕,全心投入MRI系統研發,藉由高科技的演算法、AI技術透視腦部健康。     本書中分享了最先

進的腦科學觀念,以及簡單易行的「777腦力健康法」,從飲食、運動、生活習慣全方位著手,能夠有效增進記憶,改善大腦老化狀態,進而擺脫失智威脅,迎接更輕盈自在的老後人生!   名人推薦     家庭醫學科權威  林青穀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教授、臺大醫院神經部主任  邱銘章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名譽教授、財團法人精神健康基金會董事長  胡海國   臺北醫學大學醫學院教授、台灣神經學學會理事長  胡朝榮   鴻海創辦人  郭台銘   臺北醫學大學醫學院教授、萬芳醫院放射線學科主任  陳榮邦   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教授  楊泮池

科技巨頭大數據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之研究—以2019年法國谷歌案為中心

為了解決法人名譽受損的問題,作者許台融 這樣論述:

現代人在日常生活中大量使用科技巨頭提供的產品與服務,雖然享受了科技帶來的各種便利,但對於個人隱私被侵犯的顧慮也隨之增加。本文研究科技巨頭大數據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的爭議,主要採用文獻分析法與案例分析法,前者所採用的文獻資料橫跨資訊科技、大數據、電子商務、經濟、行銷、營運策略與法律等7大領域。後者案例分析深入介紹谷歌過去近20年來在歐洲地區的營運引發哪些法律爭議,然後以2019年法國谷歌案為中心,仔細研究案例事實與裁罰理由。分析完谷歌案例之後,設想谷歌案發生在我國,試議谷歌案之可能主管機關歸屬與權能,以及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否能裁罰谷歌,並對我國行政裁罰措施與歐盟作比較。本研究的發現與成果計有以

下4點:(1)大數據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為免費網路商業模式之必然。以科技巨頭的商業模式來看,如果使用者端繼續保持免費,然後從廣告商那端收費,則科技巨頭勢必繼續高度倚賴大數據科技去蒐集個資,強化瞄準廣告目標對象的能力。(2)科技巨頭與使用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權力不對稱,單一使用者根本無法抵制科技巨頭,但繼續使用,使用者必須承擔因個資洩漏或不當利用所導致可能的隱私侵權行為、名譽受損等隱性成本。(3)即使以目前世界上最嚴格、罰鍰金額最高的GDPR來論,對於個資保護的結果仍不如預期。(4)我國個資法實難對科技巨頭起強力監管的作用,而受憲法所保障的人格權(隱私權),尚難具體落實。本研究提出以下4點建議:(1

)資料保護的法律條文需要更加「易懂」並且使用「清楚簡易」的語言。(2)政府須要積極教育大眾保護自己的個資,以及承擔主動公布個資可能帶來的風險。(3)大眾應為自己的個資保護盡責。(4)資料保護監管不該由各國自己制訂相關法律且獨自面對科技巨頭的壓力,而是應該提升至全球合作的階級,制定一套通用的共同準則供各國內國法化。關鍵字:科技巨頭、個人資料保護、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大數據、隱私權、谷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