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扶養義務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法定扶養義務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羅揚寫的 202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地政士適用)(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贈導讀影音課程)(八版) 和林秀雄的 親屬法講義(七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哪些情形可以認定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履行 ... - 每日頭條也說明:具有天津戶籍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天津網訊天津日報記者韓雯在天津,特困人員除了每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忠五所指導 鄭聆苓的 論侵害生命權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規範法體系定位及責任成立要件之再檢討 (2011),提出法定扶養義務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間接損害、侵權行為、純粹經濟上損失、財產性損害、自甘冒險、損害、不完全性法條、請求權基礎。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王千維所指導 劉惠芝的 醫療糾紛之理論與實證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醫療行為、醫療契約、醫療侵權行為、醫療因果關係、醫療舉證責任、醫療鑑定制度、醫療糾紛實證研究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定扶養義務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南投縣辦理社會救助因特殊情形未履行扶養義務認定處理原則則補充:五、本處理原則前點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訴請法院裁判中之案件,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人,未為扶養給付,基於當事人最佳利益考量,得由社工人員於訪視紀錄表載明,建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定扶養義務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地政士適用)(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贈導讀影音課程)(八版)

為了解決法定扶養義務人的問題,作者羅揚 這樣論述:

  ★本書依照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命題大綱〉編撰!   ★收錄100~111年歷屆試題,100%題題擬答!   ★歷屆試題穿插於內文對應段落,凸顯重要考點!   ★隨書附贈民法與信託法準備要領及導讀影音課程!   【考試簡介】   地政士考試不限科系,只要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採及格制度沒有錄取人數限制,只要總成績達60分就合格。加上「實價登錄」實施後,地政士地位提升,收費行情每件約15,000~24,000元,月入可高達20萬元!且考試科目與不動產經紀人考科重疊性高,同時取得,業界最吃香!   【本書適用】   這本《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適

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本書優勢】   .民法專有名詞又多又難,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讀懂嗎?   .民法條文總共一千多條全部都要背起來嗎?   .信託法如何與民法規定建立連結?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   以上關於考生對《民法與信託法概要》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特色如下:   一、掌握最新修法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本書依最新民法修正條文修訂,一書在手,地政士考試的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  

 二、體系表建立架構   民法概要向來就以「專有名詞多、範圍廣、內容深淺不一」而聞名。作者濃縮民法各編內容,以「體系表」呈現概念架構,達到提綱挈領之效。複雜的條文以「舉個例子」說明,用簡單的方式幫助讀者理解條文。難懂的專有名詞附有「老師提醒」,「補充說明」附上實務見解,學說與實務兼備!即使是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輕鬆理解。讀懂民法後再讀信託法,將民法的法律關係套用到信託關係中,將信託行為的權利義務一以貫之,事半功倍。   三、掌握重點滴水不漏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收錄民法總則、債編總論、債編各論、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內容,重點整理最詳盡,上考場不怕遇到漏網之魚;搭配表格做統整

,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易混淆的概念。本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民法與信託法精要部分,縱使條文上千條,也能一本在手,奧義盡取。書末更收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與《信託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透過草案內容可窺知修法脈動。   四、題題擬答脈絡清晰   本書收錄100~111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並由作者100%題題擬答。擬答具備考點層次解析,教讀者如何鋪陳解題內容提高閱卷老師青睞。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   【準備要領】   一、熟記法條   從歷年考題分析可知傳統重要法條有分為常考、考過與尚未考過三種。常考型非常重要須記

憶條號及條文內容。考過型只須記憶條文內容。尚未考過型只要有印象即可。另外新修正法條往往成為考試重點,考生應對新修法條文懷有高度敏銳性,提前嗅出未來的命題方向。   二、熟記重要理論、定義   考試時除了要引出相關條文外,與條文相關的重要理論、定義一定要加以說明。例如:時效取得、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無權處分、無權代理、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占有、信託財產、公益信託等等概念。   三、多練習考古題   1.簡單型,答題方式可分為三步驟(三段論法):   (1)法規範:引出與該問題相關的「法條」及「重要理論、定義」,並加以說明。   (2)事實涵攝:將案例中的事實適用到相關法規範中。

  (3)結論:將事實適用到法規範所得出的法律效果寫出,作為結論。   2.法律關係型,此類未直接點出該案例有疑點的部分,而是要考生自行尋找疑點並自行解答。必須運用「請求權基礎」思考,先判斷是哪些權利主體間發生法律關係。其次判斷在確定的權利主體間發生何種法律關係。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的思考,有賴於七大請求權基礎構成民法核心。   【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民法修法重點:   1.民法(110.01.13修正)   (1)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第12條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另現

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十八歲(刑法第十八條、行政罰法第九條),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2)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條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爰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年齡均為十七歲。又因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故已無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爰予刪除第九百八十一條。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亦配合刪除。   (3)配合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爰將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四項「且未結婚」、「或已結婚」等文字刪除。第一千一

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配合將「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等文字刪除。   2.民法(110.01.20修正)   (1)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相較於本法制定時已大幅調降,本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第205條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   (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之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然因具體個案平均分配或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故原第1030-1條文第2項規定得由法院審酌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惟為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以資適用。法院為第二項裁判時,對於「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應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含對家庭生活之情感維繫)、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例如夫妻難以共通生活而分居,則分居期間已無共通生活之事實,夫妻之一方若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即應審酌,予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地政士全國第7名:吳佳芸   國文:60分   土地法規:68分   土地稅法規:88分   土地登記實務:50分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87分     地政士各科準備方法   【民法】民法應該是大多數考生最頭痛的一科:條文繁多、內容包山包海、題目變化多端。但民法卻是我最喜歡的一科,因為每天都在你我生活中發生,比方網拍購物涉及買賣∕清償∕瑕疵擔保等概念,將每日情境與法條聯想才能記得深刻!   【土地法規】土地法規除法條內容外必需搭配諸多大法官解釋,講義裡各種補充亦要熟讀,作答時更要能正確引用。土地法規疊床架屋,自己要能融會貫通相同概念(如徵收補償在土法∕平權∕土徵裡

的各自規範),前後翻閱講義製作對照筆記,厚實的土法講義應該會是最破爛的一本。課本裡的概念若能自己舉一反三,才是真的熟記!   【土地稅法規】土稅是最實用的一科,內容也相對淺顯易懂,是好掌握的科目。可製作對照表格,每天睡前迅速看一次表格內容來複習,走路、等車、洗澡等各種零碎時候都和自己默背「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稅基、稅率、減免條件、自用住宅優惠」等要件。親自做過講義題目再搭配歷年考古題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土地登記實務】這科最大的痛處是概念非常模糊抽象,起初打算硬背土地登記規則的每一條文。開始動筆做題目後慢慢能歸納重點,這一科反倒是直接從寫題目,看擬答來整理筆記。做了近15年的考古題2遍,

抓到作答訣竅「先解釋題目」,若要回答土地登記規則107條,先解釋分別共有,引用民法824-1條等,融合民法、土法相關法條小題大作,如此篇幅才夠多!因為這個科目考生們相對高分,能寫得越完整分數越好看,作答時亦需注意時間掌控。   【國文】要速成準備國文,或許從日常生活中減少錯別字、增加詞彙量下手,拿出紙筆真的「寫字、練字」,隨意抄寫個短句都好,只要見到不熟悉的成語、詩詞佳句主動查意思。個人社群媒體的發文可當作作文機會,把日常流水帳衍生成600~800字短文,多多為自己創造練習機會,文字流暢度和詞彙量是可以慢慢累積養成的。看到題目莫慌張,沒有相關個人經驗也可以自行腦補編劇,先假想自己是閱卷老師會對

什麼樣的內容感動、有趣,再當個稱職說書人把故事情節鋪陳地扣人心弦。個人習慣會偶爾穿插疑問句增加敘述多樣性,或是引用名人語錄增加文句厚度。  

論侵害生命權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規範法體系定位及責任成立要件之再檢討

為了解決法定扶養義務人的問題,作者鄭聆苓 這樣論述:

我國民法第一九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本條項規定,成為死者以外之第三人因救助死者而支出相關法定費用,或他人因死者死亡而喪失法定扶養利益之情形,得以向侵權行為加害人請求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本條文雖具有賦予當事人法律上權利義務地位之功能,惟其定性究屬於獨立之「請求權基礎」抑或僅為協助特定損害賠償範圍之「不完全性法條」,影響當事人訴訟上主張之實體法依據、程序法下訴訟標的之特定,更影響權利主體、訴訟客體與其中法律關係之內容,為

避免積非成是,或對法律關係產生移花接木之誤解,固有細部釐清之必要。 此外,自本條項規定下間接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本質觀之,應屬於「財產性損害」,又該種損害因此類事件類型之特性,因具有損害賠償範圍與內容的高度不確定性,透過定義之分析比對,固可認定為「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損害類型。然而,基於一般侵權責任嚴格區分「權利」與「利益」主客觀歸責要件的限制下,針對第三人所受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損害填補,於傳統侵權責任框架下是否存在妥適救濟管道,涉及當事人權利主張可能性之重要議題,亦不無深究之必要。 基此,本文透過立法沿革之說理、法學解釋方法、採取不完全性法條立場之缺失,及其他相似條文交互比較等論證過程,分

析各項討論結果,認為應肯定民法第一九二條第一項規定已具備完全性法條地位,固為間接被害人純粹經濟上損失之獨立請求權基礎,並有其特殊價值。文末更進一步解析本條項規定之主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包含故意過失、損害結果、不法性、因果關係等歸責事由,加以細緻化剖析,俾求全面性正確理解本條項規定之內涵。

親屬法講義(七版)

為了解決法定扶養義務人的問題,作者林秀雄 這樣論述:

  本書依條文之編排順序,將民法親屬編之相關問題予以體系化的介紹。為使讀者能夠容易掌握爭點,乃將學說加以詳述,並將實務見解列於註中,以便參照。書中之個人見解,大多為作者長期思考下之結晶,整體上呈現作者一貫之法解釋學方法論。     二〇二一年民法修正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九七三條、第九八〇條、第一〇四九條、第一〇七七條、第一〇九一條、第一一二七條及第一一二八條等規定,同時刪除民法第九八一條與第九九〇條等規定。此等修正之條文,訂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版為配合上述條文之修正或刪除,乃就相關部分予以修訂。

醫療糾紛之理論與實證研究

為了解決法定扶養義務人的問題,作者劉惠芝 這樣論述:

近年來有關醫療法律糾紛案件有逐漸增加之趨勢,本文嘗試藉由實證分析,剖析目前實務與學理上之不同見解,簡要提出個人淺見。於實證分析前,本論文先就文獻理論作簡略之論述,首要說明醫療行為與醫療糾紛之相關概念,以界定醫師或醫療機構對其醫療行為應負之責任。並從實體法上論述醫療過失民事責任之基礎及其內涵,如醫療契約責任、醫療侵權責任、消保法與醫療法之適用,以及醫療過失之因果關係等。次就程序法上探討民事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之基本原則,同時就美國法與德國法有關醫療過失舉證責任分配的調整於我國實務上之運用,作概略分析及探討。再者,鑑於法官於具體個案中判斷醫療糾紛之相關要件,往往需將訴訟資料送請醫療專業機構

加以鑑定,因此,本文亦加以說明我國醫療鑑定制度運作之現況,並據此指出現行醫療糾紛鑑定問題之所在。 最後,本文就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分別從醫療糾紛判決背景資料之「年度」、「醫療機構層級」、「科別」、「上訴人」與「上訴結果」,以及醫療糾紛審判實務,如「醫療過失」、「因果關係的認定」、「民事責任請求權基礎及舉證責任之分配情況」、「告知義務」、「醫療鑑定在醫療糾紛應用」,進行實證分析,並依實證數據成果,提出「醫療科別屬性與醫療糾紛案件量多寡密切攸關」、「法院對於醫師在個案是否盡注意義務,應以理性醫師之注意標準綜合評價」、「針對醫療訴訟特性,適度分配醫病雙方之舉證責任」、「宜建立醫療傷害補償基金制度

」、「醫事人員確切履行告知說明義務」、「健全現行病歷表之相關問題」、「關於醫療糾紛鑑定實務」暨「透過消保法填補醫療(院)組織疏失之責任」等八項結論及建議,以供實務與學術研究者未來對於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研析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