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海上保險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保成法學苑寫的 攻略商事法與智慧財產權法-27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和張雅富的 圖解海運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海商法也說明: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皆得為海上保險之標的。 海上保險契約,得約定延展加保至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之危險。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姚志明所指導 陳緯恩的 論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 (2021),提出海上保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定型化契約、海上船舶運輸、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消費者保護法、航業法、船舶運送業。

而第二篇論文臺北醫學大學 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何建志所指導 廖昱翔的 COVID-19疫苗受害人之保險請求權-以「疫苗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為核心 (2021),提出因為有 新冠肺炎、預防接種不良事件、不良反應、疫苗傷害、疫苗險、意外傷害保險、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海上保險的解答。

最後網站海上保險中有關擔保(warranty)之法律與條款之研究 - 國家圖書館則補充:擔保乃保險人用以控制危險之工具,尤其在海上保險,被保險人如違反了擔保,往往遭致比非海上保險更不利益之結果,嚴重性實不容忽略。本論文即在對英美及我國海上保險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海上保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攻略商事法與智慧財產權法-27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為了解決海上保險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國考考生、在校生     使用功效   除查考法規外,並兼具學習功效。     改版差異   配合111年8月公布之法規修正;並配合讀者對於前版的寶貴建議予以精心的檢討與修訂   書籍特色     ◎十二大重點讓您好用、好讀、好吸收!     一、立法沿革:歷次增修清晰標示,易於瞭解法規沿革;另於條文後附有草案者,併予詳列其立院議案字號或其公告日期,以利讀者掌握立法進度時程。     二、立法條文:重要法規之文字加框呈現,以利查閱。項次以羅馬數字Ⅰ、Ⅱ……標明。     三、條文要旨:於條次後,依條文內容予以相應簡明之法概念。     四、命題紀錄:於條文要旨之後,例示歷

年國家考試紀錄。     五、相關條文:相關法規一次掌握。     六、修正或立法理由:擇要選錄重要立法理由於條文後,以利精確掌握條文旨趣;另附註有立法日期,另收錄學者對新修正條文的立法批評。     七、重要法規修正草案暨說明:鑑於修正草案多係學說或現行實務論旨之明文化,頗具參考價值,爰以虛框標示,列明公告日期。     八、名詞解釋: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並註明相關論著出處,以便讀者參閱原典。     九、實務見解:本書收錄有司法院解釋、判例、判決、決議、法律問題,擇取其中具參考價值者,或予全文或節錄方式。     十、概念釐清比較表:將重要考點之較難理解

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比較呈現,使學習更能融會貫通並提升思辨能力。     十一、大法官解釋:本書收錄大法官解釋解釋爭點、解釋文全文,並精心設計大法官解釋體系表。係以法典出發,或與坊間論著略有不同,僅供讀者參考。     十二、索引表:書末附有法規名稱暨簡稱索引表,並附有解釋、判例、裁判、決議、法律問題之索引表,依年代先後排序,以利檢索。

海上保險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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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

為了解決海上保險的問題,作者陳緯恩 這樣論述:

由於運輸科技及運送方式日新月異,不論陸上的鐵路或公路運輸、航空運輸,甚至海上船舶運輸的運送契約,均已有定型化契約型態的存在。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之目前發展,原則可區分為本島至離島之航線,以及離島島際之間的航線,為因應各客運航線之實務需求,交通部因此於105年3月21日交航(一)字第10598000502號公告「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105年4月19日交航(一)字第10598000701號公告修正「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本論文希望能從實務問題及現行法令規範中,並以已經發展一段相當時日之外國法制及實務見解作為參考,整理出較符合實務

需求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其次,本論文已整理相關法院判決對於海上旅客運送之相關爭議,並建議針對保險條款及非法登船的爭議事件,建議定型化契約條款得以強化說明及論述,希冀能就實務面之需求填補現行「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可能疏漏。為確保載客船舶船舶運送業者及旅客權益,本論文建議應於定型化契約範本第4條有關運送之變更或停航增加一項:倘因乘客以非法手段強迫運送人開航,運送人得拒絕發航,並與該乘客解除契約,不須負擔賠償責任。該乘客對於超過合理運送時間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對運送人及其他旅客應負賠償責任。藉由律定明文規範,賦予運送人及旅客權利義務,保障所有人合法的利益也同時確保船舶航行安

全。

圖解海運學

為了解決海上保險的問題,作者張雅富 這樣論述:

  ●圖示海上運輸的領域及管理重點   ●說明主要法規及航運業務的內容   ●補充海運常見典故及名詞的介紹     海運是常見的客貨運輸模式,在全球的國際貿易貨物也是以海上運輸及物流為主,構成海運的基本要素是客貨、船舶、航港法規及商業慣例,廣義的航運包括海空、海陸(海鐵)聯運等複合運輸方式,其中涉及國際物流、海商事件、海上保險、運送契約、船舶傭租、港埠作業、航線分析、智慧航運等。海運學是航運相關科系的基礎課程,本書是彙整基本的海運知識,輔以圖示及延伸說明,以協助讀者能建立整體的概念及快速學習入門的輔助教材。

COVID-19疫苗受害人之保險請求權-以「疫苗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為核心

為了解決海上保險的問題,作者廖昱翔 這樣論述:

為控制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2021年起世界各國與臺灣大規模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在臺灣,新冠肺炎疫苗接種者如發生副作用傷害,可向政府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但因行政程序相對複雜,許多民眾便購買商業保險轉嫁接種疫苗風險。本文研究分析「疫苗險」及「意外傷害保險」之法律要件、保單條款及除外不保事由,討論新冠肺炎疫苗受害人、保險受益人行使保險請求權之條件、實際困難與可能法律爭議。本文主要發現與意見如下:一、臺灣各家保險公司所銷售之新冠肺炎疫苗險保單承保範圍不一致,民眾購買疫苗險保單前宜充分評估保單契約條款及承保範圍,才能有效轉嫁接種疫苗風險。二、關於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傷害是否屬於意外險之「意外

」?在臺灣保險法及意外險保單條款上沒有明文定義,引發司法判決及學說上可能出現爭議,而本文傾向認為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傷害屬於意外險之「意外」。三、由於新冠肺炎疫苗屬於新藥物,目前關於疫苗風險、疫苗傷害因果關係的實證醫學證據相當有限,導致某些「疫苗險」及「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易舉證因果關係。本文認為,在實體法上宜採取相當因果關係說,而證據法上宜適當減輕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舉證責任負擔,以符合契約公平及保險制度分散風險之社會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