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撈停業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瑞星所指導 蕭慧慈的 論網路直播平臺之法律責任 (2017),提出海底撈停業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直播、實況主、直播主、網路直播平臺、直播自律、直播監管、直播法律關係、直播法律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國際企業系 李仁耀所指導 謝俊豪的 台灣鮪魚出口競爭力分析與未來展望 (2009),提出因為有 固定市場佔有率模型、出口競爭力、遠洋漁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海底撈停業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海底撈停業,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海底撈停業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論網路直播平臺之法律責任

為了解決海底撈停業的問題,作者蕭慧慈 這樣論述:

網路直播市場的商機無限,網路直播平臺也如雨後春筍般快速竄起,雖將網紅經濟、直播經濟推到了最高點,但同時也伴隨著諸多的法律風險,如著作權侵權、腥羶色等直播亂象,若不賦予網路直播平臺適切的法律管制責任,恐造成網路直播平臺放任或無視其所提供的直播服務中的不法行為滋生,是網路直播的監管迫在眉睫,然網路直播屬新興網路產業,且具有即時與互動的特性,無法套用傳統媒體的管制模式,因此於管制上即會面臨應配合網路直播的特殊性而為網路直播服務建置一套特別規範,抑或將之納入通訊傳播管制體系中,還是引用現行規範來逐步調整。觀察我國現有法律針對網際網路的管制模式可知,我國目前是基於產業自律的觀念處理網路直播的問題,即網

路直播平臺應斟酌其運作模式、用途與特徵上的危險性建立自律機制,惟網路直播平臺與實況主間的多元合作模式,不僅影響其間之法律關係以及法律責任,亦會影響網路直播平臺管控直播風險的能力,進而影響自律機制之內容及範圍,換言之,網路直播平臺與實況主間之關係越緊密,可期待之防止義務也越高,反之亦然。故本論文嘗試就網路直播平臺與實況主間之不同的法律關係來討論,當實況主的直播內容侵害著作權,或是涉及色情、猥褻時,網路直播平臺之相關法律責任,並思考網路直播平臺該如何做好風險管控。

台灣鮪魚出口競爭力分析與未來展望

為了解決海底撈停業的問題,作者謝俊豪 這樣論述:

台灣遠洋漁業的發展至今有50年的歷史,其經營實力與漁獲捕撈量在世界上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隨著近年來遠洋漁業產業環境的變遷及國際鮪類保育組織的管制下,世界的主要漁業國漁獲量已經大幅減少,各國之間對日本鮪魚市場的貿易出口量也出現了彼此消長的情形。本研究除利用固定市場佔有率模型,解析1995-2008年台灣與其他的主要漁業國所捕撈的黑鮪魚、南方黑鮪、大目鮪、黃鰭鮪與長鰭鮪在日本市場的競爭狀況以外。由於日本自行生產捕撈的鮪魚數量相當的大,不同於一般的出口競爭分析,我們將日本的鮪魚生產量同時納入考慮,分析日本與進口國之間的競爭關係。研究結果發現:台灣大目鮪方面的競爭效果從2004年呈現負值,反觀中國的

遠洋漁業產業規模雖然捕獲量與輸入量並不比我國優勢,但競爭效果呈現正值,同時間,台灣的競爭效果卻是負值,此為台灣大目鮪出口競爭力衰退的警訊。另外,在黑鮪魚方面,由於台灣自願放棄使用配額,已經失去出口競爭力,反觀日本雖然向國際發聲要加強黑鮪資源管理,但與其他競爭對手國相比,其競爭效果最高。同時,台灣在大目鮪與黃鰭鮪仍佔有相對優勢,而南方黑鮪則已被澳大利亞與南韓所取代。長鰭鮪方面,台灣仍具競爭優勢,未來台灣必須維持其競爭優勢並對競爭力劣勢的產品找出解決之策。關鍵字:固定市場佔有率模型、出口競爭力、遠洋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