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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晨星所出版 。

元智大學 資訊社會學碩士學位學程 葉志良所指導 田琦的 浪尖上的創作-從衍生著作之原創性論同人誌之保護 (2013),提出灌籃英文說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同人誌、衍生著作、原創性、著作權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文教法律研究所 蕭雄淋所指導 黃絜的 著作人格權中禁止醜化權之研究 ─ 以日本法與我國法之比較為中心 (2011),提出因為有 禁止醜化權、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不實歸屬權、著作尊重權、伯恩公約第六條之二、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灌籃英文說法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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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灌籃英文說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娛樂法:影視音樂IP與合約爭議

為了解決灌籃英文說法的問題,作者林佳瑩,張志朋 這樣論述:

娛樂產業深入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 但您知道娛樂產業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嗎?     ◎韓劇「魷魚遊戲」有抄襲日本「要聽神明的話」電影嗎?你知道Netflix有就「魷魚遊戲」、「Squid Game」提出商標申請嗎?     ◎「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目擊者」、「無聲」的電影劇本為什麼都引發著作權的爭議?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電影主題曲有抄襲英文老歌「Reality」嗎?     ◎你知道電影名稱「我的少女時代」,以及樂團名稱「S.H.E」、「五月天」、「F.I.R.」、「蘇打綠Sodagreen」、「茄子蛋」、「草東沒有派對」都是註冊商標嗎?     ◎「五分鐘看完一部電影」的二創影

片,究竟是構成抄襲?還是合理使用?     ◎製作同類型的益智問答或是真人實境秀節目,會構成侵權嗎?     ◎知名漫畫Young Guns在改編成電影或電視劇的過程當中,發生了什麼爭議?     ◎你知道「灌籃高手」的角色和「布袋戲」的戲偶角色「史艷文」和「二齒」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     ◎「安博盒子」機上盒、「追劇APP」、「電話亭KTV」究竟是合法還是非法?     ◎改編神曲「帥到分手」,是抄襲?還是合理使用?     ◎成人影片有沒有「馬賽克」,權利大不同?成人影片商用著作權和註冊商標保護自己的影片,你也應該學起來!     本書綜覽電影、音樂、遊戲、電視等娛樂產業,蒐集了超過

60個台灣的經典判決,從著作權法、商標法等IP及合約多個角度切入,透過深入淺出的案例介紹,帶您一探娛樂產業的法律面貌。     在娛樂產業高度蓬勃發展與變動的現今,「IP開發」已經成了熱門詞彙。您可以透過本書了解如何事前做好「IP布局」,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無論您是娛樂產業從業人員,或是想一探娛樂產業神秘面紗的消費大眾,本書都能讓您收穫滿滿。     ★誰適合這本書?   ◎唱片公司、經紀公司、音樂製作公司、音樂版權公司、影視動畫製作公司、投資者、發行商、廣告贊助商、影音串流平台、遊戲開發代理商等娛樂產業的經營者與投資者     ◎詞曲作家、歌手、藝人、影視編劇、導演、製片、演員、漫畫家、動

畫師、遊戲設計師等各類娛樂產業從業人員     ◎想一探娛樂法神秘面貌的消費大眾   本書特色     ◎台灣第一本統整娛樂法的書籍   ◎完整蒐集台灣影視、音樂、遊戲等娛樂產業的經典案例   ◎深入淺出的案例分析與介紹   ◎輕鬆了解IP開發與布局

浪尖上的創作-從衍生著作之原創性論同人誌之保護

為了解決灌籃英文說法的問題,作者田琦 這樣論述:

同人文化是近年來透過網路科技快速發展而日益增長的次文化,尤其又以同人文化中的同人誌創作最為著稱。同人誌創作是藉由引用既存著作中的故事元素來進行二次創作,且同人誌創作所投入的創意與心力之程度並不亞於原著作人所投入之程度。然而,同人誌創作因未受著作權人的正式授權,因而產生了著作權法上的爭議。同人誌創作是藉由原著作中的故事元素來加以改作,在概念上近似於衍生著作之定義。因此將會從著作權法中的衍生著作之概念為起始,再透過著作之概念中的原創性來討論同人誌創作是否可歸類於衍生著作並可得著作權法之保護。本研究將透過國內外之立法、判決實務與學理來分析與解釋有關於同人誌創作與保護之議題。

維生素C超劑量療法

為了解決灌籃英文說法的問題,作者生田哲 這樣論述:

  科學證實,   只要血液中的維生素C保持在一定濃度,   即可建造身強體壯的高品質人生。   ◎維生素C對癌症有效   ◎維生素C對於感冒或流行性感冒有效   ◎維生素C對於感染病症、心肌梗塞、腦中風有效   ◎維生素C能塑造不易患病的體質   ◎維生素C可作為便宜且無副作用之安全食品 本書特色   1.大量攝取維生素C就能大幅改善身體狀況,簡單!便宜!迅速!   2.強調維生素C是食品,過度食用也不會傷害身體,反而有助於疾病治療與預防。   3.教你如何攝取維生素C以發揮維生素C預防與保健的作用。

著作人格權中禁止醜化權之研究 ─ 以日本法與我國法之比較為中心

為了解決灌籃英文說法的問題,作者黃絜 這樣論述:

對於伯恩公約第六條之二第一項之「著作尊重權前段權利」之具體化保障規範,我國著作權法於1998年1月修正時即改採「禁止醜化權」規範類型並制定於同法第十七條規定,惟觀察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禁止醜化權保障規定之相關判決,則得予歸納為「系爭規定之『著作人名譽』為何」、「著作人得否與他人約定禁止醜化權不行使契約及其契約效力為何」、「系爭規定與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區別」,以及「禁止醜化權與禁止不實歸屬權之區別」四則實務適用問題,因而,本文之研究目的在於釐清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禁止醜化權保障規定之構成要件,並就其構成要件提出更為明確之定義,進而為前揭四則實務問題,嘗試提出可行之解決方式,以期供

立法者及實務工作者參考。本文採取之研究方法為「文獻分析法」,藉由回顧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立法資料、相關實務判決及學界相關論著等「本國法之研究文獻」,並且,考察國際著作權公約就著作尊重權前段權利之規範,以及長期影響我國著作權法制發展之日本著作權法等「比較法之研究文獻」,以分析並明確定義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之構成要件,進而針對前揭四則實務問題作成「系爭規定之『著作人名譽』乃著作人於其著作之客觀名譽評價」、「著作人得與他人約定禁止醜化權不行使契約,惟其契約效力不得及於第三人」、「系爭規定與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均屬著作人格權保障規定,惟二者之侵害行為無法同時成立」,以及「系爭規定不

宜擴張解釋及於禁止不實歸屬權之保障」四則結論,最終並就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提出修法建議及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