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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古琍寫的 行政法-爭點Combo list 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保成)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進口貨原產地預先審核辦法實施 - Yahoo奇摩新聞也說明:實施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可有效縮短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時間,加速通關效率並 ... 但原產地認定基準變更,致應為不同原產地認定者,不在此限。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桓所指導 盧韻如的 原產地證明電子化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以進口食品產地爭議為核心 (2020),提出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化原產地證明、進口食品產地爭議、食品溯源、區塊鏈、可追溯性。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鄺承華所指導 楊舒婷的 消費者知情權於WTO規範之探討-以美國COOL法案為研究中心 (2013),提出因為有 COOL法案、原產地標示、消費者知情權、商品標示法、標示的重點而找出了 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的解答。

最後網站原產地規則 - 財政部關務署則補充: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分為下列3種:. 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一般貨物以下列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進行完全生產貨物之國家或地區。 貨物加工、製造或原材料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法-爭點Combo list 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保成)

為了解決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的問題,作者古琍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準備行政法的考生   使用功效   找出問題爭點,直擊問題核心,分數唾手可得   改版差異   新增重點文章提示,學說實務並行不偏科 本書特色   國家考試的行政法科目,範圍既廣且深,各位考生除須要熟稔行政法各概念之內涵,層出不窮的實務見解(包含行政法院判例、決議以及座談會)和學說,對於欲獲得高分的考生亦不可或缺。   所以本書就實務見解及學說的部分做出彙整及分析,供考生於考前反覆閱讀;本書最後將是考生們於考前的一本快速秘笈,是上考場的必備利器呀!  

原產地證明電子化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以進口食品產地爭議為核心

為了解決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的問題,作者盧韻如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的日益普及,傳統紙本文件逐漸由電子訊息所構成的電子文件所取代,進出口業者可透過建置電子傳輸設備,直接跨境傳遞相關貿易文件,搭配各國海關之貿易便捷化措施,不但可大幅降低貿易成本,同時亦提高跨境貿易通關效率。在通關過程中作為判斷進口貨物產地之原產地證明,也在通關實務上逐漸發展出電子化原產地證明的報關方式。  然而,進出口業者以電子化原產地證明報關時,卻屢因我國電子簽章法對於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認定,以及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關於虛報進口貨物行為之認定,在實務上發生爭議,亦使得業者增加額外的訴訟成本。  此外,近年來進口食品產地爭議頻傳,海關在邊境管制上針對特定國家進口之特定食品會採

取較嚴格的管制措施,導致實務上時常發生進口業者為逃避相關管制措施,虛報產地而發生食品產地爭議事件。  針對上開問題,本文首先將分析相關案例探討其發生原因,說明我國食品溯源制度,並提出區塊鏈與食品溯源制度結合運用之可能。其次,二者結合運用可能產生之問題,並提出相關配套建議。

消費者知情權於WTO規範之探討-以美國COOL法案為研究中心

為了解決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的問題,作者楊舒婷 這樣論述:

  美國於2008年開始執行強制性原產地標示措施(簡稱COOL法案),以提供消費者正確且充分的產地資訊為目的,並規範零售商與供應商基於該標示資訊所應負之責任,惟卻使貿易夥伴加拿大與墨西哥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出諮商要求,指責美國實行不公平且具歧視性之貿易限制手段,造成不必要之成本與經濟衝擊。因此,本文主要以加拿大及墨西哥向WTO爭端機構控訴乙案開啟,探討COOL法案是否符合WTO相關協定,並以TBT協定及SPS協定為主軸進行分析。  由於加州的大腸桿菌菠菜、美國花生醬沙門氏菌以及中國三聚氰胺奶製品等事件爆發後,全球消費意識逐漸抬起,消費者愈趨重視消費者「知」的權利。即消費者於決定購買食品或產

品前,有權利知悉了解箇中成分與組織,而此正是美國所推行之原產地標示制度。然而,在消費者尋求「知」的權利之際,逐漸與國際貿易、國內市場形成衝突,在通常情況下,國家為創造國際經濟繁榮的共同利益,無可避免地必須屈服於國際貿易,惟當出現了非經濟性議題,如消費者知情權,是否仍須將此非經濟利益排除呢?因此,本文將探討消費者知情權在法規範與政策面之性質及其適法性,以及其是否足以成為獨立理由而立足於WTO規範下,以解決消費者權益與自由貿易間分歧問題。  另一方面,由於現代經濟活動日趨多變,已無法期待消費者能夠即時作出正確判斷與選擇,產生經營者與消費者間資訊不對稱的狀態,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故須藉由賦予經營者產

品資訊之揭露義務,讓消費者獲得正確且充分的產品資訊,以達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標示,係消費資訊類型之一,亦係展現消費者「知」權利的重要一環,惟標示制度於我國法制下,散見於各類法規或標示基準中,且其標示內容及事項亦無統一,亦造成法令遵循與安全疑慮。是以,本文以我國商品標示制度為基礎,再輔以特定產品之標示規範與我國對進口牛肉之限制措施,研析相關標示制度之現況及於WTO規範下之適法性,並舉以他國標示方案為例,希冀借鏡美國之COOL法案,解決經濟利益與消費者權益間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