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井芒果市場營業時間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另外網站玉井青果市場來玉井買芒果整籃搬超值新鮮芒果品種多也說明:玉井 青果集貨場其實是山區農產地集散中心,每到5~10 月都會有不一樣品種的芒果成熟,前後差不多會有半年左右的時間,不管哪個時間來到玉井青果集貨場,都 ...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國際企業系 李威龍所指導 黃千芷的 台灣愛文芒果國際市場拓銷策略之研究 (2010),提出玉井芒果市場營業時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拓銷策略、天然資源、競爭力、可行性、佔有率、農產品。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謝銘洋所指導 王泰富的 我國農產品地理標示法制之研究--以台南縣農特產品之註冊必要性為中心 (2007),提出因為有 地理標示、來源地標示、原產地名稱、證明標章、證明商標、產地證明標章、團體商標、集體商標、產地團體商標、團體標章、通用名稱、準通用名稱、半通用名稱、產銷履歷、池上米、玉井芒果、東山咖啡的重點而找出了 玉井芒果市場營業時間的解答。

最後網站【台南】玉井區農會熱情小子芒果冰館(附菜單)則補充:玉井 區農會熱情小子芒果冰館 電話: 06 574 8552 地址: 715台南市玉井區中正路139號營業時間:早上10:00-下午17:00. 玉井市場(玉井青果市場)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玉井芒果市場營業時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愛文芒果國際市場拓銷策略之研究

為了解決玉井芒果市場營業時間的問題,作者黃千芷 這樣論述:

台灣為孕育水果的最佳場所,得天獨厚的溫暖氣候,加上農業技術成熟優良,因此水果向來為台灣最具優勢的天然資源之一,在外銷導向的台灣,是相當値得探討研究和加以發展的產品。根據海關進出口統計資料,目前芒果外銷主要集中於亞洲市場。而由文獻回顧發現,過去對於農產品國際市場拓銷的研究文獻,偏向著重於既有市場的研究,以及對於農產品既有優勢和核心競爭力的探討,相較之下,對於待開發之新市場和其拓銷策略則鮮少探討。然而,在日益國際化的現代,如何充分發揮台灣農產品既有競爭優勢,以及研發新的競爭優勢,以便搶攻現有市場佔有率、分散芒果集中單一市場的銷售風險,並增加收益來源,乃是相當值得探討的課題。 本研究以主要栽

培品種愛文芒果及現有和潛在外銷市場為評估對象,透過AHP層級分析法和專家問卷的運用,以芒果產業拓銷策略為目標;並以增加市場預期效益、策略可行性,以及策略產生效益所需花費時間等因素作為考量層面;接著以產品和市場為分析構面,搭配而成不同組合的策略類型;最後並藉由產業內外部之優劣勢策略分析,研擬出各個策略類型適合採行的策略方案。 研究結果發現,「市場發展策略」和「產品發展策略」為目前最為優先考量的拓銷策略類型,此兩種層面下的策略方案分別囊括了前三名。因此,如何加強新市場的開拓、強化產品研發改良和輔導農業轉型發展等,以作為台灣愛文芒果產業相關業者進行產業分析、風險評估、訂定營業目標和拓展外銷市場

策略之參考。

我國農產品地理標示法制之研究--以台南縣農特產品之註冊必要性為中心

為了解決玉井芒果市場營業時間的問題,作者王泰富 這樣論述:

傳統農業生產活動在工業革命後漸為工業乃至於高科技產業所取代,然而,在我國農業始終係國家賴以生存之命脈,它可以被改革卻不可以消失。我國的農產品原除可自給自足外,仍有外銷的空間,然於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3條所規定之普遍性義務,本著國民待遇的原則與最惠國待遇原則,在國內必須容許大量的外國農產品輸入,在世界經濟舞台上亦必須與世界各國之農產品進行競爭,所以我國倘不提昇農產品之競爭力,稍一不甚恐變成純粹之被輸入國。在廣宣普及的現代,在商品交易時,消費者所考量的選擇標準,絕大部份置重於商標上,因為,商標常能表彰商品之品質及商譽,消費

者因信任而達成交易。在農產品之交易上,亦有相同之情形,尤其「產地」即是品質證明之重要指標,所以,農產品之產製者,除嚴格地控制農產品之品質外,更應重視產地之標示。在WTO之TRIPs下對於產地名稱有一套保護之規定,即Geographical Indication,稱之為「地理標示」,加入WTO之國家皆有義務遵守其規定,並須提供法律途徑予以保護。地理標示,在國外行之有年,並有其輾轉的沿革,在我國近來多少有些相關論述,但仍屬一陌生的新名詞。不過,為因應WTO之要求,已於相關法律中,置入地理標示之規定,尤其以新商標法最為明顯,2003年重新修訂的新商標法,對地理標示已加以規定,隨後並相繼制定「地理標示

申請證明標章註冊作業要點」及「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除「池上米」為我國首宗註冊案例外,「鹿谷凍頂烏龍茶」及「阿里山高山茶」亦相繼獲得註冊。惟地理標示申請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註冊即可獲得完全保護?乃引發本論文研究「地理標示法制」之動機。最近農委會推動「新農業運動—台灣農業亮起來」,修訂「農業發展條例」並制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與相關子法令,希望對農產品作進一步之規範與保護,其與地理標示法制是否相關或對該法制有無輔助功能?如何將地理標示法制納入我國之法規範,在我國走向農業精緻化並步上世界經濟舞台之時,應有一套完整週延地理標示法制體系,以保護我國之相關農產品,期以對提昇

我國農產品之國際競爭力有些許之幫助,是本論文之研究目的。工商產品,除其本身應具有之品質外,尚須有商標加以廣宣行銷,始得與其他商品區隔競爭,我國訂有「商標法」以為因應,在農產品行銷一直以來雖亦附屬於該法之下,但似乎僅有屈指可數的幾項產品申請商標加以保護,對於出產之地方名稱礙於法令之限制,卻無法申請為商標加以保護並廣泛行銷。在WTO之TRIPs第22條至第24條地理標示之相關規定,對於我國地名無法申請註冊提供了解套方法,在新商標法重新修定後,對地理標示已加以規定,隨後並相繼制定「地理標示申請證明標章註冊作業要點」及「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地理標示在我國主要規定於商標法,但在該法中

僅有消極之禁止規定,在上述作業要點及審查基準中則有積極之申請規定,惟涉及農產品之品質必須經驗(認)證並透過相關行政機關職務協助始能審查完成,而其驗證之規範在最近修訂之農業發展條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中有相當之規定,本論文除以國外地理標示法制中之酒類產品以外之一般商品尤其是農產品為研究範圍外,對農產品之驗(認)證擬加以探討,希望地理標示在商標法寥寥數條文外,對其配套輔助之驗(認)證制度提供一些看法,使其能達到完整之體系,以為立法者參考。 本論文主要就地理標示制度,作一初步之概述。以WTO/TRIPs中對於地理標示之定義內涵作一說明,作為地理標示之論述依據;就其國際保護規範之發展沿

革作一文獻之回顧,並就其他相類似之概念作一釐清,再就WTO/TRIPs協定中地理標示之基本規範及發展趨勢作一探討,另就其保護必要性及法律體系上之定位作一論述。介紹各主要國家之立法規範情形,以明目前國際上對於地理標示之保護趨勢與發展現況,並針對我國地理標示制度之法規現況作一介紹;就地理標示之認定,除產地區域範圍及產品聲譽之認定外,特別就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如何運用驗(認)證制度以認定農產品之品質,再就相關法律規定分析我國驗(認)證制度對地理標示之保護補助功能。針對已獲地理標示證明標章註冊之台東縣池上米發展、申請過程及其管理的成效作一探討;再對台南縣玉井芒果、東山咖啡申請產地

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之註冊必要性作一研究。結論則對地理標示保護制度整體上自法律性質、保護要件、保護內容、保護方式及法律效果等法制之建構,提出本文之看法與建議,希冀能提供立法者,未來在立法或修法上參考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