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卡通人物侵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畫卡通人物侵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沈明欣寫的 我的智慧,我的財產?:你不可不知道的智慧財產權(修訂三版) 和王軍的 中國影視娛樂產業經典案例指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鼎泰豐GG了!Q版卡通人物商標涉嫌侵權文創公司告贏了| 社會也說明:這下真的GG了!知名連鎖餐廳「鼎泰豐」,過去曾委託寶來文創開發公司,設計一系列的Q版卡通人物,並由寶來製作「包仔」、「籠仔」和「鼎仔」等卡通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中國電影出版社所出版 。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婷所指導 陳姿邑的 著作權法中虛擬角色保護之探討 (2020),提出畫卡通人物侵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虛擬角色、著作權、必要場景原則、思想與表達二分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胡心蘭所指導 陳佑珊的 虛擬角色保護之研究─以著作權與形象權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虛擬角色、著作權、合理使用、商品化、形象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畫卡通人物侵權的解答。

最後網站動漫形象侵權處罰則補充:本資訊是關於動漫形象侵權處罰,把出名的卡通形象用在商業上算不算侵權,用哪些卡通人物涉及到侵權需要全面一點謝謝!,用佩琪卡通形象做淘寶背景圖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畫卡通人物侵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的智慧,我的財產?:你不可不知道的智慧財產權(修訂三版)

為了解決畫卡通人物侵權的問題,作者沈明欣 這樣論述:

  絞盡腦汁榨出來的智慧結晶,若因為不懂法律不小心變成他人的財產,   那真的是有苦無處講,只能一把辛酸淚往內吞。   但是時代不同了,身為創作人要知道:   知識就是力量,懂得法律的人才能好好的保護自己的創意!   讓腦內的IDEA真正變成有價值的黃金!   ◆ 本書按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與營業秘密法四大主題分段落   ◆QA單元形式呈現,從常見的疑難雜症切入,讓讀者輕鬆查找解答   ◆可愛的漫畫插圖與舉例,讓讀者輕鬆跨越枯燥法條的高牆   ◆單元附有契約範例,讓讀者知道原來智財契約要具備那些要素   1.本書配合下列最新法規修訂:   ◆ 著作權法105年11月

30日   ◆ 商標法105年11月30日   ◆ 專利法106年1月18日   2.作者以實例問答方式撰寫,查找方便、容易理解,輕鬆解決生活常見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3.本書另檢附商業交易中常見的各式智慧財產權契約範例,包含智慧財產權的讓與契約、授權契約及和解契約書,讓讀者有實際範例可供參考運用。更以專文討論在面臨智慧財產權官司時,原告或被告應注意之事項,如此將有利當事人於具體案例中作出最明智之抉擇。

著作權法中虛擬角色保護之探討

為了解決畫卡通人物侵權的問題,作者陳姿邑 這樣論述:

近年來文創產業興起,虛擬角色能否受著作權保護,於現今文化發展蓬勃時代顯得格外重要,虛擬角色已為人們生活的一部分,如何認定虛擬角色受著作權保護的判斷標準,如何保護創作人嘔心瀝血的智慧結晶在未經同意被抄襲之著作權上爭議,在虛擬角色於著作權法的保護下,討論角色於著作權法保護範圍之議題,給與虛擬角色應有的保護,故撰寫此論文。本論文以著作權法為核心討論,探討虛擬角色於著作權法中受保護之相關議題,從比較法探討虛擬角色受著作權保護之不同判斷標準,參酌我國與美國著作權法相關實務後,肯定虛擬角色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可行性,我國著作權法對於虛擬角色獨立受著作權保護於國內學術與實務案例尚未成熟,仍有待討論,若不正視虛

擬角色透過著作權法保護的重要,進而造成創作人對整體文化發展的停滯,如果著作權法過度保護虛擬角色,可能對其他利用人的創作過程面臨阻礙,適當限制虛擬角色受著作權法的範圍,避免公共領域不當限縮,如何克服保護不明確範圍之問題,將為我國值得進一步探討議題。雖我國司法實務案例就虛擬角色判決過於簡短,本文建議可藉由美國清晰描繪標準法及角色即故事標準法兩項標準作為我國著作權法對虛擬角色保護之判斷,在判斷標準建立上,如何將角色獨立出來探討係爭角色發展充足性,同時判斷故事整體關聯性,決定角色是否有價值受到著作權獨立保護之必要。

中國影視娛樂產業經典案例指引

為了解決畫卡通人物侵權的問題,作者王軍 這樣論述:

作為《中國影視法律實務與商務寶典》的姊妹篇,本書旨在通過介紹、分析選取的典型司法案例,對影視行業中會遇到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梳理,為影視行業從業人員提供法律説明,閱讀物件可以是影視行業企業管理者、法務人員、主創人員、行業律師、產業研究人員等相關人員。

虛擬角色保護之研究─以著作權與形象權為中心

為了解決畫卡通人物侵權的問題,作者陳佑珊 這樣論述:

現今社會中,娛樂與傳播產業隨著網路的發展越顯發達,虛擬角色的呈現方式亦更加多元,人物角色的形象特徵亦可成為吸引消費者的重要因素,本研究將探討虛擬角色於現行智慧財產權下的保護途徑,與真人演員所飾演之角色特徵商品化後,其個人形象的經濟上價值應如何進行保護。由於美國在文化產業的發展上較其他各國更為先進,對於相應的權利保護亦更顯周全,故本文將先行介紹既有的虛體角色於美國著作權法與商標法下之保護,復以美國司法實務上對於個人形象的商業利益保護制度─形象權(Right of Publicity)為中心,藉由檢視美國法上形象權實際內涵之方式,再輔以現行台灣法下對於相同情形的虛擬角色保護作比較,進而檢討我國法

制對於虛擬角色所包含之元素是否仍有不足之處,並嘗試提出可行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