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難要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緊急避難要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月寫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 和陳聰富的 民法總則(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錯誤】網傳「刑法24條:緊急危難之阻卻違法事由,受疫情影響也說明:因此,傳言指稱的行為,不符合緊急避難的具體要件,不能用刑法24條免除刑事責任。傳言另提到的憲法23條,此條文是「比例原則」,原始意義指國家侵害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李聖傑所指導 林道的 推測承諾法理解析與建構 (2014),提出緊急避難要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違法性、推測承諾、得被害人承諾、緊急避難、利益權衡原則、自主與利益、自由、法律家長主義、效益主義、社群主義、完善主義、傷害原則、柔性法律家長主義、積極自由、消極自由。

最後網站刑法總則授課大綱( 4) 注意成績期末考(40%) 繳交作業 ...則補充:A 乃對B 提. 出毀損罪之告訴,則B 可否主張因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阻卻違法. 一、 犯罪之審查:行為該當構成要件→違法→有責. (一)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緊急避難要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緊急避難要件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緊急避難要件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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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測承諾法理解析與建構

為了解決緊急避難要件的問題,作者林道 這樣論述:

推測承諾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在定位上,屬於得被害人承諾與緊急避難的中間類型。與得被害人承諾近似,卻不存在真實的承諾;與緊急避難相關,卻不具有危難的要件,而其中的利益權衡原則,時常作為意願推測的重要參考。然推測承諾是否為適當的阻卻違法事由,則有待討論。因為得被害人承諾,若實質上保護自主,推測承諾很可能反而侵害自主;而緊急避難,基於社會連帶,要求個人犧牲權利,推測承諾的行使,將會擴張個人權利退讓範圍,是否合理,更有待檢驗。對此,本文將以德國文獻為主,逐一分析推測承諾、得被害人承諾與緊急避難,三者的法理基礎及要件設計。發現推測承諾的問題後,轉向法律家長主義的哲學分析,探討自主與利益兩種價值,並主

張個別主觀利益話語權的優先保護。接著回歸刑法內部,觀察是否有同樣的命題,並確認得被害人承諾與緊急避難的適用順序,對於緊急避難法益主體同一與不同一的情形,提出不同看法。結論上,取消推測承諾在我國違法性的適用,相關案件回歸緊急避難與業務上正當行為處理。最後,重新詮釋推測承諾典型案例,驗證結論的可行性。

民法總則(四版)

為了解決緊急避難要件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希望藉由法院實務判決的案例,闡釋法律概念的精義,演繹實際案例的應用,期使讀者得以了解民法總則規定的體系架構與重要觀念。為節省篇幅,放棄鉅細靡遺的教科書書寫方式,對於實務上極少應用的名詞解釋,及理論上不具重要性的概念,一概略而不論。在章節編排上,本書注意到文本前後敘述的流暢性,力求減少讀者閱讀上的障礙。     以法院裁判的實務案例為主要素材,兼採歐洲民法新近發佈文件(如DCFR及PECL)的規定,展現臺灣法院及外國法制的最新發展趨勢。因資料繁多,案例豐富,本書內容密度較高,需要讀者慢讀、細讀、慎思而明辨之。     本次修訂,增加甚多篇幅,包含案例分析、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的意義與作用、

債權物權化、法律行為的原因、無因債權契約、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及當事人進行協商的時效不完成等,以饗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