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生門由來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羅生門由來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明智周寫的 用漢字學50音 和黃源謀的 台灣通史(第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明智工作室 和新文京所出版 。

銘傳大學 數位媒體設計學系碩士班 周文修所指導 楊佳穎的 影視雨水特效的分析與製作 (2018),提出羅生門由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雨水特效、現場特效、雨戲、電影特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郭書琴、蕭文生所指導 郭德厚的 性主體之法管制分析—性與性別有關事物之法認識論反思 (2008),提出因為有 知識論、法管制、法規範系統、性主體、現代性、科際整合研究、法認識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羅生門由來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羅生門由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用漢字學50音

為了解決羅生門由來的問題,作者明智周 這樣論述:

  唯一台灣觀點的日文學習法   五大優勢  領導日文學習風潮   ●漢字草書模擬平假名,聰明熟記50音   ●用英文熟悉外來語,掌握片假名   ●漢字訓練營反覆練習平假名   ●五段動詞口訣瞬間熟悉動詞變化   ●貼心設計漸進式學習,開心學日文   隨書附贈:   ●MP3下載   ●日文動詞變化總表   ●五十音、羅馬拼音對照圖  

影視雨水特效的分析與製作

為了解決羅生門由來的問題,作者楊佳穎 這樣論述:

特效是影視製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大致可分為視覺特效、現場特效與特殊化妝三類。台灣的影視特效研究多著重於視覺特效,少有現場特效相關之研究與案例探討。現今國內拍攝團隊中,有關現場特效工作內容多由製片組或美術組等人員來分攤製作。以影視畫面中常見之「雨戲」為例,對於無法負擔人力、時間成本之小型製作團隊,空鏡頭之場景尚可利用視覺特效製作雨水效果,然而面對有雨水與人物互動之鏡頭,若要完全透過電腦動畫製作人體身上的水流、水珠與水花,所耗費的時間成本與資金相對高昂。但透過現場特效方式執行,又因缺乏技術經驗與文獻,導致控制不當而造成雨水分佈不均,導致畫面產生破洞,或是雨水顆粒大小不一致等狀況,進而破壞畫面品質

。本研究旨在認識現場特效由來與技術範疇,此外,針對國內外雨水現場特效的製作方法與過程進行研究,並根據案例分析與實際操作,結合研究者自身現場特效經驗,探討如何利用現場特效與視覺特效製作雨水效果,以供製作經費較低之製作團隊參考。

台灣通史(第四版)

為了解決羅生門由來的問題,作者黃源謀 這樣論述:

  本書作者黃源謀老師任教台灣通史課程多年,並具有多年歷史導覽解說的經歷,擁有豐富而新穎的史料,編寫成這本縱橫古今且融合生活化的《台灣通史》,讓讀者可以最完整的貼近台灣歷史脈絡。   全書共十五章,第1章先引導讀者認識台灣、瞭解台灣的誕生及名稱的源流,對台灣史觀建立基本概念。從第2章到第11章則依照各歷史時期詳盡論述台灣從古至今歷史的發展:第2章與第3章分別介紹台灣的考古及台灣原住民;第4章到第7章,分別講述荷蘭、西班牙統治時期、明鄭時期、清朝統治時期的台灣歷史,到甲午戰爭後割讓台灣給日本為止;第8章到第10章則分別介紹台灣在日據時期的抗日歷史以及日本在台灣的治理;第11

章講述戰後國民政府接收及遷台的歷史。第12章到第14章分別探討台灣的經濟、社會與政治發展、文化建設等;第15章則為全書結語,提出對台灣未來的展望。     本書詳盡論述台灣從古至今歷史的發展,架構縝密、內容豐富且史料周全,並附上年表,讓讀者輕鬆了解年代演進並確切掌握歷史的動向。書末附錄更附上與文化、美食相關的各項資訊及相關網站、書籍資料,除了適合大專院校通識課程教學以外,也是本極為豐富、實用的生活工具書。第一版於2007年發行以來即受到各界好評,不僅許多學校採用為通識教育台灣史課程教科書,也獲得海峽兩岸部分學術研究機構列為典藏。   第四版主要依最新資訊更新〈台灣歷史簡表〉、〈兩岸統治者〉

和〈日本天皇〉、〈台灣原住民(人口數)〉、〈台灣工業發展簡史〉、〈台灣大事年表〉等資料,並加入「COVID-19」疫情全球肆虐和台灣時代大戲公視〈斯卡羅〉等關鍵大事及熱門時事議題。

性主體之法管制分析—性與性別有關事物之法認識論反思

為了解決羅生門由來的問題,作者郭德厚 這樣論述:

這篇論文嘗試藉由辯證論述與典範轉移之觀點,對於性主體、法管制以及法認識論等研究對象進行深入分析。筆者論述之模式係以主體概念之觀念變遷作為思考核心,同時在方法論上運用二元論述以及正反合之辯證策略,嘗試重新詮釋法規範向度內性主體之形構意義。惟本文書寫目的並不在於追求法理論結構上之完美,而在於揭示出性主體已然成為法規範向度邊緣他者之規範現實,並且嘗試對於此一困境提出解決之道。質言之,筆者試圖開展一種發現真實的法認識過程,一方面希望能夠更正確地認識性主體性質、形構及其內容之意義,而另一方面則著手研究法律管制對於性與性別有關事物之合理干預界限。根據本文之研究,規範制定者利用去性化馴服主體、被害化女性主

體以及猥褻化情慾主體三種規訓策略,將性主體導向一夫一妻異性婚姻模式,惟實際上此一規訓策略顯然將性主體的多元性格予以污名化。尤有甚者,規範制定者尚且受到母職化意識型態之影響,逐漸將婚姻關係之父母義務質變為母職義務予以理解,而優生保健法更將之複製於已婚懷孕婦女與胎兒之間的關係。此舉除不當限制女性身體自主權之外,更據此賦予已婚懷孕婦女之男性配偶,可藉由同意或被告知之法定方式行使其根本不存在的父親權利。此一規範論述不但減損完整女性身體自主權,更隱含有施行人工流產即等同母職失格之道德譴責。換言之,規範制定者所指示之最小阻力道路亦非保障周全,此一規範情境明顯使吾人陷入解釋上之困境。職是之故,本文將採取一種

法律學科整合研究之方式進行討論,期盼透過法學與哲學知識論的整合研究,能夠在性主體與法管制之間提供一個更好的理解模式。按知識論之研究,能夠提供我們對於實踐與目標擁有更好的認識,惟此一觀點並非表示哲學理論對於法學之思考特別有益,毋寧是說法學已然蘊涵與必要地仰賴於哲學理論。換言之,不同學門之知識相互參與挪用,固然屬於一種工具關係,可以增進與改善思考上之融貫,惟由於知識之間的蘊涵關係始然,藉由其相互滲透之效果或將因此翻轉整個認識論的態度。總之,法律與哲學知識論之科際整合研究,除指引法律解釋趨向正確方向之外,同時亦提供一種眾聲喧嘩多聲道論述之法認識論態度。本文認為,法律文本並非意指任何實體,而只是作為法

律實質圖像之技術性工具以及推論之入場卷。質言之,法律知識之核心其實並非植基於某種想像上的實體,而只是一連串有關生活世界的轉譯活動。故而規範制定者應該參考法學與其他學科之整合研究成果,重新檢討現行法對於性主體不當法管制所表徵之規範瑕疵,切莫以形式上崇高之權利保障修辭,而扭曲性與性別有關事物之正確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