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AnthonyLewis寫的 異見的自由: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與言論自由的保障 和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的 超級公民:隱私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18歲公民權能成為第8次修憲嗎? 一文回顧高修憲門檻怎麼來也說明:立法院在今(2022)年3月25日三讀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目的在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並停止適用憲法第130條,將公民權年齡門檻調降為18歲。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八旗文化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昭元所指導 吳佳樺的 不表意自由之研究:從理論到實踐 (2021),提出美國憲法增修條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表意自由、思想自由、強迫言論、雙歷程理論、言論涵蓋範圍、語言符號、認知失調理論。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吳志光所指導 李浩瑄的 從防衛性民主看反滲透法之制定 (2021),提出因為有 防衛性民主、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政黨違憲、言論自由、境外勢力、反滲透法、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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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美國憲法增修條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異見的自由: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與言論自由的保障

為了解決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問題,作者AnthonyLewis 這樣論述:

言論自由是民主政府合法性的泉源。 也是約束政府惡行最有效的機制!   有「美國第十位大法官」之美譽的兩屆普立茲獎得主,   從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詮釋與應用,   探索言論自由的保障從何而來?言論自由的範圍以何處為界?   ★除非導致「明顯且立即的危險」,任何言論不應受限制。   ★除非存心「蓄意撒謊或輕率疏忽」,任何對政府的批評不該被懲處。   「人民有言論、出版與新聞的自由,政府不得任意限制或剝奪。」這樣的概念,在今天世界的民主國家,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想當然耳、不容挑戰的傳統。而美國國會於1791年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對當代言論自由的思想與實踐發揮了巨大的啟迪效

果,且讓美國超越了西歐等其他民主國家,成為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最堅定、最寬廣的國家。譬如,任何尋常百姓的一句話、作家的一則評論、新聞媒體的一篇報導,除非能引發「明顯且立即的危險」,都不該受到任何事前審查或事後懲處。政府或公眾人物除非能證明被告蓄意撒謊、或是輕率疏忽,否則無法以誹謗陷人於罪。這是1919年的霍姆斯大法官與1964年的蘇利文案留下的兩項重大典範。   然而,如果我們回顧歷史,就會發現當代言論自由的保障其實經過漫長的發展,並非一蹴可幾。「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通過之初並未受到重視。1798年,第二任總統亞當斯簽署通過《反煽動叛亂法》,禁止詆毀政府、侮辱元首的批評。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威爾

遜總統通過的《間諜法》限制任何反戰或「對國家不忠」的言論。之後,美國政府仍然常以事涉國家機密、威脅國家安全等理由,對新聞報導、採訪與評論進行打壓……   ■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自由。但是,言論自由不該無限上綱。   ■面對仇恨、歧視、猥褻、侵犯隱私的評論與報導,在捍衛言論與保障其他價值之間,我們該如何抉擇?   《異見的自由》作者安東尼‧路易斯是聲譽斐然的資深司法記者。在本書中,他首先帶領讀者走進「增修條文第一條」誕生的歷史現場,闡揚美國憲法起草人麥迪遜等建國先賢極力爭取、捍衛言論自由的理由,進而從過去兩百多年來的司法爭議、雙方辯辭,以及一樁又一樁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決當中,探索「增修條文

第一條」之立法宗旨,並如何在無數的作家、記者、出版商、異議分子的努力抗爭下,擴大其對人民「思其所欲、言其所思」之權利的保障。   然而,享有「美國第十位大法官」之美譽的安東尼‧路易斯亦強調,言論自由不該無限上綱,而必須與民主社會中的其他重要價值與利益相互調和。譬如,當新聞採訪報導的權利與個人保障其隱私不被侵犯的利益相衝突時,孰輕孰重?法院為了公正的審判,難道沒有權利要求媒體記者公布其消息來源嗎?此外,為了保護弱勢族群而限制仇恨、歧視言論的規範,不該獲得比言論自由更多的尊重嗎?在諸多重大爭議上,路易斯亦表達了他個人不苟同大法官判決的立場。   透過對思想脈絡的分析與法庭攻防的爬梳,《異見的自

由》不僅是對美國憲法精神與言論自由之真諦極為精彩的發揚,幫助我們瞭解到為何「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自由」,亦是對當代社會諸多重大多元、矛盾價值的深刻探討。任何一位關心民主社會能如何透過理性的法律來解決社會衝突、保障基本人權與多元價值的現代公民,皆應詳讀本書。   ★★本書中關於「增修條文第一條」之重要立法與判決★★   ◎1735年,曾格案:首起保障新聞自由的案件,逐步確立媒體有對政府官員進行批評的自由。   ◎1791年,增修條文第一條通過,禁止國會立法剝奪言論與出版自由。   ◎1798年,美國憲法之父詹姆斯‧麥迪遜在《維吉尼亞決議案》中指出:「自由檢驗公共人物與公共事務」是美國政治制

度的基礎。   ◎1919年,申克訴合眾國案:霍姆斯大法官指出,言論若有造成明顯且立即的危險之虞,才應受懲處的判決準則。   ◎1929,合眾國訴施維默案:霍姆斯大法官在意見書中寫道:「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自由。」   ◎1930年,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保障新聞媒體有權利對政府作為、失職和犯行進行批評。在此案之後,確立了新聞報導有免於事前限制的自由。   ◎1931年,史通伯格訴加州案:除了言語之外,象徵性言論也受增修條文第一條保護。   ◎1941年,布里奇斯訴加州案:大法官布萊克倡議,增修條文第一條的立意在於賦予美國人民比英國在言論自由上更為堅實的保障。   ◎1964年,紐約時報訴蘇利

文案:終止誹謗政府會受罰的歷史。   ◎1967年,時代雜誌訴希爾案:高舉「知的權利」的地位凌駕隱私權之上。在文明社會中生活的人,必定得有向大眾揭露隱私的必要。   ◎1969年,布蘭登堡訴俄亥俄州案:最高法院對鼓吹暴力或犯罪的行為提出新的檢驗標準。除非言論有煽動他人立即犯罪,且有可能促成立即犯罪,否則不得懲罰。   ◎1990年,合眾國訴艾希曼案:最高法院裁定《國旗保護法》違憲,因為表達政治立場之自由正是美國憲法意欲保障的自由。   ◎2002年,明尼蘇達州共和黨訴懷特案:法官候選人得以公開表達對敏感議題的個人意見。法院政治化即使日趨嚴重,也是我們維護言論自由的體制必須付出的代價。 專家推

薦   審訂與推薦──林子儀(前大法官、中研院法律所兼任研究員)   推薦序──尤美女(律師、前立法委員)、杭之(政論家、《美麗島雜誌》主編)   捍衛自由、聯合推薦──朱家安(哲學作家)、沈伯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何榮幸(《報導者》創辦人暨執行長)、林榮基(銅鑼灣書店創辦人)、胡元輝(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楊翠(東華大學華文系副教授) 學者專家好評   ★尤美女(律師、前立法委員):「何謂『言論自由』,在本書《異見的自由》有許多深刻和具脈絡的討論。書中回溯了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至今對於言論自由的定義、言論自由的界線、和其他權利與罪行之間的關係……面對民主自由可能被用來

破壞民主自由的顧慮,美國兩百年來對言論自由的反覆論辯,也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   ★朱家安(哲學作家):「十八世紀末,美國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然而隨後每五十年,美國言論自由的實際保障範圍都不同。這些差異並不是政府武斷為之,而是大法官以增修條文為基礎,符應當下思想去思考和辯論的結果。《異見的自由》記錄美國言論自由兩百年來的辯論和變遷,理解美國的過去,我們能更明智決定台灣的未來。」   ★何榮幸(《報導者》創辦人暨執行長):「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雖然早在1791年就已通過,但直到超過一個世紀之後的1964年,美國法院才確立了人民不會因為批評政府而入罪的原則。本書深刻描繪了美國歷代法官

的精彩思辨,多元見解的碰撞與激盪令人仰慕折服。本書更告訴我們,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所以成為全球言論自由標竿,不在於憲法條文寫了什麼,而在於媒體、公民、法官在具體實踐上做了什麼。唯有秉持公眾利益持續爭取,在關鍵時刻發揮勇氣堅守核心價值,言論自由才會在生活中真正落實。」   ★杭之(政論家、《美麗島雜誌》主編):「曾獲得兩屆普立茲獎的美國資深司法記者與公共知識分子安東尼.路易斯所著的《異見的自由》一書,是一本值得向關心這個議題的讀者推薦的書……他讓我們看到美國一代一代的記者、作家、公民勇於挑戰主流權威,讓我們看到勇於任事而又有著創見的法官如何詮釋、運用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造就今日美國這個自由非

凡的國家,而且這種對美國立國基本大法不斷的詮釋,還一直沒有停止。」   ★胡元輝(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對於台灣人民而言,言論自由曾經如同天邊彩霞,遙不可及,無從享有。如今,言論自由已是眼前花紅,伸手可及,無所驚豔。但,花簇可凋,嫣紅可萎,眼前美景仍有可能淪為天邊幻影,人間並無唾手可得的天堂。『在歷史的長河中,個人都在不斷抵抗壓迫、力求表達自我。』《異見的自由》這本書讓我們重新省思言論自由並非理所當然,亦非天經地義。若無勇氣捍衛,自由終將淪喪;若無創意磨礪,自由終將遠去。」   《紐約時報書評》:「這本書道出了20世紀無畏的大法官打造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英勇事蹟。」   《經濟學人》

:「路易斯深入淺出地介紹了言論自由的歷史與保障範圍──這本書簡明扼要且字字珠璣。」   《洛杉磯時報》:「大法官的意見具有法律效力,路易斯於是著眼於文字之下,仔細地審視了許許多多的大法官的經驗與價值觀。他最終寫出了一本關於增修條文第一條的簡史,深富啟發且振奮人心。」   《基督科學箴言報》:「路易斯以深受他的讀者推崇的迷人寫作風格,結合他對增修條文第一條的法理與歷史的豐富知識。在這個針鋒相對的年代,當不同的意見與開放的辯論成了爭議,路易斯敦促我們記住言論自由在我們的民主政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普羅維登斯日報》:「很難想像一本關於法律史的書竟如此令人愛不釋手,但這本書確實如此。最

高法院的法官的判決形塑了我們的國家,而在這過程中,他們堅守原則,但也變得自相矛盾。目前尚未解決的許多問題在這本書中呼之欲出,而這提醒了我們,即使在我們閱讀的當下,對增修條文第一條的解釋與應用仍持續在變化。」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黃暐瀚 #暐瀚直播 #陸委會 #wha

抓到了,陸委會舔共?

這兩天,許多媒體都注意到,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在正式記者會上,不稱「武漢肺炎」而稱「Covid-19」,令人好奇,是不是政府不同調?

事實上,陸委會從疫情一開始,就幾乎沒有使用過「武漢肺炎」這樣的稱呼,多次記者會上使用「新冠肺炎」,用到都有媒體詢問了原由( 見三月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375647 ),陸委會說「新冠肺炎」,其實,不是新聞。

既然這樣,回頭看看這幾個月來,因為使用「新冠肺炎」,而被獵巫,被辱罵,被說舔共的人(包括小弟我),情何以堪?

如果,不講「武漢肺炎」,就是舔共?那陸委會,是不是也在舔共?

前天,民進黨立委蔡易餘,上我的廣播節目( https://youtu.be/0dy4f4ft3mU ),徹底談了為什麼要提案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跟「憲法增修條文」,當時我問他,有沒有問過蔡總統?他說沒有,但總統知道,一定會說他很棒!

話才講完兩天,今天易餘在立法院撤案了。

這當然是來自高層的壓力,大家不用對蔡易餘有太多的揶揄。這是民進黨徹的案,不是蔡易餘吃飽閒著,自己打臉。

最後,我還是想跟大家說一說,沒有幫台灣在who提案的美國,口惠而實不至,雖然今年的「呼籲」已經讓我們很感謝了,但確實還有更多「為台灣用力」的空間。

別的不講,美國國會議員與其寫信給譚德賽(又無管轄監督權),倒不如直接要求美國政府,幫台灣提案,不是嗎?美國國會命令不了who,但影響自己的行政單位,總是可以的吧?

為什麼不呢?

然後,所謂今年友邦全壘打,大勝利,確實值得高興。但也不要忘了往前看看前三年的提案狀況。

2017 11友邦提案
2018 15友邦提案
2019 14友邦提案
2020 14友邦提案

今年的14個,確實很多,但也沒有現在大家講的,那麼誇張。

暐瀚 2020-5-15 de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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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表意自由之研究:從理論到實踐

為了解決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問題,作者吳佳樺 這樣論述:

本文採取比較憲法研究方法、語言學批判言談分析法及傳播學之符號學分析法,論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包括研究動機、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名詞定義、我國及美國法文獻回顧,以及本文論點及架構。第二章比較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強迫言論法則之源起案例,以釐清不表意自由相關爭議。第三章探討不表意自由定義、理論基礎與保障範圍,以及強迫言論之「言論」定義。第四章介紹美國法之強迫言論類型,分析美國強迫言論法則之核心爭議,再依本文主張之不表意自由理論基礎及言論定義,檢討各該強迫言論類型。第五章比較我國與美國法強迫言論之司法審查,並提出本文見解,繼而評析我國大法官解釋,第六章則說明研究結論及研究展望。

本文主張,不表意自由為「不被操弄思考過程之權利」,其憲法上權利依據為「言論自由」,應區分「主觀意見表達之強迫」與「客觀事實陳述之強迫」而異其理論基礎,前者為「思想自由」,後者主要為「隱私權」。至於憲法之「言論」定義,應以語言符號在「日常社會生活中之社會實踐」判斷。本文主張,「主觀意見表達強迫」只有傳統強迫言論類型,「客觀事實陳述強迫」排除非屬言論者,包括一般強迫揭露及強迫揭露個人身分類型。又「主觀意見表達之強迫」應依強迫表達或揭露之內心信念是否與個人人格發展等核心事務密切相關、懲罰或獎賞之高低,決定是否採取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強迫客觀事實陳述」則應依所揭露資訊之性質是否屬於私密敏感事項、是

否易與其他資料結合為詳細之個人檔案,採取不同密度之審查標準。 不表意自由在美國及我國仍屬新興議題,本文梳理不表意自由之理論與實務,期許學界能加入更多討論,並繼續研究本文未完之特殊場域、身分者之強迫言論議題。

超級公民:隱私

為了解決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問題,作者美國公民教育中心 這樣論述:

  ★繼「挑戰未來公民」、「民主基礎系列少年版」之後,又一最新系列「超級公民」,延續討論正義、隱私、權威、責任四主題,培養孩子的公民素養。   ★什麼叫做隱私?為何我們需要隱私?隱私有沒有範圍跟限制?   隱私權是對人類自由與尊嚴的基本保障。隱私的價值不只在於隱私本身,更在於讓我們能享有財產權(property),以及享有思想、表現、宗教與良心(conscience)的自由(freedom),少了隱私權,其他這些重要的權利都會變得沒有意義。   但隱私權並非一種絕對的權利,有時個人的隱私權必須受到限制,以保障社會對於秩序與資訊的需求。身為人,為了要保護社會上其他的重要利益,我們該去思考及

決定,隱私權何時應受到合理的限制。   這個有關隱私權的課程,可以協助你更加了解隱私權的重要性,同時協助身為自由社會公民的你,在日常生活中碰上與隱私相關的議題時,能夠更有效率地加以處理。   編者簡介 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2003年,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共同組成「法治教育向下扎根特別委員會」,正式取得美國公民教育中心授權,在臺灣翻譯出版「民主基礎-權威、隱私、責任、正義」系列叢書,並開始培養種子律師到校園推廣相關理念和課程。   2006年,為擴大參與層面,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將「法治教育向下扎根」執行工作交棒,民間司改會即運

用美國金士頓公司孫大衛先生之一部分捐款成立「法治教育向下扎根中心」,將金士頓公司期望用於人權、法治等相關教育推廣工作之捐款款項專款專用,持續深入在國內校園及社區推廣民主法治的理念。   2010年歲末,為回應社會各界的期待,並加速提升臺灣公民與民主法治教育的廣度與深度之理想。民間司改會、扶輪社、教育界、律師界,以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號召超過兩百多名的民間人士及單位共同捐助發起、籌備並募集新台幣三千萬基金,於2011年12月正式成立了全國性的「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我們深切期盼藉著本會的成立,能夠凝聚更多元的民間力量,共同打造及深耕我國公民與法治教育的基礎工程-人人重視且具

備公民與法治意識與涵養,並參與實踐,讓我國的公民與民主法治素養邁向嶄新精進的里程。   出版緣起‧推薦序‧序 簡介 第一單元 隱私的重要? 第一課 何謂隱私? 第二課 一般人如何維護隱私? 第三課 為何隱私對於個人及機構很重要? 第二單元 什麼因素可以解釋隱私行為的差異? 第四課 人們的隱私行為,為何有其差異? 第五課 不同的社會,如何處理隱私議題? 第三單元 保有隱私的益處與代價? 第六課 保有隱私可能會帶來哪些結果? 第七課 在信賴關係中分享祕密,可能會有哪些益處與代價? 第八課 政府保密可能會有哪些益處與代價? 第四單元 隱私的範圍與限制? 第九課 哪些考量有

助於處理隱私議題? 第十課 執法時可能會引發哪些隱私衝突? 第十一課 科技的進步對隱私有哪些威脅? 第十二課 人們對於自己的身體應該有什麼樣的隱私權? 第十三課 我們應該如何解決隱私與新聞自由的衝突?   序   《民主基礎系列》介紹四個概念,這四個概念構成了美國憲政體制政府的基礎:權威、隱私、責任與正義。它們不但是了解美國政府基礎必備的關鍵詞,也是用來評估民主國家和非民主國家之間差距的重要因素。   自由與其他價值是立國的基礎,為了維護它們,我們必須付出一些代價,或承擔一些責任。很多時候我們需要在相衝突的價值和利益之間做出困難的選擇。在這套課程中,我們將有機會針對涉及運用權威與保護

隱私的情況,加以討論和辯論,也會根據不同的情況,決定應該如何履行責任和實踐公平正義。   你將會學到評估這些情境的方法和概念,也就是所謂的「思考工具」(intellectual tool )。思考工具幫助我們清楚透徹的思考權威、隱私、責任和正義的相關問題,形成自己的立場,並且能提出支持自己立場的理由。   從這套課程習得的知識和技能,有助於解決公共政策或個人每日生活處境所面臨的各種問題。藉由獨立思考、做出自己的結論、以及為自己的立場辯護,我們就能在自由的社會中成為更有效能(effective)且主動(active)的公民。   「人民有權在人身、住宅、文件與財物上保持安全,不受

不合理的搜索與扣押,此權利不得受到侵犯……」上方引述的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要求政府尊重我們的隱私權。如今,隱私權的範圍早已不止於保護住所家宅與人身,不受不合理的搜索與扣押。最高法院認為,隱私權還包括能夠自行決定,我們要和他人分享哪些個人資訊,以及我們要如何解決一些會對我們生活產生基本影響的問題。例如:要不要結婚或者要不要生小孩。雖然,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未對隱私權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最高法院發現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條的不自證其罪特權、第三條禁止士兵占住民宅,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對集會與發言的保障,是保護隱私的法源。最重要的是,最高法院認定隱私權屬於美國憲

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所要保障之「自由」(liberty)的基本要素。隱私權是對人類自由與尊嚴的基本保障。隱私的價值不只在於隱私本身,更在於讓我們能享有財產權(property),以及享有思想、表現、宗教與良心(conscience)的自由(freedom),少了隱私權,其他這些重要的權利都會變得沒有意義。但隱私權並非一種絕對的權利,有時個人的隱私權必須受到限制,以保障社會對於秩序與資訊的需求。身為美國人,為了要保護社會上其他的重要利益,我們該去思考及決定,隱私權何時應受到合理的限制。這個有關隱私權的課程,可以協助你更加了解隱私權的重要性,同時協助身為自由社會公民的你,在日常生活中碰上與隱私相關的

議題時,能夠更有效率地加以處理。 

從防衛性民主看反滲透法之制定

為了解決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問題,作者李浩瑄 這樣論述:

近年來我國民主制度頻頻受到中國大陸的滲透與挑戰,其藉由我國民主體制開放場域,並利用代理人或在地協力者,迂迴遂行其政治影響力。自此,國內興起一波防衛性民主的討論,有鑑於對外國代理人或在地協力者之規範付之闕如,亟需法制化回應,故立法者出於防衛性民主考量,參酌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與澳洲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紛紛提出外國代理人法相關草案,最終於2019年末制定出反滲透法。我國在第二次修憲時,於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5項引進德國防衛性民主違憲政黨解散制度,並在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確立修憲有界線說。然我國憲政歷史經驗與德國有別,本文將從防衛性民主起源與我國引入的時空背景談起,並且藉歷來相關大法官釋字,探討

適用對象、手段及範圍,勾勒出我國防衛性民主之樣貌。同時本文也詳細爬梳反滲透法之立法理由與個別條文,是否能與防衛性民主完全掛勾,做一番對照。本文將指出,反滲透法之制定,係為防範境外勢力干預國內民主政治運作,其雖有民主防衛機能,然總體而言仍是出於濃厚的國家安全考量,且該法與既有防衛性民主定義與體系有所扞格。最後對反滲透法的修正提出些許建議,以祈能增添更多民主防衛之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