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哥在看着你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老大哥在看着你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GeorgeOrwell寫的 一九八四(二版) 和unknow的 足球圈 第2輯(1973.7-1974.3)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東大 和商務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政治學系 黃秀端所指導 張家維的 政治與法律機會結構對社會運動之影響──以太陽花運動與雨傘運動為例 (2019),提出老大哥在看着你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會運動、抗爭週期、政治機會結構、法律機會結構、太陽花運動、雨傘運動。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楊雲驊所指導 陳奕仲的 監視影像資訊之取得與運用-以非為偵查目的所架設之監視錄影系統為中心 (2008),提出因為有 監視錄影系統、監視影像資訊、影像證據的重點而找出了 老大哥在看着你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老大哥在看着你,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一九八四(二版)

為了解決老大哥在看着你的問題,作者GeorgeOrwell 這樣論述:

  ★二十世紀百大小說之一★   ★紐約時報、BBC盛譽★   獻給未來或過去。獻給思想自由那一個時代:   人人個別不同,不再孤獨自守。   獻給真理存在而發生了的事不用被毀跡的日子。   我們活於盲從附和和寂寞荒涼歲月的人,   活於老大哥和雙重思想時代的人   —謹向你們致意。   以小說形式出之的反烏托邦文字紀錄頗多,但以英文作品來說,想是歐威爾的《一九八四》和赫胥黎的《美麗新世界》最知名,也流傳最廣。《一九八四》是個老大哥(極權統治者的代表)無所不在的世界。通過電幕,思想警察對黨員日常的一舉一動,瞭如指掌。在這世界生長的孩子,從小就受到黨的訓練和指示:監視父母的

行動。一有差池,就馬上檢舉。不但親情已絕,愛情、友情和人類最基本的同情心,都受當權者有計劃的一一抹煞。人間唯一容許而受鼓勵的愛,是愛老大哥。   歐威爾通過溫斯頓‧史密斯這個還有殘存「反動思想」的人物所作的種種叛逆行為,反映出極權政治滅絕天良與傷殘人性的種種恐怖面目。不消說,最後他失敗了,但他高貴的情性,可用他自己的話概括出來:「他是寂寞的孤魂野鬼,說著無人能聽得懂的真話。但只要你肯說,不論情況怎麼朦朧,人性還可以延續。別人聽不到你說什麼,但只要你自己保持清醒,那就保存了人性的傳統。」這也是《一九八四》的價值。  

政治與法律機會結構對社會運動之影響──以太陽花運動與雨傘運動為例

為了解決老大哥在看着你的問題,作者張家維 這樣論述:

在台灣與香港,發生於2014年的太陽花運動與雨傘運動結束之後,均有成員面對有罪或無罪的「刑事判決」;引發本文思考,台港社會運動「法律後果」的長期制度累積,對於二地「政治與法律機會結構」,以及不同階段的「抗爭週期」,有何影響。綜觀Charles Tilly提出「抗爭政治 / 政體類型理論」、何明修提出「政治機會結構曲線圖」,以及譚偉強提出「政治與法律機會動員思維」;本文初步嘗試整合「政治機會結構」與「法律機會結構」及其關鍵要素,且藉由二個機會結構的「階層化」與「圖像化」,盼使二個理論的整合適用更具「可操作性」。另外,本文針對台港各7名與11名人士進行「菁英 / 深入訪談」,所屬領域包括議員、律

師、學者、NGO幹部、集會遊行活動發起人和參與者,藉此觀察台港「機會結構」與「行為者」的互動情形及其影響。整體而言,台港政治體制分採「三權分立」與「行政主導」,台灣司法體系亦非如香港法院須受「人大釋法」意見拘束,彰顯二地政治與法律體系的「相異性」。惟因台港均具有相當程度的「司法獨立性」、影響本土認同的「中國因素」;警方對於集會遊行之管制,均採「申請即予許可之精神」,並以「商討式管理」作為主要的因應策略典範;另外,均有採取司法積極主義的法官、支援社會運動的義務律師與倡議團體,作為分合協力的「變革行為者」,亦呈現二地政治與法律機會結構及其影響的「相近性」。要者是,台港自2009至2019年分別有2

至3次「抗爭週期」,惟不同期間之波動程度與差異,應僅反映二地非線性的「政治環境」變遷;換言之,台港不同的政治體制,亦僅為二地社會運動鋪設了不同樣貌的背景場域。另一方面,該等政治體制因素之差異性,應僅影響抗爭訴求是否涉及「根本性政治制度議題」;而不影響台港警方在面對更高的抗爭強度等因應挑戰時,是否例外考慮採取「升級武力」策略之必要性與可能性。故本文淺認,歸納整體而言致使台港均呈現高密度社運動員之成因──亦即所共享相近的「法律機會結構」與「行為者驅力條件」,對於理解與比較二地社會運動與表現,應具有更高的解釋力。結言之,台港均具備一定程度司法獨立性型塑的「關鍵前提要件」,提供了重大社會運動事件及其法

律後果,以及變革行為者共同協力的「背景場域」;進而累積建構政治與法律機會結構的「趨同性」,共同為二地不同外觀的社運動員與抗爭週期,提供主客觀上所需相近內涵的前提條件與維繫動能。

足球圈 第2輯(1973.7-1974.3)

為了解決老大哥在看着你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七十年代,香港足球運動發展蓬勃,不少商業機構組織強大的職業球隊參賽,亦從外地羅致了不少足球好手。在一九七三至七四年度球季,平均每場賽事入場人數接近八千人。每逢重要賽事,在通往政府大球場的道路上,人潮湧湧、車水馬龍。不少體育記者平日守候練習場,目的是拍攝及訪問球星,部分自行出版雜誌,《足球圈》為其中之一。   《足球圈》自一九七二年出版,於一九八五年停刊,合共十四年。此雜誌內容全面,包括新聞、評論、專訪、花絮及分析,是一本綜合性的香港足球雜誌。編者與球員建立了密切關係,故往往能取得獨家資料,雜誌所收錄的珍貴圖片亦十分多。   現獲編者陳灌洪先生獨家授權,分批重新刊印由

一九七二年起出版的《足球圈》,每輯均加入學者、體育記者或足球歷史研究者的評論文章,對足球迷及研究香港體育歷史人士實為十分重要的歷史材料。 本書特點   ◎以編者陳灌洪先生收藏的孤本複印。由於其收藏的雜誌保存極之良好,加上後期電腦加工,令四十七年前的雜誌內容十分清晰;   ◎開度及內文編排與昔日雜誌完全一樣,加上現今學者、球圈人士及足球歷史研究者的導讀,更立體地理解當年香港足球的狀況;   ◎各大香港圖書館沒有此類雜誌館藏,部分大學圖書館只有七十年代中後期館藏,卻不齊全;坊間及網絡上已難以購買到這些雜誌,又或每冊標價極高,因此是次合輯極具收藏價值;   ◎《足球圈》第二輯收錄由1973年7月

~1974年3月共12期的雜誌。此系列共14輯,至1985年。  

監視影像資訊之取得與運用-以非為偵查目的所架設之監視錄影系統為中心

為了解決老大哥在看着你的問題,作者陳奕仲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國家機關為了預防犯罪、維護交通安全或其他行政目的,有架設監視錄影系統之必要,此種國家機關非為偵查目的而裝設監視錄影系統之行為,其行為類型主要有「國家機關於公共場所設置監視錄影系統」以及「國家機關設置自動測速照相攝影裝置」兩大類型。惟不論哪一種類型,它雖可達成特定目的,但因其「全都看、全都錄」的不疲倦眼睛特性,將使人民的「資訊自決權」、「資訊隱私權」以及「行為自由」等基本人權遭受一定程度的限制與剝奪,故其可謂具有「雙刃性」之功能。惟既強調其有「雙刃性」功能,便意謂著我們無法割捨其強大的「正面」功效,此時,如何善用其正面功效並防堵負面效應的滋生,便須依靠完善立法規範。此等規範必須經得起「

法治國原則」之檢驗,不論目的、要件與程序,皆須慎重考量,並注意基本人權與公益維護間之平衡。就目前為止,我國與此相關之法制規定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惟該法的規範密度稍嫌不足,由於監視影像資訊所涉及者皆為「個人資料」,因此,必要時必須回歸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甚且,應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作為監視影像系統攝取個人資訊之總則性規範,如此,對於「個人資訊保護網絡」方屬周全。在私人架設監視錄影系統方面,若架設者係在自己有合法掌控權源領域內架設,則基於「個人對於其財產享有絕對的支配權適足以排除任何人侵害」之法理,其當然可以運用監視錄影系統以保障自身生命財產之完整性,惟必須注意刑法第315

條之1竊視竊聽竊錄罪之問題;至於私人在公共場所架設監視錄影系統之情形,目前並無法制足以規制,只能期待修法或援引相關法律規定補充之。另外,關於監視錄影系統所取得資料之保管與銷毀問題,是取得資料之後必須要加以關注的。針對此問題,我國最主要規定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8條、第10條第2項以及第29條第3項,其他未規定之事項,則回歸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加以適用,規範密度不足之處,便有賴立法機關深入研究之後再為規範。 監視影像資訊的運用問題,則是本論文的另一重點。為何要藉由監視錄影系統以取得監視影像資訊,關鍵就在於「運用」。透過運用這些「監視影像資訊」,我們可以使潛在的犯罪行為人現形,亦可用以

作為論罪科刑之證據,「監視影像資訊」之運用可謂神通廣大!惟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監視影像資訊」之運用並非毫無限制,其作為「監視影像證據」,必須通過「關聯性法則」、「證據禁止/排除法則」以及「傳聞法則」等證據法則之檢驗,亦即,此一「監視影像證據」與待證事實間必須具備「重要性」、「必要性」與「可能性」,該「監視影像證據」之取得過程必須合法妥當,而「監視影像證據」是否為「傳聞證據」而有「傳聞法則」之適用,則更有深入探討之必要!在證據調查上,「監視影像證據」必須運用「勘驗」此一法定證據方法,使法官直接觀看監視影像畫面,以直接的印象去感知影像畫面所要傳遞的內容與訊息,並輔以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之規定,

以適當之設備,顯示監視影像之內容、聲音、畫面、資料與符號,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當場辨認,直接運用五官去感受,並體會其所要呈現的意義,如此,可謂該「監視影像證據」已經通過「嚴格證明法則」之考驗,我們運用「監視影像資訊」之行為方取得合法權源而足以作為法官論罪科刑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