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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性原則 例子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我發現林旭華有關版權條例的說法有很多錯誤的地方。
我們公司有拍電影,也有出唱片,我真的不明白採納公平使用(FAIR USE)對我們的版權權益有何損害。
公平使用的豁免範圍對比現時草案的分別,我在節目中已講得很清楚,例如將婚宴或私人派對中演唱片段上載到YOUTUBE或FACEBOOK等平台,若維持現時草案,就可以告。
首先,林旭華說美國版權條例因採用公平使用原則,導致大量訴訟,因沒有例明模仿、戲謔、時事評論等豁免範圍,這是錯的。在美國的條例中,模仿、戲謔、時事評論等被列為“SUCH AS”,即以上所講的只是其中一些被豁免的例子,其他行為只要符合公平使用原則,也會被豁免。
林旭華說不通過現有草案就寧願維持現狀,這也是廢話。過去十年,根本很少用版權條例去告人,因為他們衡量到告得入的機會很微。如果泛民修訂的草案獲得通過,起碼對牟利、商業性質的侵權者可以告得入,而事實上,版權持有人要告的目標也是這種人。何以要保留去告非牟利和私人性質使用的人的權利呢?非牟利和私人性質使用每天都在發生,版權人亦從來都告不到,現在竟然說要一拍兩散。
既然如此,最好就一拍兩散,草案通過不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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