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選舉人資格戶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國立金門大學 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碩士班 周陽山所指導 黃惠君的 虛偽設籍與不在籍投票機制的檢討-金門縣烏坵鄉鄉長選舉當選無效的案例分析 (2018),提出被選舉人資格戶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虛偽設籍投票、幽靈人口、不在籍投票、烏坵。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林超駿所指導 施佩岑的 論我國現行選舉資格認定與戶籍問題 (2017),提出因為有 選舉資格、戶籍制度、住籍不一、居住要求、選票稀釋、地方共同體關係、選民登記的重點而找出了 被選舉人資格戶籍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被選舉人資格戶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虛偽設籍與不在籍投票機制的檢討-金門縣烏坵鄉鄉長選舉當選無效的案例分析

為了解決被選舉人資格戶籍的問題,作者黃惠君 這樣論述:

烏坵鄉於第7屆鄉長選舉,爆發了「選舉幽靈人口」案件,本文就所涉及之虛偽設籍投票罪相關問題加以檢討,包括刑法第146條修正前後之法律爭議及是否有違憲之問題、戶籍制度、選舉制度之設置目的及現行制度對烏坵鄉選舉權行使所生之影響。本文認為問題之核心關鍵在於我國選舉制度與戶籍制度掛勾,其關聯性顯現於我國選罷法相關規定,選舉人資格係依戶籍資料而設定、選舉人名冊按照戶籍登記而編造、選舉人需返回戶籍地行使其投票權,由此可知,戶籍登記制度,尤其遷徙登記,與人民選舉權之行使有著直接密切之關係。然而,選舉制度與戶籍制度之制度目的各不相同,若僅為行政便利或節省行政成本考量,而犧牲部分選民之投票權利,恐不利我國民主政

治之發展。我國選罷法中有關選舉人資格之規定,與現代人口移動快速且頻繁之特性相違背,加上戶政機關就是否有「居住事實」尚無統一之認定標準,核實是否有虛偽遷徙戶籍之情形,有執行上之困難,因此,以「虛偽設籍」作為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恐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烏坵鄉不在籍人口比例高達九成以上,乃因烏坵島上資源匱乏,居民出外求學、謀生,常有為求生活便利,被迫將戶籍遷移至台灣,臨選前始遷回烏坵,然而,於選舉期間遷戶口,涉及虛偽設籍投票罪之疑義;另外,烏坵鄉之交通極為不便,要求烏坵鄉人民返回戶籍地投票,亦對其投票權之行使有所妨礙。烏坵鄉屬極偏遠地區,有其特殊之交通及生活條件,本文將逐一探討現行戶籍制度及

選舉制度,對烏坵鄉人選舉權之行使所造成之影響,並進一步檢討我國選舉制度、戶籍制度是否有改革之必要,以保障烏坵鄉鄉民選舉權之行使。

論我國現行選舉資格認定與戶籍問題

為了解決被選舉人資格戶籍的問題,作者施佩岑 這樣論述:

  基於對「住籍不一」現況之觀察,並分析戶籍遷徙登記不實之可能成因,除遷徙登記程序簡易、未有核實機制者外,很大原因更在於我國眾多行政制度直接以戶籍設定作為人民具備資格之唯一認定標準,而產生只要設定戶籍即符合資格之誘因;然而戶籍制度之定位,本該僅係各項行政措施之工具而已,而非創設資格,此於選民資格之判斷上更是如此。是以,為解決戶籍未能代表全部居住事實、未能直接表彰人民與某地區之連結或利害關係、更使得未設有戶籍但實際於該地居住之人,因法規僅以戶籍為據而無法遂行其權利、或僅因戶籍設定即輕易取得資格,等涉及未能實現制度本旨以及公平性之問題,本文嘗試從美國法上對「居住要求」、「持續居住要求」等議題之討

論與質疑,以及為實現一人一票原則真意之「選票稀釋」概念,希冀從比較法上之討論,對我國現行選舉制度僅以戶籍作為選舉人資格之規定的不當進行檢討。  由於現今「居住」與「時間」等概念,已於交通便利、通訊科技往來密切發達之社會發展下被模糊化、地界亦呈現廣域化,若欲形塑個別政治共同體之真正樣貌及其成員,應將重點置於確實與該共同體「有連結關係」者,且其主觀上有意願參與共同體之政治活動;更應思考者係如何保護此連結、維持其意願。若欲使人民對共同體產生認同、促進其政治參與動力之前提,應在於真正有資格者皆能共同、平等地參與、共同承擔選舉過程與結果之利害得失;是以,建議以客觀上存有與該地之連結事實(可判斷其存有利益

、會受選舉結果或公共事務決定之影響)、搭配其主觀上有意願參與之意志而為登記行為,認定其選民資格、重新編造選舉人名冊,並漸進式地取代現行僅以戶籍判斷其選舉所在地(無論係投票行為地或投票結果地)之選舉人名冊編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