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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新聞研究所 林麗雲所指導 郭嫚容的 治理線上影音串流服務—以歐盟《視聽媒體服務指令》修法為例 (2019),提出謗法netflix英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OTT、平台管制、媒體政策、歐盟、視聽媒體服務指令。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含碩專班) 蔡鎛宇所指導 張遠博的 詼諧仿作於數位化跨平台時代之保護界線 (2017),提出因為有 詼諧仿作、強制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數位匯流、合理使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謗法netflix英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謗法netflix英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治理線上影音串流服務—以歐盟《視聽媒體服務指令》修法為例

為了解決謗法netflix英文的問題,作者郭嫚容 這樣論述:

當代OTT平台興起,少數跨國科技巨賈壟斷市場,衝擊全球在地視聽與內容產業,台灣也面臨OTT平台管制與本土內容缺乏問題,亟需相關管制立法。面對平台資本主義壟斷,歐盟在全球管制相對積極,延續其自1989年以來的管制邏輯,從《電視無疆界指令》到2018年修正之《視聽媒體服務指令》,共識是文化保護,具備管制共識。歐盟在新版指令中不只進一步納管線上影音分享平台,也強制隨選服務業者提供至少30%的歐洲內容,並允許會員國要求視聽服務業者投入財政捐助,支持歐洲作品生產。為思考台灣相關管制問題,本研究以傳播政治經濟學的理論視角,採用McQuail媒體政策政治過程分析架構,將歐盟指令修法中「線上影音分享平台管制

」與「歐洲內容配額與財政捐助」兩大議題之政治和社會情境納入考量,分析各方利害關係人提出之政策主張與價值理念依據,希望能借鏡台灣參考討論。整體而言,歐盟指令修法可分為支持與反對管制兩大立場,各有其在經濟與社會文化價值的主張論點。支持管制方主要為重視文化保護的國家、傳統廣電業者與內容創作者,反對方則為奉行新自由主義的國家、ISP與電信產業,以及平台等新進業者。政治過程中兩大主要競爭勢力為跨國科技平台和歐盟決策者,歐盟內部又以大國為主要改革驅力,其中法國尤其積極主張提升管制。歐盟小國態度則相對消極,但也並未抵制,體現歐洲長達三十年累積之管制歷史與共識,值得台灣學習借鏡。

詼諧仿作於數位化跨平台時代之保護界線

為了解決謗法netflix英文的問題,作者張遠博 這樣論述:

由於網路技術與數據服務提供業者的增加,許多著作資料已不像從 前取得困難,尤以數據影音平台業者的出現,產生許多元的詼諧仿 作作品。我國關於數位匯流相關法案以及過去探討廣電三法對於硬 體上與內容上的轉變,OTT 業者的利益與著作權人之間的協調,不 能僅靠政府單方面將 OTT 立法,甚至需要實務市場交易監督資金流 向。 藉由探討影音網站上常出現的詼諧仿作之作品,得出合理使用在網 路時代,仍是可以用著作權第 52 條、第 65 條合理使用相關規定處 理。以及將數位內容交由集體管理團體,建立資料庫與平台上授權 等方式,參考各國影音數位市場,並對於合意授權、孤兒著作等議 題,相關授權機制,是否有值得借鏡

之處,亦為討論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