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特考身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另外網站報考警消人員限制身高立委促檢討 - 國考達人盧顧問也說明:段宜康說,某黃姓先生領有救生員執照及多年的資歷,卻因為身高不足而無法報考消防人員,因目前法規規定警察特考(包含消防員)身高必須要在165公分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許萃華的 身心障礙者公職參與權之憲法保障及其界限─以考試制度及程序為中心 (2016),提出警察特考身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身心障礙者、公職參與權、考試制度與程序、人事選任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比例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何達仁所指導 簡涴渝的 警察人員考試任用問題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警察考試、任用、雙軌分流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警察特考身高的解答。

最後網站警察身高下修-請大家寫信給考試院委員!! -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則補充:現行規定,警察特考與一般警察特考,男性身高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體格檢查不合格;考選部擬修訂為男性不及162公分、女性不及157公分,不合格,男女身高限制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警察特考身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警察特考身高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立法院 立法委員 段宜康 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tuanyikang

段宜康說,查國家各機關任用考試,目前約有6個類別特考仍有身高限制,其中身高限制標準以警察特考最嚴格,至於司法特考中的法警、監所管理員等其他國考皆已取消限制身高。他質疑消防署與警政署用人為何是同一類考試?且訂定2套不同身高標準:一般考生男性165公分以上,女性160公分以上,但考生只要是原住民男性身高只要158公分以上,女性155公分以上。

段宜康表示,如果消防署認為操作消防器材需要有一定高度,或是警政署表示要有一定身高才具威嚇效果、指揮交通比較有能見度等答案,那為什麼身高要有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不同規定呢? 如果規定是必要,男性要165公分,這樣女性160公分不就無法救火嗎? 難道消防署有針對女性消防員提供特別消防器材,故身高標準限制根本嚴重自我矛盾。

李鴻源部長表示,確實有部分是不合理,今日會交代次長對於身高標準限制進行務實檢討,並對此個案件討論是否有補救措施。

身心障礙者公職參與權之憲法保障及其界限─以考試制度及程序為中心

為了解決警察特考身高的問題,作者許萃華 這樣論述:

本文乃從國家人事選任權力的定位作為切入,首先概觀人事選任權力在日本、法國與美國運作之方式,以及人事選任權力之特性,並提出我國人事選任權力運作面臨之特殊問題─「選」、「任」分離之運作困境,並在此前提下,進一步探討人事選任權力下人民的公職參與權利可能之樣貌,包含應考試與服公職權間之關係、以及公職參與權利限制合憲性審查上可能之考量因素,並主張應考試權利之限制應以程序機制之考量為主要理據,而不應將任用端的人事管理因素過度的前置化,導致消極應考資格過於浮濫的狀況。其次本文將問題聚焦於身心障礙者於應考試制度與程序中所面臨之限制,並進一步分析身障特考下,身心障礙者實際獲得的公職參與程度,發現身障特考提供身

心障礙者公職參與機會的現況面臨相當大的侷限性─身心障礙者以獲得低階公部門之職務為主。另一方面則分析在身障特考外之一般特考,其考試規則中關於應考資格、考試程序對身心障礙者所產生直接或間接之限制,並就各種特考中所設定之各種限制,分別探討其對於身心障礙者造成應考試權限制之合憲性。

警察人員考試任用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警察特考身高的問題,作者簡涴渝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探討我國警察考試及任用問題,先由我國警察考試制度發展沿革為研析,藉以了解各項改革脈絡,另將我國及德、日、韓三國警察制度及訓練機關(構)為比較,辨明差異之處供其制度設計參考,並延伸至憲法應考試權探討,將內涵涉及考試之各號大法官解釋為分類研析,以歸納判別警察考試身高、性別、年齡及畢結業學校限制之合憲審查基準,文末藉由警察教育訓練機關(構)之定位商榷以及相關文獻探討,提供官警兩校未來走向建議,研究架構如下:第一章 緒論以考試、監察機關等各方所提警察考試制度爭議點為研究動機,另由我國憲法上位概念檢視警察考試制度各項限制,是否有牴觸人民應考試權之疑慮、並探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內

涵及警察教育訓練機關(構)定位商榷等問題為研究目的,希對整體制度及各個議題彼此間為連貫性的通盤檢討。第二章 警察考試任用制度之考察我國警察考試歷程分為三階段,本章主要介紹各階段報考來源、內涵及特色,另將時間軸拉近至2011 年實施之雙軌分流制度,論述實施內容及後續延伸各項議題,並參酌國內德、日、韓三國警察考試相關文獻、回顧、分析彼此差異處。第三章 我國警察考試條件限制之適法性界定應考試權為基本權之一環,由基本權形式及實質規範界定出憲法保障範圍,並經由整理與考試相關之各號大法官解釋,確立判斷基準,蒐羅各項案例、我國辦理現況等相關資訊,引導出警察特考條件性別、年齡、身高及畢結業學校各項限制之合憲性

。第四章 我國警察教育訓練體制之商榷就警察教育訓練機關(構)之法地位為研析,探討各級警察學校養成、進修及深造教育功能及為合乎現今情勢應配合變更者,另就近年來提出之改革提案為優缺點評析,並以官方研究報告、學位論文及專書等相關文獻,針對近年來官警兩校未來定位及走向而為統整及現況評析。第五章 結論針對各章研究結論彙整,以保障應考人權益之最大值及暢通現職人員升遷管道為立論,提出修正芻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