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動產擔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車輛動產擔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張璐的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淡江大學 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潘錫堂所指導 李明正的 兩岸車輛監理制度的探討 (2007),提出車輛動產擔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車輛檢驗、駕駛執照、車輛領牌、駕駛人資格。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朱柏松所指導 李佳玲的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四十年之檢證--兼論車輛擔保實務 (2003),提出因為有 動產擔保交易法、車輛擔保、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動產抵押、除罪化、流質、登記的重點而找出了 車輛動產擔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車輛動產擔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車輛動產擔保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兩岸車輛監理制度的探討

為了解決車輛動產擔保的問題,作者李明正 這樣論述:

隨著台灣開放探親、小三通及兩岸簽訂文書認證等相關政策因素刺激下,且中國大陸與台灣加入世貿組織(WTO)後,市場將更開放,再加上台商擴大在中國大陸的投資(特別是高科技產業)使經貿及民眾交流關係日益頻繁,故交通工具便捷將使兩岸民眾交流更為熱絡,民眾使用車輛代步的機會大增,因此,兩岸車輛的法令規章、行車的安全,將為本研究的源起與動機。 本論文主要在說明兩岸車輛監理制度的差異性。一、法令規章:包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規之記點、行政命令等;二、車輛檢驗:包含申領牌照資格、申領牌照之限制及所須之證件及限制、車輛檢驗年份、隨著車齡的老舊所須檢驗的次數等;三、駕駛人資格:包含駕駛

人考照制度的年齡及限制、駕駛人考照之項目及及格分數等;以「法、人、車」三大方向來簡單探討兩岸的差異性。茲將重要結論列示如下:一、民眾在取得駕駛執照後仍需透過各種管理措施,規範其正確、安全且合法之交通行為。二、教育、考驗、與管理是培養民眾安全駕駛行為、開創和諧順暢交通環境之三大不可分離之要素。三、兩岸均有汽車定期檢驗制度,其最大目的為確保車輛行駛時機件作用正常,為簡化車主辦理車輛檢驗,故研究實施「保檢合一」制度之可行性,以維護行車安全。四、台灣駕照考照制度未有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主要因素在於為避免於道路駕駛考試時有貪污的行為或因實際道路駕駛考照時發生車禍,其責任之歸屬。但造成考取駕照之民眾不敢

開車上路,或因實際道路駕駛技能不佳,造成車禍發生,實非考取駕照本身之用意。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車輛動產擔保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5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四十年之檢證--兼論車輛擔保實務

為了解決車輛動產擔保的問題,作者李佳玲 這樣論述:

  本來,擔保制度作為資本擴大利用的手段,與資本市場的關係猶如唇齒,資本社會的變遷,通常都會引導擔保制度隨同發生演化。然而,我國的動產擔保交易法(以下簡稱「動擔法」或「本法」)自一九六三年九月五日公布全文,並自一九六五年六月十日正式施行以來,迄今已有四十年左右的時間,卻在最近的三十年當中都沒有修正紀錄;相較於台灣社會與經濟生活,在這段期間當中所發生的顯著變遷,動擔法條文本身幾乎呈現「靜止」狀態,卻仍廣為運用的現象,實令吾人感到好奇。   為此,本文先由台灣制定動擔法之背景出發,隨後析論本法施行後,所發生之爭議問題與各項調整,並選擇「車輛擔保」為標的,

來進一步觀察、討論實務上運用本法的情形。以下為本文各章之內容摘要:  一、第一章「緒論」。簡述本文之研究動機、方法與展望。  二、第二章「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之立法與修正」。吾人認為,本法係受到兩股政經勢力運作的影響而制訂,其一是美國利用國民黨政府對美援的依賴,間接影響台灣二次戰後經貿法規形成的外來勢力;其二則是源自於台灣茁壯中的農工商業者,需求靈活資金融通管道的內在勢力。在本法施行之後,因為與社會變遷發生交互作用,本法也必須進行修正與調整;事實上,台灣主要是透過修正動擔法施行細則的方式,來對變動中的社經情勢做出回應,理由或許是因為,涉及「登記機關」及「登

記有效區域」等關係到登記對抗力的核心問題,本來就由母法授權行政院視需要及交易性質來分別加以訂定。  三、第三章「動產擔保交易法於適用及解釋上之爭點」。本章係按照動擔法條次的前後順序,探討有關本法曾經發生,或仍未妥善解決的重要爭議問題,在這當中,有出於立法技術欠佳而發生者,也有出於歐陸法系與英美法系進行磨合而發生者。本文認為,後者最主要的成因,是繼受自英美法系的動擔法,大大衝擊了台灣原來以歐陸法系為本,有關「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擔保權為從權利」、「所有權與擔保權內涵劃分」的法概念,因而發生解釋適用上的困難或混亂。  四、第四章「動產擔保交易法制定後

與其他相關法律衝突的調整」。本章將視野放大到整個法律體系,以觀察動擔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互動。第一節探討動產抵押權與民法留置權規定的衝突,本文認為動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待商榷,考量到動產抵押權的安定性,建議援引「費用性擔保」的概念,限縮具有優先地位之留置權種類,俾免法律規定過度向留置權人傾斜。第二節討論的動產抵押權與關稅債權的順位衝突,因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採取「資金融通及交易安全」劣後於「國家財政需要」的見解,關稅債權從而具有優先於動產擔保權受清償的地位,為了解釋適用上之一貫,本文認為,附條件買賣與信託占有債權,亦劣後於關稅債權。第三節析論所有權保留約款與流質約款的衝突,依本文

見解,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尚未付清價金,又經買受人持以質當時,當舖業者仍得合法收當,且於流當後原始取得無負擔之流當物所有權;惟為合理維護已登記附條件買賣出賣人之權益,本文建議應類推適用當舖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當舖業者是否依有關規定收當為標準,允許出賣人以質當金額贖回標的物,或請求無償發還。  五、第五章「車輛動產擔保交易之實務考察」。本章分別從商業運用、登記作業以及法院爭訟案件三個面向上進行。目前,台灣已有成熟的汽車分期付款產業,分為動產抵押與附條件買賣兩種模式,透過定型化契約的使用,成就出相當穩定而龐大的登記案件,依吾人之推算,二○○二年底時,台北市每十輛汽車當中,就有

一輛辦理過動產擔保的相關登記,為本法在車輛擔保實務上的廣泛運用,做最有力的驗證。而受理車輛動產擔保登記機關的日益分散、限制車輛登記有效區域的取消、受理登記車輛範圍之演變,以及欠繳稅款如何再辦理車輛過戶登記,都是車輛擔保登記作業上,曾經發生的重要變遷。至於本法罰則要件過於寬鬆,形同為企業經營者大開「以刑逼民」之門,造成司法機關淪為企業經營者之打手,實有檢討餘地,本文因此建議,有關本法之罰則規定應予刪除,俾使企業經營者回歸到正常的商業經營模式,自負合理的風險控管責任,同時提昇刑事制裁的妥當性與公平性。  六、第六章「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