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孫宥寫的 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 和甘興霸的 憲法爭點地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陳運財所指導 陳妍婷的 通訊監察「相關性原則」之探討 (2013),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通訊監察、相關性原則、比例原則、最小侵害、相當理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東華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李崇僖所指導 廖英棋的 行動定位技術之隱私意涵探討 (2007),提出因為有 追蹤、手機、定位資訊、隱私、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的解答。
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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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 的問題,作者孫宥 這樣論述:
想考上就一定要知道的實務見解 「刑事訴訟法」考試之準備過程中,絕對不能遺漏的戰場便是實務見解了,不論是經典雋永「必背」的穩定見解或論述邏輯令人耳目一新「必備」的新見解均可能成為考試的座上賓。 針對此一考試趨勢,筆者於本書之選材上囊括「考試曾命題之實務見解」、「答題論述上須闡述之穩定實務見解」及「具有考相但仍未命題之新近實務見解」,期望得於本書中為各位讀者將各類重要的實務見解一網打盡,更能將此些實務見解化作得分利器。 想考上就一定要知道的實務見解,只收錄在學稔《實務必考熱區》!
通訊監察「相關性原則」之探討
為了解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 的問題,作者陳妍婷 這樣論述:
2013年9月的監聽國會疑雲,使沉寂已久的通訊監察相關問題諸如:浮濫聲請通訊監察、令狀審查形式化、一網打盡的執行方式、恣意使用另案監聽證據等,再次成為注目焦點。進一步從2014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修正觀察,立法者於第5條第1項得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中復增訂2款,大開實施通訊監察之門戶;於第 6條第1項規定在遇「有事實足信有其他通訊作為第5條第1項犯罪連絡而情形急迫者」,不必經事先的令狀審查,即可予以執行,除有違令狀原則精神之疑慮外,在未限縮適用案件範圍之情況下更有架空一般通訊監察之疑慮。有鑒於此,本文嘗試以比例原則所衍生之通訊監察中「相關性原則」為中心,以比較法研究、文獻分析與實務觀察等方式,
探求相關性原則之定位、形塑其輪廓、並自其內涵及精神出發,釐清上述遍佈通訊監察聲請至執行完畢後證據使用之諸多問題。 本文分為六章,並將重心置於第三至五章。於研究分析後發現,首先,有關相關性原則之定位,係憲法上比例原則中適合性原則之展現,並具體規範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中所稱「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與本案有關」此一實質要件;同時亦與同法第2條第2項最小侵害原則互為表裡。其內容應包含1.應以已發生之犯罪,且具充足之犯罪嫌疑;2.應對監察之對象、線路、地點予以特定;3.監察之線路或對象可接收具犯罪關連性之對話。又上述相關性原則之要求必須透過令狀審查及明確性原則予以實現,且應同時符合最小侵害
原則之精神,由此可知「相關性原則」不僅係發動要件,更係貫穿通訊監察偵查活動之準則。 據此,先就浮濫聲請通訊監察言,要件上,案件範圍應捨棄重罪原則之思維,採列舉式之立法,回歸比例原則作合目的性、必要性、適合性之考量;而受監察人亦應以被告與犯罪嫌疑人為優先,對傳遞人或提供人之監察應退居後位,並應有更嚴格之要件,此外,若對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在辯護制度及相關性原則之考量下,除有為被告滅證、串供等情形外,應不許為之。聲請程序上,則可引進美國聲請人宣誓之規範,防止通訊監察成為便捷的例行性偵查方式。再就審查程序言,新修訂緊急通訊監察實質上較偏向美國機動性通訊監察之色彩,故應參考美國法制,須
取得通訊監察書後始得為之,並應限縮案件範圍等要件防止濫權。就執行方式言,應以美國的內部最小侵害模式以根除我國委託代錄的執行陋習。最後,另案監聽證據能力應回歸以與本案間是否具備「關連性」為基準,並回歸本案之監察目的與相關性原則之觀點予以審酌。
憲法爭點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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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 的問題,作者甘興霸 這樣論述:
憲法to Go!輕薄短小!方便攜帶! 臨陣磨槍!臨時抱佛腳!讀這本就對了! 爭點層層相疊自然湧現,地圖一目瞭然盡收眼底! 篇幅降至所需最低限度,風馳電掣呈現豐富內容!
行動定位技術之隱私意涵探討
為了解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 的問題,作者廖英棋 這樣論述:
新科技的發展必定對既有生活帶來改變,同樣地,現行規範亦必定面臨新衝擊,行動電話定位技術在各項技術與法令的發展下,被視為行動電話的殺手級應用,面對這樣的發展,我們需要檢視行動定位技術將對我們的日常生活做出什麼改變,以及這樣技術是否有潛藏隱私危害的危機,並審慎的評估因應之道,以免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或是因噎廢食,因小失大。 本文寫作目的即在於處理這樣的情形,故本文將對行動定位技術之發展、應用、影響作全面介紹,而在隱私權發展的介紹後,分別以美國與我國法制及案例的分析來檢視對此技術究應給予何種評價?其是否具有隱私性質?是否需受隱私保護?最後對我國法制該如何面對此一技術做建議,此為本文寫作之主要
內容,盼能提供後續之研究一些參考的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