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債務追溯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另外網站「揹債兒」的解脫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也說明:也就以連帶保證人死亡時是否開始清償主債務為分界,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主債務人仍然正常履行其債務,則保證人的代負履行責任則尚未發生,繼承人可能跟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自強所指導 胡曉丹的 應收帳款承購之比較法研究 (2020),提出連帶保證人債務追溯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應收帳款、應收帳款承購、保理合同、契約有名化、民法典、動產擔保。

最後網站連帶保證人時效– 公司連帶保證人 - Modernp則補充:債務 逾追溯期仍可追討利息. 連帶保證人,法務催討憑一張過期債權憑證我的朋友在94年幫朋友作保~對方入監沒有財產期間該融資公司委託法務人員寄了很多次的財產查封申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連帶保證人債務追溯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應收帳款承購之比較法研究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債務追溯期的問題,作者胡曉丹 這樣論述:

摘要應收帳款承購交易又稱為「保付代理」,其以應收帳款轉讓作為交易流程之核心,而具有融資、應收帳款催收、管理及壞帳擔保等一項或多項的金融功能,屬於現代商業裡重要的金融交易類型。應收帳款承購交易原型可追溯至英美之Blackwell Hall Factoring交易與保付貨價交易,以及近代歐洲的發票貼現交易,其經過商事實踐之長期發展,而逐漸演變為現代應收帳款承購交易的模式,進而被引進台灣與中國大陸。基於應收帳款承購交易起源與發展之特點,以及各國與地區法律制度的差異,對於應收帳款承購交易裡承購商與債權人之法律關係而言,主要有委託代理關係、債權買賣關係與金融借貸關係等不同認識,而其中又根據承購商有無追

索權而應作區分討論。觀諸各國與地區之立法例,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之動產擔保交易規定、英國財產法案之債權讓與規定,以及台灣民法之債權讓與一般規定,皆與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不無聯繫,然其皆並非為應收帳款承購交易專門而設立,而中國民法典將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納入合同編有名合同專章,屬於立法上的突破與創新,具有一定借鑒與參考價值,但此種規定方式與條文具體內容,仍需重新進行審視。是故,本文主要遵循基本面-法制面之思路,首先闡述應收帳款承購交易起源、發展與性質之基本面,其次再結合美國統一商法典、英國財產法案、台灣民法之規定,以及國際應收帳款承購交易公約、國際貿易應收帳款轉讓公約與國際應收帳款承購統一規則等國際文件

之內容,對中國大陸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之立法進行比較研究,最後簡要評析應收帳款承購契約有名化之立法。本文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緒論,分為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主要從應收帳款承購法律關係之界定、應收帳款承購契約內容之判斷與應收帳款承購契約效力之發生三個維度提出問題。第二章為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之發展與性質,首先闡明應收帳款承購契約之概念,其次以美國與英國的應收帳款承購交易的起源與發展為例,說明其形成發展概況,再簡要分析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于兩岸之發展情況,最後對現今應收帳款承購法律關係之學說與實務見解進行分類陳述。第三章為各國(地區)立法及國際文件,第一節為各國(地區)立法,對美國、英國與台

灣應收帳款承購契約之立法概況進行介紹。第二節為國際文件,本節主要通過對比國際應收帳款承購交易公約、國際貿易應收帳款轉讓公約與國際應收帳款承購統一規則之內容與架構,以說明國際文件間具體規則的異同。第四章為中國大陸。本章著重談及中國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之立法情況,總體分為民法典施行前之立法概況與實務見解,民法典施行後的民法典合同編「保理合同」章與債權讓與之規定,以及民法典立法之評析。本章首先闡述了中國民法典施行前的立法概覽,說明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之爭議解決具有法律缺位與無法得依之困境與問題。其次,本章說明司法實務為解決上開法律適用問題,通過裁判指引與案例判決累積,而逐漸形成相應之裁判規則,為民法典「保理

合同」章起草奠定基礎。再者,本章說明了民法典立法後之情況,呈現現有民法典立法之特色與不足。最後為民法典立法之辨析,其一,契約有名化應以普遍性、必要性、明確性、體系性與社會經濟重要性五個方面進行衡量,應收帳款承購契約有名化亦應如此。其二,本章以動產擔保交易視角審視民法典「保理合同」章之內容,說明其於動產擔保交易立法裡存在的衝突與不足之處。第五章為結論,對全文內容進行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