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有期限嗎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連帶保證人有期限嗎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古琍寫的 行政法-爭點Combo list 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保成) 和林國泰的 存證信函必學範本(六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也說明:三、如該借貸契約係約定施醫師為甲之「連帶保證人」,而非「保證人」,則乙於清償期屆 ... 註14: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民事判例要旨:「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永然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家祺所指導 陳顥的 公共工程遲延法律關係之研究-以「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機電系統統包工程」為例 (2019),提出連帶保證人有期限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共工程、工期、工程遲延、中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機場、ME01標。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研究所 林誠二所指導 黃暄詠的 關於民法上連帶保證性質之爭議問題研究──兼論連帶保證與連帶債務之關係── (2003),提出因為有 連帶保證、連帶債務、先訴抗辯權、銀行定型化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連帶保證人有期限嗎的解答。

最後網站淺談民法保證 - 誠信雙贏-找律師-佳事通-caston-24hrs ...則補充:一旦將當事人間基礎的法律關係定性後,在說什麼叫做『連帶保證』或『連帶保證人』 ... 約定期間屆滿後,當事人得更新之,惟仍應以書面為之,且其期限亦不得逾三年。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連帶保證人有期限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法-爭點Combo list 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保成)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有期限嗎的問題,作者古琍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準備行政法的考生   使用功效   找出問題爭點,直擊問題核心,分數唾手可得   改版差異   新增重點文章提示,學說實務並行不偏科 本書特色   國家考試的行政法科目,範圍既廣且深,各位考生除須要熟稔行政法各概念之內涵,層出不窮的實務見解(包含行政法院判例、決議以及座談會)和學說,對於欲獲得高分的考生亦不可或缺。   所以本書就實務見解及學說的部分做出彙整及分析,供考生於考前反覆閱讀;本書最後將是考生們於考前的一本快速秘笈,是上考場的必備利器呀!  

公共工程遲延法律關係之研究-以「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機電系統統包工程」為例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有期限嗎的問題,作者陳顥 這樣論述:

「與工期相關之爭議」為公共工程政府採購履約爭議的大宗,向來即為實務爭議的主要來源之一。另外,機場捷運是近年來重大工程之一,原本希望能使國際航線與國內交通網路結合並帶動地方經濟,然而卻因多種因素無法於原定期限內完成並進而發生嚴重遲延。從而,本文即以機場捷運所發生之工程遲延為研究主題。本文研究重心在於工程遲延法律關係之研究,透過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機電系統統包工程(ME01標)所發生之爭議分析契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包含機關對承包商、承包商對機關間之雙方關係,結合此實際上真實發生的案例佐以實務及學說見解,探討當事人間可能的法律上主張及相關爭議發生的原因、在公平合理之契約精神下應如何調

整業主及承包商的權利義務關係等。因此,本文藉由實務學說及相關文獻之整理,將研究架構依序編排為:第一章─緒論;第二章從區分各工期遲延之類型開始;第三章、第四章再進入爭議較為集中之「工程遲延業主之主張」及「工程遲延承攬人之主張」章節;最後第五章則綜合前述討論提出一些結論與建議作為總結。希望能使後續公共工程遲延之爭議發生時有一套具體的脈絡可遵循。關鍵字: 公共工程、工期、工程遲延、中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機場、ME01標

存證信函必學範本(六版)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有期限嗎的問題,作者林國泰 這樣論述:

  存證信函保存證據的效果佳,並且拜網路發達之賜,可輕鬆的在網路上下載郵局存證信函用紙來撰寫,寄件人只要經由郵局寄發而對方確實收到,無論對方日後如何抵賴,又將來是否對簿公堂,寄件人均已掌握有利的證據。只是如何撰寫?哪些情況下需要祭出存證信函?應掌握哪些重點?本書分門別類,以案例對照範本的模式,教讀者一步一步成為撰函高手!

關於民法上連帶保證性質之爭議問題研究──兼論連帶保證與連帶債務之關係──

為了解決連帶保證人有期限嗎的問題,作者黃暄詠 這樣論述:

由目前銀行實務上對於連帶保證人之處理可知,連帶保證人是處於一種極為不利的地位,可以說只有不利益而無任何利益可言,連帶保證人甚至無先訴抗辯權可茲抗辯。其實,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之下,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即債權人在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執行而無效果之前,不得對保證人請求清償(民法第七四五條參照),換言之,債權人在先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執行無效果後,便得以轉再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如此已足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退步言之,若將連帶保證制度解釋為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如此一來,固可使債權人之債權迅速獲得清償,惟似乎過於保護債權人,甚至對債務人而言亦有不當之利益,而對於連帶保證人而言卻極為不利,如此之解釋似乎有失公平。如前所

述,人的保證在手續上較為簡便,具有效促進交易、活絡經濟之優點,然而,由於連帶保證所導致的紛爭與在法律適用上對於連帶保證人如此不利,將降低吾人為連帶保證人之意願,如此將有礙經濟之發展,因此,希望將來藉由立法,使此一制度更符合公平,並促進社會經濟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