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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法律與生活─案例式 - 第 72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其具有補充性或稱第2次責任性,因此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之存在(民法第745條)。 ... 四、連帶保證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研究所 林誠二所指導 黃暄詠的 關於民法上連帶保證性質之爭議問題研究──兼論連帶保證與連帶債務之關係── (2003),提出連帶 保證人 有期限 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連帶保證、連帶債務、先訴抗辯權、銀行定型化契約。

最後網站本票簽了會無效嗎?保證人怎麼當?3大重點一次了解!則補充:也就是說,今天討債的一方,必須先向債務人透過法律程序追討,沒有結果,或是沒有還清時,才能夠向保證人追償債務。 但是【保證人】有幫忙還錢的義務,那【連帶保證人】多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連帶 保證人 有期限 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關於民法上連帶保證性質之爭議問題研究──兼論連帶保證與連帶債務之關係──

為了解決連帶 保證人 有期限 嗎的問題,作者黃暄詠 這樣論述:

由目前銀行實務上對於連帶保證人之處理可知,連帶保證人是處於一種極為不利的地位,可以說只有不利益而無任何利益可言,連帶保證人甚至無先訴抗辯權可茲抗辯。其實,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之下,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即債權人在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執行而無效果之前,不得對保證人請求清償(民法第七四五條參照),換言之,債權人在先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執行無效果後,便得以轉再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如此已足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退步言之,若將連帶保證制度解釋為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如此一來,固可使債權人之債權迅速獲得清償,惟似乎過於保護債權人,甚至對債務人而言亦有不當之利益,而對於連帶保證人而言卻極為不利,如此之解釋似乎有失公平。如前所

述,人的保證在手續上較為簡便,具有效促進交易、活絡經濟之優點,然而,由於連帶保證所導致的紛爭與在法律適用上對於連帶保證人如此不利,將降低吾人為連帶保證人之意願,如此將有礙經濟之發展,因此,希望將來藉由立法,使此一制度更符合公平,並促進社會經濟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