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遺產管理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寫的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和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的 繼承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選任遺產管理人需申報遺產稅- A13 金融稅務 - 工商時報也說明:財政部國稅局指出,遺產稅為自行申報制,但如果繼承人都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會依序找利害關係人、親屬、律師或會計師公會等擔任遺產管理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許惠峰所指導 黃裕峰的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研究 (2020),提出遺產管理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優先購買權、財產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英欣所指導 吳雨宸的 董事責任保險之制度探析 (2020),提出因為有 董事責任保險、董監事責任保險、公司治理、強制公開揭露制度、內部控制機制、外部監督機制、公司補償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遺產管理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甲為受遺贈人,承受乙無人承認之遺產,甲如何取得贈與物?則補充:一、為什麼會有遺產管理人? 1.所謂遺產管理人係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報明,或是無親屬會.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遺產管理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為了解決遺產管理人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 這樣論述: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是每個有資產者或繼承人不可避談的事。   本書從繼承的意義、誰有繼承權、何謂應繼分、特留分、遺贈的效力、可否抛棄繼承、如何預立遺囑、誰可擔任遺囑見證人、誰來執行遺囑,到如何計算遺產價值、分割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等一系列繼承權益問題,加上近幾年常見的財產規劃方式,包括:家族傳承、借名登記、信託、家族辦公室等皆有深入淺出的解析,是您未雨綢繆的最佳智庫。

遺產管理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海的聖地] 第二尚氏王統的玉陵:談談破風墓 / 李長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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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里 #玉陵 #那霸 #琉球王國 #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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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偉壯觀的首里城,是觀光客來到沖繩那霸必定會拜訪的地方。於首里城中走到有點鐵腿後,很多人應該都會放棄再花個5分鐘走到隔壁的玉陵去看看。其實玉陵是琉球歷史中相當重要的史跡,是琉球第二尚王統的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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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陵建造於1501年,尚真王為尚円王遺骨改葬所建。玉陵進入墓室前,共分外庭與內庭,規模顯得開闊。墓室則分為東室、中室、西室,主體空間由自然岩壁構成,外部則由岩塊組構,成為一「破風墓」形式,也就是看起來像一個房子的模樣。中室為洗骨前用來停放靈柩的空間,而東室則是洗骨後的國王與皇后,西室則為親屬家人。關於沖繩的「洗骨葬」,可以見我在《琉球的死亡工藝:厨子甕》裡的論述。玉陵理頭躺著皇室的詳細歷史,我們略過不談,我比較有興趣的事,「破風墓」的這個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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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陵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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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陵對沖繩研究有非常重要的價值,不過目前琉球王國皇室陵墓的研究,算是非常不足夠,大部分的民俗研究僅針對常民墓制與祭祖制度(安里進,2011),這還挺令人訝異的。歸咎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現代研究體系在沖繩發展略晚,另方面則是因為在二次大戰前,國王陵墓是絕對不可能被打開來做研究。因此,除了風葬墓、穴墓等自然外露的狀況,否則很少被實際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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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反倒成為玉陵被研究的契機,由於琉球政府文化保護委員會在1956年試圖估算戰爭對沖繩本地文物的損害,於是針對玉陵進行了調查,並在打開陵墓後,展開琉球皇室陵墓制度的討論。在2000年時,玉陵則登錄為世界文化遺產,為「琉球王國相關遺產群」(琉球王国のグスク及び関連遺産群),與首里城、中城城等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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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統破風墓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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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陵建造在石灰岩山坡的北側,以自然洞穴為基礎而建成墓室。墓室為東、中、西三連棟,形成巨大的墓室,並以灰黑色的磚瓦來表現茅草屋頂,各牆面則塗著泥灰來呈現白淨色澤。東室較為高聳,為兩層的建築,中室與西室則為一層。基本上玉陵的形象便是一座城寨宮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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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著廣闊的御庭是皇室陵墓的宮殿化的重要特徵,內庭與外庭的空間格局撐托出墓室主殿的宏偉,尤其在鋪上白色的細砂後,看來更加巨大。仔細地比較兩個庭院的細砂,居然略有不同,按資料上來看,外庭鋪得是白色的珊瑚沙粒,而內庭則是更為細緻的海砂,內庭是只有皇室才能進入的聖域。並且在明治時代以前,僅只有皇室能夠使用這個造型。目前我們所看到的形制,雖然是近世翻修,但大抵上還是保存著16世紀的模樣(安里進,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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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沖繩最多的墓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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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看起來像是房子的破風墓,在明治時代後被一般沖繩居民大量運用,是現在沖繩最常見、數量最多的墳墓形式,也稱為「家形墓」。去過沖繩的大家,一定對到處都可以見到的墳墓感到奇異,對於傳統琉球人而言(其實大部分的人類社會都是),親屬死亡後時常是直接安葬在居住處附近,而現代社會則將將人人都會面臨的死亡排除在日常生活場域之外,管制個人墓地隨意開發,集中管理人的死亡。像是沖繩在1960年代後便不再隨意,而是由靈園集中管理(前田一舟,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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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風墓的家屋形象,是希望墓屋能夠像家屋一樣,既使在死後的世界也能跟家人一同居住,三角形的屋頂造型,有抵擋風雨的功能,建築工法的概念來自中國的「搏風板」,傳到沖繩後,便從「搏」轉為類似的發音「破」。在沖繩,破風墓的歷史比龜甲墓來得更加久遠,不過,身為台灣人的我們一定對沖繩的龜甲墓感到十分熟悉,我媽也說:「啊這不就跟台灣的墳墓一樣」,所以我們下次再來談談沖繩的「龜甲墓」吧(完全不管人家有沒有興趣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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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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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里進. (2011). 琉球王国の陵墓制―中山王陵の構造的特質と思想.
2. 前田一舟. (2011). 墓の形態とその変遷--沖縄本島中部・屋慶名の事例. 沖縄国際大学社会文化研究, 12(2), 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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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文字:李長潔 淡江大學未來學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遺產管理人的問題,作者黃裕峰 這樣論述:

由於我國地峽人稠的特色,不動產具有高度經濟價值,有土斯有財亦為國人所熟悉之習語,對於擁有閒置資金的人們,投資購買不動產亦為理財重要方法之一。不動產優先購買不但能初步簡化不動產利用關係,經妥善規劃評估亦能成為一種投資方式,然而不動產優先購買權涉及諸多要件爭議,包括文義、性質、效果及要件等等,於法律的適用上,又因涉及諸多特別法或行政規則,使原本已略顯複雜之法律問題更加不容易釐清。然而欲探討優先購買權相關之細部要件爭議前,應先釐清優先購買權在憲法保障財產權之範圍內,是否有違憲或修正之可能,才有進一步探討之實益。 另外,產權乃調整資源使用權利分配的權利形式,從交易成本的觀點檢視效率的資

源分配,據以檢討優先購買權的立法原則深具意義。故本文第一章先介紹優先購買權之意義、種類及法律性質,以明瞭該權利之作用及法律效果,再嘗試探討優先購買權是否有違反憲法保障契約自由及財產權之疑慮,是否應適度限縮及優先購買權與法律經濟和交易市場的關係,最後比較分析各國優先購買權之法制。第三章節開始,分析介紹我國常見之各種不動產優先購買權,逐一扼要說明其法律要件、立法理由及實際操作下可能遇到之瓶頸,並點出常見優先購買權之爭議問題,最後提出結論、初步立法及修法建議,並探討現行法是否仍有存在之實質價值。

繼承法

為了解決遺產管理人的問題,作者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 這樣論述:

  俗語說:「生不帶來,死不帶去」,個人畢生努力之財產,不能隨其死亡帶離世界。國家為處置人民死亡後之財產關係,特規定民法繼承編,以解決該權利義務之歸屬。為此,本書以論述民法繼承編為目的,分為兩大部分:序論與本論。於序論中闡明民法繼承權與繼承財產之特色,共分五章,依次為繼承之根據、繼承之意義及分類、繼承法之編訂、繼承法之性質與繼承權。在本論中,依民法繼承編之體系,共分為三章,首先為遺產繼承人,說明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由何人為其繼承人;其次為遺產之繼承,闡述繼承人繼承財產之方法,與繼承所生之權利與義務;最後為遺囑,乃為尊重被繼承人處置個人財產之自由意思而設,並應優先法定繼承。

  本書為三代傳承之著作,由大戴(炎輝)、中戴(東雄)及小戴(瑀如)所共同撰述。各代有不同的時代背景與社會環境,而呈現立法與修法之進展。本書之主要特色有二:其一,繼承法在於解決被繼承人之財產如何由繼承人繼承,而以財產法之規定易發生牴觸。於發生牴觸時,應如何優先適用,有深人檢討。其二,理論之探討,需要實務之配合,方能融會貫通,為此本書另以「繼承法實例解說」予以搭配,以期讀者能融會貫通,而有條理的解決因繼承所生之法律疑難。

董事責任保險之制度探析

為了解決遺產管理人的問題,作者吳雨宸 這樣論述:

近年來,隨著兆豐案、樂陞案等弊案之爆發,董事責任保險成為了各界關注之焦點。不僅上市公司之投保率因而攀升,相關法律亦開始對董事責任保險有所規範,金管會亦於2019年起強制所有上市櫃公司投保董事責任保險,董事責任保險在我國想必將越來越普及。此外,國內外相關報告書亦多次強調董事責任保險所具有提升公司治理品質之機能,使董事責任保險在世界上越來越受矚目,由此可見,現今之董事責任保險實具有高度之重要性與關注度。因此,本文首先即欲對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做一詳細之介紹,包含董事責任保險於英美與我國之發展歷程,要保人、被保險人、第三人等參與董事責任保險之主體,董事責任保險之客觀與主觀承保範圍,以及董事責任保險所具

有之功能。而在對董事責任保險之基本構造有一定程度之掌握後,本文欲進一步以董事責任保險之運作過程為主軸,區分「締約前」、「締約後(含締約時)」、「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個不同階段,剖析現行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存在之問題,並提出適切之解決辦法,期望藉此改善現行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之運作,使董事責任保險得以順利發揮其應有之功能。此外,本文欲藉由「內部控制機制」與「外部監督機制」之公司治理架構,探討董事責任保險於公司治理中所扮演之角色,具體說明董事責任保險係如何透過「強化董事會職權發揮」、「活用獨立董事制度」、「監督董事執行職務」、「提供第三人重要資訊」、「抑制董事道德危險發生」之機能,強化投保公司「內部控制機制

」與「外部監督機制」之作用,進而促進投保公司之公司治理成效。最後,本文認為,未來應於董事責任保險中建立強制公開揭露制度,強制要求所有類型之公司正確地公開其投保董事責任保險之相關資訊,包含「承保範圍」、「除外條款」、「保險金額」、「自負額」、「保險費」、「保險人之名稱」等保險契約內容,使董事責任保險得以發揮加強版之外部監督效果,進而得以進一步地促進投保公司之公司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