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麒麟律師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江雅綺所指導 黃晴釩的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中合理使用之認定-以奇美部落案為例 (2021),提出郭麒麟律師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文化資產保存。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盧文祥所指導 林承慧的 兩岸對商標註冊之維護及因應搶註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商標註冊、商標審查、商標不得註冊事由、在先權利衝突、惡意搶註的重點而找出了 郭麒麟律師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郭麒麟律師,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中合理使用之認定-以奇美部落案為例

為了解決郭麒麟律師的問題,作者黃晴釩 這樣論述:

隨著2007年通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2015年相關實施辦法公布後,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已可經由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以獲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其概念上類似著作權,可藉此主張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改變了長久以來大眾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得以自由利用之認識。不過由於該條例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保護之立法模式為全球首創,條文規範尚未盡完善,而在條例中第16條第1項第3款關於合理使用之認定,條文中僅規定可主張合理使用,但對於如何認定並無過多說明,當有侵權事宜發生應如何進行認定,事實上各方並無共識。本文藉由各方角度分析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內涵,提出如何認定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利用

為合理使用為適,並以奇美部落與原住民族委員會間之爭議為例,說明於具體案件中如何操作該認定方式。最終認為儘管該條例在內涵上確與著作權法有所不同,但仍可參考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審酌四款判斷基準並綜合考量,另外在判斷時,除了財產權層面外,同時要考量對文化層面的影響,此部分或可參照智慧創作說明書中相關內容。

兩岸對商標註冊之維護及因應搶註之研究

為了解決郭麒麟律師的問題,作者林承慧 這樣論述:

台灣商標法自1930年制定至2016年,共歷經14次修正,2018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再次啟動商標修法芻議工作,同時因應律師法修正草案通過後,對商標代理行業之衝擊。擬具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16條、增訂2條,於2020年10月27日函送行政院審查;而大陸商標法於1982年制定,其後歷經1993、2001、2013、2019年共4次修正,兩岸商標法為因應實務運作上闕漏之處及符合國際趨勢,條文不斷更新完備。本文從兩岸商標法沿革、兩岸商標制度基本原則、兩岸商標主管機關對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內容、探討商標不得註冊事由,且將商標不得註冊事由中涉及權利衝突之兩岸商標法條文加以類型化,並將其歸類為申請註冊

商標與「地理標誌」間之衝突、申請註冊商標與「註冊/申請在先商標」間之衝突、申請註冊商標與「在先權利」間之衝突等類型,同時整理大量相關案例及法規適用之實務問題,指出行政機關及法院見解之差異,接著再針對先使用、未註冊商標遭到惡意搶註時,兩岸可適用之商標法規定及案例加以探討,最後作成結論並提出若干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