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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也說明:Q5:以下情況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1)公司法人以買賣方式新取得住宅(含基地)所有權,且過戶時間在109年12月8日(含)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蕭全政所指導 張志源的 臺灣社會住宅政策之政經分析,2010-2020 (2020),提出銀行法12-1自用住宅定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會住宅、公共政策、偏差、偏差動員、政經分析。
而第二篇論文萬能科技大學 經營管理研究所在職專班 吳炎崑所指導 劉文信的 桃園市工業住宅不動產放款信用風險評估之研究-以某銀行為例 (2015),提出因為有 工業住宅、銀行放貸、信用風險、深度訪談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銀行法12-1自用住宅定義的解答。
最後網站授信與徵信法規含銀行法四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 Peg則補充:... 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第2條銀行之定義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 ... 銀行法第12 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 ...
2020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票據法(概要)+銀行法(概要)
為了解決銀行法12-1自用住宅定義 的問題,作者宏典文化金融基測,銀行招考對策研究小組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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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與銀行招考其實並無差別,主考單位仍然由其歷年累積之試題資料庫為實際命題使用。因此在準備上,考生仍可依循銀行招考備考方法,一次準備即可因應兩種考試。惟考生務須留意者為金融基測之計分方式係採級距制,如級距未達行庫最低標準者,將無法參加口試。因此考生如欲善用金融基測「考一次面試多家行庫」優點,則將級距盡可能拉高乃首要之務;否則反而會因級距未達標,在「初審資格不符」下喪失各家行庫面試機會。 最新「2020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系列,不同以往之處在於,依據金融基測之分科方式出版,使之更符合考試需要。然10年來不變的是→完整收錄「108年10大公民營行庫最新試題」→題題詳盡解析100%製
作完成,絕不打馬虎眼。一書在手,不僅可飽覽各行庫最新年度試題與詳解,更可收一次準備、兩種考試(金融基測與銀行招考)皆可應付之效! 準備金融基測/銀行招考沒有捷徑!當所有人都只想求快、求速成,其實就代表著腳踏實地的你已經離成功更接近!選擇同樣腳踏實地題題詳解的宏典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按部就班逐題練習,不管對錯每題檢討每個選項都去理解,則不管考試方法如何變化,相信各大行庫的大門仍將為你敞開! ★2020金融基測/銀行招考最新命題趨勢★ 1. 票據法(概要) 試題難度維持穩定,考古題用力寫至少可拿七成分數。惟本科若想全拿則務須加強準備「票據行為理論」、「條文意旨與延伸題型」、「
銀行作業實務」以及「相關法院判例」! 「票據法(概要)」一科在今年的命題型態與難度上維持穩定,大抵將近七成的考題都是單純的條文題,容易拿分。惟考生們一定都知道,票據法是一個「要拼全拿」的拉分科目;若想透過本科拉高總分,則其餘兩成的難題就必須要能掌握。但票據法難題的涵蓋範圍頗廣,由條文延伸而出的法院判例、銀行作業實務既多且雜,要從坊間找到一本適合的用書並不容易。所幸,在銀行近十年年年招考下,已累積大量試題資料庫,故利用考古題來分析難題的出題方向,正是精準度最高、且投資報酬率最好的方法。以下首先分析今年試題的主要命題方向: 1. 票據法條文題(一)【配分比重超過40%】:此即一般所謂的
「送分題」,問題與選項均直接引用條文內容,所以條文背熟或考古題多寫,幾乎可以秒拿分數! 2. 票據法條文題(二)【配分比重約20%】:此種題型一般稱為「找碴題」,也就是會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錯誤)」的題型。所幸大部分考題選項中的敘述均為「直接引用條文」,因此只要考古題有用力寫,分數應該都拿得到。 3. 票據法案例題【配分比重<10%】:此種題型的題目會一個案例呈現,通常題目中會出現多達5-6個票據關係人,接著以一大串文字描述各關係人之票據行為,最後問相關人之票據責任;此類題型在今年出題數相對較少,主因題型變化性不高(幾乎都圍繞在如「票據偽造」、「回頭背書」等主題),在銀行連年招
考,考生勤寫考古題下,已經不再算是難題。 4. 四大難題【配分比重<20%】:此處正是票據法能否考取高分的決勝戰場!試題形態主要可分為四大類型: (1).票據行為理論: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比較三種票據之「票據關係當事人」、「票據資金關係」、「票據效用」。三種票據各自之特性為何(例如:完全有價證券、貨幣市場有價證券)。票據權利的「發生」、「行使」、「移轉」分別需要行使何種票據行為。票據上「權利滅失」之原因有哪些。「塗銷禁止背書轉讓」無論係由發票人或背書人為之,均需簽名蓋章。倘塗銷欠缺簽名或蓋章,則通說及實務均認塗銷不生效力。 (2).條文意旨與延伸題型: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
票據喪失時為公示催告之效力(保持止付通知效力、防止善意取得)。票據法第14條(善意取得)規定中有關「「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之應用。執票人以外之人塗銷票據背書記載,不影響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30條發票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下,該記載會產生何種效力(票據喪失流通性、人之抗辯不因之中斷、不適用善意取得)。不得為「止付通知」票據有哪些。票據法第41條第1項,期後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效力」之內涵(共五點)。票據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此處之前手係指「發票人以外之前手」。無記名支票,縱發票人
在支票正面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亦不生票據法上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票據法第139條:不論是記名或無記名支票,均得為平行線之記載。 (3).相關法院判例: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50年台抗字188號》判例:本票之保證人不得類推適用票據法第123條逕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司法院《102年易字第707號》裁判:「郵政劃撥支票」其本質僅係民法所規定之指示證券→並非票據法所稱之支票。最高法院67年度第6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支票發票人票據債務之成立,應以發票人交付支票於受款人完成發票行為之時日為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77號判決:發票人雖撤銷支票付款之委託,然仍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
票之支付,並不因撤銷付款之委託而受影響。利益償還請求權之轉讓,無須交付該票據以證明該債權存在(前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台民司函字第○○○三號函復台高院)。 (4).票據與銀行作業實務: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判斷發票人於銀行之存款數是否足敷支付該支票金額之時間為「執票人提示支票時」。票據之「同時履行抗辯」。「空白授權票據」之效力視補充權授予前後而有不同: (1). 補充權授予前:該票據無效(應記載事項欠缺); (2). 補充權授予後:該票據有效→在補充前所為之發票、背書、保證等空白票據行為,自補充權生效時起,才各自發生票據行為效力。支票付款人之審查義務。一般法條規定中提到的「日」→如未特別強調其為
「營業日(除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外)」者,一律以「日曆日」計算。《票據匯款收付處理辦法及支票背書辦法》中有關「支票背書審查通則」之規定。 相信讀者們看完上面這些難題的主題,一定會有一種「昏頭」的感覺……。因為這些題目敘述中幾乎不會出現票據法條文,所以即使能將票據法倒背如流,若對於票據行為、部分條文立法意旨不理解、則照樣是看不懂題目的問法……。因此票據法若想考高分,則在擬定備考計劃時,針對此四大難題的準備,切記一定要預留更多的時間去深入研究、理解。 2. 銀行法(概要) 題型變化少難度不高、最新修法出題數少。主管機關各項函釋與各條文授權規定事項辦法反成決勝關鍵。 銀行法(概
要)一科在106年因「主管機關各項函令」、「各條文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與「銀行法參照相關法令」出題數大增導致難度大幅提升;所幸107~108年兩年的題目都不再出現此情況。「純條文題型」出題佔比大幅增加,意料之外的考題數則明顯減少,且108年4月最新修法的考題,在整年度的出題比重也不高。所以相信銀行招考題庫的讀者們,應該都可以很輕易的在本科考到很高分。 至於較新的題型今年以「主管機關各項函令」與「部分冷僻法條」為主,惟出題比重並不高。例如: 1.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執行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相關規定作業準則》:考的是第5,6條有關「一般保證人」、「共同借款人」與「保證範圍
」的規定。 2.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考了第16條有關中長期授信金額達「兩億元」以上之授信案件應要求借款人另加送營運計畫、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以及第23條銀行對擔保品之估價於覈實決定時應參照之因素有哪些。 3. 金管會對於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之解釋令,包括《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1433號 函》與《金管銀法字第10702733630號 令》:主要在規定應計入與得不計入「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之放款項目。 4. 銀行法第58條:銀行之合併或申報事項變更,應於換發營業執照後「15日」內公告。 5. 銀行法第125條之1:故意
損害銀行信用之處罰金額。 6. 銀行法第89條參照第3條:工業銀行經營之業務項目。 7. 銀行法第12條相關:一般銀行可接受為授信擔保之「權利質權」的標的物有哪些。 8. 農委會農業金融局《農金字第0965080259號函》:主要在解釋「農舍」非屬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之自用住宅。 9. 財政部於《台財融字第 84790478 號 函》:主要在解釋有關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及第33條之1規定中有關「辦理授信之職員」之定義。 10. 銀行法第76條: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之不動產,原則上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 11. 銀行法108年4月修法→對
於銀行之最高罰鍰提高至「新臺幣5千萬元」。 12. 銀行法第10條:信託資金的定義。 13. 銀行不動產放款經營實務:若借款人逾期未還款,則銀行將會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將債務人抵押之債務進行「假扣押」或「假處分」。
臺灣社會住宅政策之政經分析,2010-2020
為了解決銀行法12-1自用住宅定義 的問題,作者張志源 這樣論述:
本研究從政治經濟分析角度,討論臺灣2010-2020年社會住宅政策因果脈絡,並結合社會住宅之建築計畫內容,分析社會住宅建築特色。 在社會住宅政策倡議與反對(2010-2011)階段,主要分析社會各界對社會住宅政策推動的正反意見,討論該政策出現歷程及政策倡議侷限在新北市及臺北市之原因,探討此階段馬英九總統的政治考量及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的倡議目的和內容。 在社會住宅政策執行停滯與變動(2012-2015)階段,主要分析中央政府原規劃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並行,但因2014年桃園八德合宜住宅標案弊案而改變之原因,並探討此階段民間團體發動巢運,對社會住宅政策提出之觀點。由於此階段政策侷限在新北
市、臺北市、桃園市,故探討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三個直轄市的市長候選人及總統候選人對社會住宅政策之觀點。 在社會住宅政策創新與更新(2016-2020)階段,主要分析實現蔡英文總統宣示8年內興建20萬戶社會住宅,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提出的各類配套方案內容以及《住宅法》修訂及政策創新,探討此階段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內政部及內政部營建署社會住宅政策觀點,分析各直轄市政府對於社會住宅政策的執行成果。 最後討論台灣社會住宅政策的特殊性,並提出社會住宅政策未來展望與建議。
【連續第9年銷售冠軍】2019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綜合科目五合一)
為了解決銀行法12-1自用住宅定義 的問題,作者宏典文化銀行招考對策研究小組 這樣論述:
★連續第9年銷售冠軍-最新試題100%題題詳解!★ 感恩廣大考生的支持!宏典「銀行招考題庫系列」自民國99年迄今,已連續第9年蟬聯銀行招考用書全國銷售冠軍(統計資料來源:博客來網路書店,各大書店門市)!批踢踢、dcard、知識家、國考部落格……等,各大國考論壇上榜考生分享心得一致強烈→推薦「考銀行這本必備」! 最新「2019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綜合科目五合一)」完整收錄「107年13大公民營行庫最新試題,總計5科(含洗錢防制相關法規)1664題」→題題詳盡解析100%製作完成,絕不打馬虎眼→有效助您「專注命題取向」,讀到真正的重點! 準備銀行招考沒有捷徑!當所有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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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長期營業用資產(廠房及設備資產)」、「股東權益」、「現金流量表編制」以及「財務報表分析」等單元均仍維持相當高的出題比率;另須特別注意「長期負債」此一單元在107年出題頻率大幅提升! 2. 107年新的命題重點較集中在,?「會計錯誤調整」與?「IFRS 9」這兩個單元:會計錯誤調整在去年就已提醒考生是最重要的新命題熱點,果然107年出題數大增,且有一定難度。為什麼頻出?其原因有二: (1). 範圍太廣:有正確就有錯誤,所以等於所有章節都可以出會計錯誤題型; (2). 要「榨」三次腦力:一般會計題型的解題思惟多為「單層次」→也就是「寫出正確答案」就搞定。但會計錯誤題型的解題思惟則達
到「三層次」的「正確→錯誤→修正」,任何一個步驟錯誤則很可能會前功盡棄、全盤皆輸……;所以建請今年的考生們一定要特別加強演練會計錯誤調整此一單元的內容。 另IFRS 9於新公報適用下,去年即已提醒考生留意出題數必定大增,果然不出意料,惟考點還算蠻固定的變化不大,只有極少數一兩題同時涉及多項會計處理(期初購入、期中交易、期末評價)較為棘手; 3.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相關考題:此部分題型由於經常是涉及公報規定內容,也是考生較為頭痛之處。惟其實命題方向頗為明確,所有出題集中在以下單元: IAS 1(財務報表之表達):常考「流動負債」的定義; IAS
1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土地成本涵蓋項目、土地改良物之認列(是否具有永久性)、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每一部份成本相對於該項目之總成本若屬重大,則每一部份應單獨提列折舊; IFRS 9(投資):金融資產分類方式(解析附有整理表)、金融資產之「期初認列」、「續後評價」、「處分」。買進/賣出時交易成本之認定、「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不得認列處分損益、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IAS 37(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負債準備認列條件與負債準備之認列方式(單一義務&大母體); IAS 38(無形資產):認列無形資產之條件、應予費用化之支出、
不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不得提列攤銷; IAS 41(農業):期初認列淨公允價值模式、期末認列(成本或淨變現價值孰低)。 另IFRS 15「客戶合約收入」也是最新適用公報,惟在107年出題數甚少(只出現一題於年底之一銀二招試題),料因是新公報上路下尚未有足夠的題庫供命題使用,然108年起出題數就很有可能大幅提升,此點請讀者務須留意。 (4). 留意部分會計科目之定義:如合約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備抵損失、服務資產/服務負債等。如果對題目中出現的會計科目的意義不了解,則解題的時候很容易就會「卡關」,甚或是掉入題目的陷阱……。 2. 貨幣銀行
學(概要)【試題總數:501】 貨幣供需與貨幣總體理論出題頻率明顯增加。難度穩定,做考古題投資報酬率佳! 貨銀一科於107年的命題分布大致與先前相同,比較明顯出題增加者集中於「貨幣供需與貨幣政策」、「貨幣總體理論」兩章,另外就是傳統的頻出單元,如「貨幣供給定義與貨幣數量」、「金融體系」、「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工具」及「利率基本概念與利率的決定」。原本最熱門的「中央銀行與銀行業」一章除「金融監理」單元出題比率提升外,傳統命題冠軍「銀行業之業務與經營」單元出題比重則出現略為下降趨勢。 試題難度與前年維持一致:大抵一份試題20-27題中,有3/4會是很好拿分的考古題,剩下的1/4則難度較高
→分析各行庫招考的難題,可以發現其命題範圍通常包括: 1. 銀行時事題型:例如有關虛擬貨幣、金融科技議題(Bank3.0、Fintech、金融數位創新服務之UCC理論)、銀行業務綜合化-金融控股公司預期效益&防火牆制度、美國聯邦準備Fed之「縮表」作法與影響; 2. 銀行業實務題型:例如在任最久的中央銀行總裁、《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3條第2項→免提準備金之存款、景氣好銀行降低資本提高RO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題型等; 3. 金融商品相關題型:例如可轉債距到期日遠近與價格間關係、共同基金風險/報酬波動率衡量指標、債券發行相關機構(發行、代理、
受託、承銷)、台灣櫃買中心定義之國際債券、ETF與反向型ETF、遠期市場、通貨交換; 4. 深度題型:例如電子貨幣與虛擬貨幣之比較、間接金融比直接金融來得重要的原因-規模經濟&資產轉換、政府負債貨幣化(財政赤字貨幣化)之意涵與負面影響、交易方程式微分後得「貨幣數量與貨幣流通速度變動比率之和,約等於物價與實質所得變動比率之和」、托賓-q理論認為貨幣政策會透過「股價、企業投資」管道影響總體經濟活動、產出缺口之定義與應用、理性預期學派之「最適預測」=由模型產生之預測、BOP經常帳中之「貿易帳」定義。 →由今年「深度題型」之出題內容可以看出,其偏向教科書理論的態勢十分明顯。由此考
生也可推知命題委員在嘗試試題變化下,選擇直接由大專教科書裡的內容出題,此部分就有利於本科系的考生。 比對107年的落點與前五年之統計數字,可以發現今年命題的主要趨勢包括: 1. 傳統重要的單元在前兩年之出題比率曾經下降,但107年又恢復大量出題:最明顯的單元如「貨幣供給定義與貨幣數量」、「金融體系」、「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工具」與「利率的期限結構理論」。而這些傳統重點在配分比重回復下,也使得「寫考古題」的效益大增; 2. 「利率基本概念與利率的決定」一單元之命題數大幅增加。今年特別是有關「目前收益率、當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之計算與可貸資金理論、流動性偏好理論的內容均極為頻出,
請讀者於備考時務必加強本單元之準備。 3. 「銀行業之業務與經營」一單元命題比重稍微減少:似有將配分挪至「金融監理(e.g.存款保險制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單元之態勢; 4. 其他命題比重較多單元:除「貨幣數量」、「貨幣供需」與「貨幣政策」等落在第六章的各單元外,注意今年在「貨幣總體理論」一章,如IS-LM、AS-AS單元,出題數也有較明顯的增加→故稱今年命題有「偏向理論」的趨勢。 提醒有意準備108年銀行招考的讀者,今年準備貨銀這科,強烈建議把這本題庫裡面「每一題、每個選項的解析都用心讀過」、「當課本念」。由其是針對深度題型,筆者在本次的解析寫作上下了相當大的功夫
,其來龍去脈的解說甚至比許多教科書還更詳盡,可以很快幫助讀者理解這些難題的脈絡。且一旦讀懂了這些解析內容,對於該主題的認識/理解會有相當明顯的提升,對於應付今年的貨銀考題可以說有相當大的幫助(難題看懂了、理解了,效果就像「打通任督二脈」一樣功力大增……)。 3. 票據法(概要)【試題總數:463】 試題數與難度穩定,寫考古題投資報酬率佳,難題留意「條文意旨」、「票據行為理論」以及「相關法院判例」! 「票據法(概要)」一科在近年一直都是命題型態與難度最為穩定的一科,今年亦無意外。且由各大行庫各類科招考科目觀之,本科之重要性有逐年提升的趨勢(很多類科都要考票據法)。至於其命題方
向則與前幾年均相同: 1. 票據法條文題(一)【配分比重超過40%】:此即一般所謂的「送分題」,問題與選項均直接引用條文內容,條文背熟就有分數! 2. 票據法條文題(二)【配分比重約20%】:此種題型一般稱為「找碴題」,也就是會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錯誤)」的題型。大部分考題選項中的內容均為「直接引用條文」,因此只要考古題有用力寫,分數應該都拿得到; 3. 「敘述性考題」【配分比重<10%】:就是題目會出現多達5-6個票據關係人,接著以一大串文字描述各關係人之票據行為,最後問相關人之票據責任;此類題型在今年出題數相對較少,主因題型變化性不高(幾乎都圍繞在如「票據偽造」、「回頭
背書」等主題),在銀行連年招考,考生勤寫考古題下,已經不再算是難題; 4. 「部分條文內容意旨」、「票據行為理論」以及「相關法院判例」:後二者自105年起就已陸續出題;然部分「條文內容意旨」則為107年票據法難題新亮點!而為什麼會有此類題型的出現?主要就是鑒於考生對於票據法多是採取「死背條文」的準備方法,然對於條文內容其實並不了解(條文在講什麼可能根本都不知道……)。所以出題者針對此點設計考題,就很容易考倒很多考生。例如以下主題: (1). 「表見代理」應具備要件(包括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 (2). 空白授權票據之成立須具備之要件以及授權方式。 (3). 票據法第13條與第
14條所稱之「惡意」內涵不同。 (4). 票據法第14條第2項所謂「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包括二種情形。 (5). 票據法第17條反向解釋:如果是票據權利人故意塗銷票據上簽名或記載,則會影響票據上之效力。 (6). 票據本身並不因掛失止付而無效,失票人的票據責任並不因此免除。票據權利之喪失係發生在「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後,在除權判決前,執票人仍得行使其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7). 喪失票據人縱使未為止付通知,仍可逕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期間「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據」:仍須對其負票據責任。 (8). 「拒絕證書」之意義。 (9). 票據法第41條期後背書所謂「僅有通常債
權轉讓之效力」的內涵。 (10). 為什麼期後背書「不具票據背書擔保效力」? (11). 為什麼參加承兌制度可以「阻止期前追索」? (12). 回頭背書行使追索權之限制有哪些? (13). 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得就債務人之「所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14). 撤銷付款委託於撤銷時即時生效,付款人不得付款,但執票人票據權利不因之喪失。 (15). 保付支票:付款人為支票唯一債務人;須就「全部支票金額」為保付。 另有關「票據行為理論」與「相關法院判例」,今年主要出現的題型包括: (1). 票據行為之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2). 法人簽發票據應具備之要件。
(3). 票據法律關係。 (4). 發票人/背書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之目的。 (5). 隱存保證背書&信託背書之意義。 (6). 若背書實質連續而形式上不連續時,該票據並非無效,惟背書間斷後之執票人不得主張票據上之權利。 (7). 期後背書仍為轉讓背書之一種,故仍具有「權利移轉」與「權利證明」之效力。 (8). 銀行實務:各行庫一律不辦理部分支付。一部分之付款「一律以退票處理」。 (9). 支票付款人之審查義務包括哪些。 (10). 保付與保證之比較。 (11). 平行線支票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仍得委任取款背書。 (12). 執票人就因撤銷付款委託而
退票之支票,得於時效內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77號判決內容。 (13). 支票付款人違反票據法第143條前段規定拒絕付款之責任(最高法院67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意旨參照)。 (14). 發票人簽發本票予當舖,再由當舖讓與執票人,就執票人與發票人之法律關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75號民事判決內容。 (15). 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 4. 銀行法(概要)【試題總數:242】 難度明顯下降!純法條考題比重高,主管機關函釋、各條文授權規定事
項辦法、銀行法參照法令出題數大減。生冷題型多集中於最新條文、中央銀行相關條文及其他冷門條文。 銀行法(概要)一科在106年因「主管機關各項函令」、「各條文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與「銀行法參照相關法令」出題數大增導致難度大幅提升。但很慶幸的,在107年這樣的情況已不再出現:「純條文題型」的出題佔比大幅增加,意料之外的考題數則明顯減少,所以相信銀行招考題庫的讀者們,應該都可以很輕易的在本科考到很高分。 比較新的題型多集中在「最新法規」與「部分冷僻法條」,例如: 1. 第10條(信託資金)銀行的角色為「受託人」; 2. 第22條之1(促進金融科技創新,推動金融監理沙盒,於核准辦理期
間及範圍,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新法; 3. 銀行法第27條(國外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過中央銀行核准; 4. 第33條之5(從屬公司); 5. 第42條(存款、負債準備金比率)依中央銀行規定; 6. 第47條之3(經營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許可與管理)也與中央銀行有關; 7. 第62條之7(銀行之清理)第6項有關財產「別除權」之意義; 8. 第69條(退還股本或分配股利之限制); 9. 第76條(承受擔保物之處分)四年內處分之; 10. 第116條(外國銀行定義); 11. 第121條(外國銀行業務經營範圍)應洽商中央銀行; 12. 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
一項專業經營原則之「罰則」-新法; 13. 第129條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違規營業之罰則。 讀者是否有注意到,上述題型中很常出現的關鍵字包括:「新法」、「中央銀行」、「罰則」。這些都是過去不曾出過的考題,所幸範圍都在銀行法本文中,即使過去沒出題也有機會答對。特別留意「罰則(第125條~第136條2)」在106年已陸續有出題記錄,107年持續出題,預料在今年應會持續出現。故再次提醒讀者在準備銀行法時最好「連同違反各條文規定之罰則一起準備」,記憶效果較佳。 至於107年有關「主管機關各項函令」、「各條文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與「銀行法參照相關法令」的考題則非常少出,題目中只有
出現: 1.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執行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相關規定作業準則》會員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變相採「共同借款人」之方式辦理; 2.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銀行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之例外情況; 3.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有關「授信條件」之涵蓋項目; 4.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條(主管機關)及第12條(創新實驗開始辦理期限)。 與106年出題頻率相比確實明顯減少許多。 5. 洗錢防制相關法規【試題總數:83】 新考科法令背熟就有分數。惟法令修訂頻繁,備考期間務必關注
修法動態。 本考科係因應在洗錢防制、反資恐已成近年全球趨勢下,我國之《洗錢防制法》修正案除於106年6月28日正式上路。另行政院亦於106年3月16日成立「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統籌我國洗錢防制整體工作。而銀行業在身為洗錢防制、反資恐第一道防線下,相關人員自應具備洗錢防制、反資恐之相關知能。故將本科收錄於銀行招考應試科目,完全不意外! 所幸本考科新上路下,其情況與當年銀行法剛開始考試時相當類似,亦即「全部都是直接考法條」,幾乎沒有難度較高的應用題型。所以目前還是標準的「背多分」考科!而通常筆者都會強烈建議考生,有考這類考科的行庫一定要去給他報考一下,反正只要法條背熟,這些題庫就是
「送分題」。 但如同本科標題提示,洗錢防制各項相關法令甫於107年11月進行大幅修訂。除最重要的《洗錢防制法》與《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大修之外,另過去常考的《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業已廢止、其他諸如《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相關規定問答集》、《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頻出規定同樣歷經大幅修訂。由於洗錢防制除了是新的業務外,洗錢防制工作也不斷的在與時俱進,因此「頻繁修法」就是本科的特色。建議讀者們於準備洗防一科時,務必要時常關注「最新修法動態」:除了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另備考期間亦應多留意各項金融時事新聞。
再次提醒考生,所有銀行招考上榜者在分享準備秘訣時,惟一共同的致勝方法就是「多做題目」→因為銀行招考題型多為「選擇題」,此種考試最需要考生大量演練考古題,再加上銀行招考已經行之有年,已經累積出屬於該考試專有之題庫。所以透過勤做考古題,時時檢視自己的程度,了解哪些地方還不熟悉需要加強者,是戰勝銀行招考的不二法門! 當您拿起這本書時,筆者相信你一定已經下定決心或正在考慮加入銀行招考的行列。而正由於「考古題」對銀行招考而言是那麼的重要,再加上本書所收錄107年14大行庫招考,共計1664題,每題之解析均為筆者絞盡腦汁,腳踏實地,逐題編寫而成。所以對於本書,筆者敢大膽的向你推薦: 「不要猶豫
!買下它,然後立即開始練習!」腳踏實地的從第一題做到最後一題,而且每一題至少都做過三次,藉由大量的練習強化觀念與習慣作答的方法。並利用本書詳盡的解析內容,追本溯源,掌握四大考科命題重點,進一步整理出屬於你個人的銀行招考筆記,反覆解題,整理,紀錄,就能將各科題型一網打盡! 「機會只留給準備好的人」!備戰銀行招考,紮實基礎能力的養成是必須的,而本書「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最大功用就是能在短時間內增強你的專業能力,帶你快速進入狀況,而有足夠實力與來自全國的考生上考場一分高下!如果考試就像打仗,那麼首先利用上述各科落點分析精準規畫你的作戰策略,其次搭配本書作為你強大的作戰武器,最後若能堅持腳踏實
地全心付出→「貫徹執行」你的作戰計畫,相信今年就會是你開啟亮麗職涯的轉捩點。 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給腳踏實地、認真準備的你!
桃園市工業住宅不動產放款信用風險評估之研究-以某銀行為例
為了解決銀行法12-1自用住宅定義 的問題,作者劉文信 這樣論述:
台灣銀行業目前主要營收來源為存款收受及貸款貸放間的利差,然而銀行貸放業務中仍以不動產放款業務為主要核心業務,而房屋貸款向來是銀行業不動產放款中最重要的獲利來源,本研究以銀行業者在消費者提供「桃園市工業住宅」作為擔保品時,銀行業者放貸給消費者,從銀行經營的角度切入,金融機構應考量政府政策配合及信用風險、決策評估。本研究旨在探討,針對「桃園市工業住宅」信用風險評估之研究,整理相關文獻輔以理論基礎後,藉由訪談某銀行桃園市分行7位專業經理人,以了解銀行業者承作狀況及信用風險主要評估要素項目。本研究以深入訪談逐字稿進行資料整理、歸納與分析,並提供給消費者及金融機構作為參考。研究結果發現受訪之7位某銀行
桃園市分行專業經理人,針對「桃園市工業住宅」是有承作意願的而且目前是沒有信用管制的,在承作的案件中,諸多信用風險評估要素中分別以「借款人(含配偶)家庭總收入」、「繳款紀錄」、「金融往來實績」、「擔保品位置」、「授信用途-自用」等5個要素,被提及次數相對較多。本研究之結論為:一、針對「桃園市工業住宅」,某銀行桃園市分行是有承作意願的。二、針對「桃園市工業住宅」,某銀行桃園市分行是沒有信用管制的。三、針對「桃園市工業住宅」,某銀行桃園市分行評估信用風險要素中,以「借款人(含配偶)家庭總收入」、「繳款紀錄」、「金融往來實績」、「擔保品位置」、「授信用途-自用」等為主要考量要素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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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12-1自用住宅定義的網路口碑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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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法令函釋-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 ...
(一)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自用住宅放款」,係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目前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所為之金融機構 ... 於 www.fsc.gov.tw -
#2.銀行法12 1 - Huzursokagi.com
銀行 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定金額為限 ... 於 ekocu.huzursokagi.com -
#3.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Q5:以下情況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1)公司法人以買賣方式新取得住宅(含基地)所有權,且過戶時間在109年12月8日(含) ... 於 www.cbc.gov.tw -
#4.授信與徵信法規含銀行法四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 Peg
... 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第2條銀行之定義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 ... 銀行法第12 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 ... 於 peg.bitnb.com -
#5.銀行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銀行法12 1
六銀行法第十二條之第項明定適用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應有側重. 保護消費者之立法意旨,而對企業戶放款,企業本身多有對等能力足資在訂. 約條件上與銀行商議銀行 ... 於 qzah.web3s.tools -
#6.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執行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植根法律網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第12條之1禁止徵提連帶保證人. ﹝1﹞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銀行法第十二條之第項 ... 於 5oy.aleishagamble.com -
#7.危老都更博覽會》全台30年老屋近500萬戶!居住安全不能 ...
房貸補貼1戶發3萬!一 ... 法 · 內政部預告《平均地權條例》子法實名檢舉炒房「最高拿1000萬」. 2023/04/25. △內政部《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方案》明 ... 於 www.wealth.com.tw -
#8.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執行銀行法第12條之1及 ...
(二)會員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但借款人有還款能力不足之情形(例如:借款人薪資收入 ... 於 www.rootlaw.com.tw -
#9.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
1.所稱「自用住宅貸款」依據. 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 定,係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之中華民國國民,目前在國. 內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 住使用之住宅所為之金融. 機構貸款 ... 於 www.obu.com.tw -
#10.5 way 中国法律检索系统北大法宝- 銀行法12 1 - Zzdkyd
銀行法12 1 - 銀行法中華民國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及第十二條之二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 · 銀行法第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 於 zzdkyd.whatsapshop.top -
#11.房貸補貼3 萬元資格?申請流程?第三批補貼開始入帳!
只要是自用住宅的貸款都可以申請,無論房屋貸款是國民住宅、國軍官兵住宅、中央及 ... 房貸補貼申請時間:2023 年6 月1 日~ 2023 年12 月29 日; 房貸補貼申請方式:線上 ... 於 www.housefeel.com.tw -
#12.民眾對銀行法第29條之1適用的法律須知
銀行法12 1 01/11/ 1項所稱自用住宅放款,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銀行法第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 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借款 ... 於 c4icu.oudgame.com -
#13.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 第 22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 法於民國 89 年增訂第 12 條之 1,對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徵取保證人予以限制,該條於民國 100.11.9 修正,全文如下:一 ... 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徵取保證人的限制. 於 books.google.com.tw -
#14.2023 青年首購8/1上路!青年首購條件?首購利率?青年安心 ...
而是只要你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請購屋貸款的時候名下沒有任何房子,就還是符合首購的資格喔! 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條件. 貸款標的:申請日前6 個月起購買的住宅。 於 www.housefeel.com.tw -
#15.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銀行的主要法例- 銀行法12 1 - benafilm.com
本會訊立法院昨天25日三讀通過「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條文修正案,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作者:李永然律師、谷逸晨 ... 於 ir4.benafilm.com -
#16.請問向臺灣土地銀行辦理無自用住宅者首次購屋貸款
(一) 所稱「自用住宅貸款」係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目前在國內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所為之金融機構貸款。 (二) 申請人應準備資料如下: 1.身分 ... 於 www.mof.gov.tw -
#17.立院三讀通過銀行法修正條文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不須提供 ...
(本會訊) 立法院昨天(25日)三讀通過「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條文修正案,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 ... 於 debtors201047.pixnet.net -
#18.授信與徵信法規(含銀行法) (四) -知識百科
1. 依據金管會之定義,前述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性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 ... 3.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者,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 ... 於 www.3people.com.tw -
#19.銀行法12 1 - siement.com
六、會員辦理銀行法第12條之1所稱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因未取得足額 ... 自用住宅貸款之定義為何? 1.所稱自用住宅貸款依據銀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 於 tafocuy.siement.com -
#20.內部自行查核常見缺失案例分析
六、其他說明事項:銀行法第12條之1規範之對象為. 銀行辦理之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係以資. 金用途為守法性規範之重點。如銀行辦理以房屋. 為擔保之搭配循環額度授信 ... 於 www.afna.gov.tw -
#21.銀行法12 1
一、銀行法第12 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 (令和三年法律第四十六第條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 ... 於 carbonlab.es -
#22.銀行法12 1 - Abfv6K
銀行 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於 abfv6k.kmpanyazamanim.net -
#23.銀行法§12-1-全國法規資料庫
銀行 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於 law.moj.gov.tw -
#24.附錄金管會釋示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
銀行法 第12條之1(以下簡稱該條)第1項規定之「自用住宅放款」,係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目前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所為之金融機構貸款。「消費性 ... 於 law.lia-roc.org.tw -
#25.向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房屋貸款,一定要提供連帶保證人嗎?
而銀行法第12條之1修正後,銀行對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論是否有足額擔保,均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倘若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時,甚至也 ... 於 woonews.com.tw -
#26.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銀行的主要法例- 銀行法12 1 - X8Umc
12 條之1第1項有關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 款,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 提供連帶保證人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32條規定核處 ... 於 x8umc.stardustglobalventuress.com -
#27.法律新聞-自用住宅貸款風險權數認定趨嚴以財產總歸戶資料 ...
其中自用住宅貸款指的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我國國民,目前在國內的確沒有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住宅所辦理的貸款。 ... 另參照銀行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銀行辦理 ... 於 www.lawbank.com.tw -
#28.銀行法12 1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03/02/ 年通過修正銀行法銀行辦理住宅貸款、消費性貸款,不可以徵提連帶 ... 於 htq.birdphotographyecuador.com -
#2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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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房屋貸款知多少:問答集6
而根據銀行法12-1條,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時,不能要求 ... 首購的定義並非第一次買房,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就算是首購族:. 申請時名下無 ... 於 www.jiutong.com.tw -
#31.銀行法12 1 - 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有關 ...
銀行法 第12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 ... 自用住宅貸款之定義為何? 1.所稱自用住宅貸款依據銀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下稱本 ... 於 x8umc.stardustglobalventuress.com -
#32.銀行法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第12條之1(禁止徵提連帶保證人). ﹝1﹞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 ... 於 www.6laws.net -
#33.實施「貸放比率法」試算說明會問答集
另100 年4 月21 日. 1. 符合銀行法12 條之1 之自用住宅貸款,. 屬一般住宅用不動產暴險。 2. 100 年4 月21 日前承作之案件,屬銀行. 之舊案,需決定該部位採LTV 或簡單 ... 於 www.ba.org.tw -
#34.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執行銀行法第12 條之1 相關規定作業準則
46.有關銀行法第項及第3 項規定:ψ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Ζ未來求償時, ... 於 49c.jht.app -
#35.保證人是什麼?保證人的條件.權益大揭密!連帶保證人可以 ...
根據銀行法第12-1條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也就是說銀行辦理房貸或信貸的時候,都不能要求貸款人 ... 於 www.alphaloan.co -
#36.首購定義跟你想的不一樣專家曝真相 - 591新聞
... 銀行都在搶攻首購族,建議民眾可以多跟1~2家銀行詢問比較利率,才能挑到最適合自己的房貸產品。 |只要名下無自用住宅貸款就屬首購族. 說到首購很多人 ... 於 news.591.com.tw -
#37.遷戶籍要帶什麼?戶籍遷出入常見6大問題解答!
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跟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千分之五十五)節省至少4倍以上的稅額(自用住宅定義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 ... 於 www.alphacard.tw -
#38.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
1.自用住宅貸款係以「一人一宅」為原則,銀行應依問題十二之答覆與說明,確認借款人名下有無自用住宅。 2.對於借款人持有共有持分之住宅,如有面積較小且無設籍之情形者, ... 於 law.banking.gov.tw -
#39.「自用住宅貸款」定義一人一宅,金管會打房三管齊下
金管會盯貸款三箭齊發,財經部會接力打炒房,在奢侈稅政策之後,金管會昨(21)日宣布,採取三大措施監控銀行不動產放款,包括放款給非自用住宅,需大幅提高資本計提; ... 於 key88.net -
#40.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問與答
但自110年1月1日起新貸放案件,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555%(目前為1.775%)機動計息 ... 答:建物經承辦銀行查證確係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即可受理。 十八、 所購置之自有 ... 於 www.nta.gov.tw -
#41.房貸補貼第三波發放!線上查詢、申請資格有什麼限制?一次 ...
... 12 日匯進民眾戶頭. 內政部臉書專頁. 房貸補貼線上申請、線上查詢可利用「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線上申請網站」。內政部也開放免費查詢專線 ... 於 www.managertoday.com.tw -
#42.銀行法12 1 - espace-vert-aguer.fr - 證券分析人員
銀行 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未來求新型コロナウイルス感染症等の影響による社会経済情勢の変化に対応して金融の ... 於 espace-vert-aguer.fr -
#43.銀行法12 1 - 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取消連帶保證人 ... - A2Jnzz7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及第十二條之二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銀行法第十二條之第項規定之「自用住宅放款」,係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目前確無自用住宅 ... 於 a2jnzz7.superlvegeta.online -
#44.銀行法12 1: 第155章銀行業條例
... 1所定自用住宅貸款之適用疑義: 問題答覆說明1 1.銀行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時, 自用住宅貸款之定義為何? 1.所稱自用住宅貸款依據銀行法第十二 ... 於 zh1be3000.sentizy.com -
#45.民眾對銀行法第29條之1適用的法律須知
本會訊立法院昨天25日三讀通過「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條文修正案,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第五十二条の二の五外国銀行 ... 於 zxrm.cap-group.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