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侵害請求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除去侵害請求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秀明寫的 競爭法研究 和松井茂記的 媒體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民法總則-人格權 - Quizlet也說明: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8條第2項. 特別人格權之保護. 民法第18條第2項.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殊規定者為限,得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葉啟洲所指導 彭冠錚的 保險關係的性別歧視?--從歐盟法院 Test-Achats ASBL案探討性別統一費率之妥適性 (2019),提出除去侵害請求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反歧視法、性別歧視、差別影響歧視、統計性歧視、大數法則、精算公平、契約⾃由、⼈格權。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汪渡村所指導 黃珮清的 著名表徵保護之研究─以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交錯規範為中心 (2014),提出因為有 不公平競爭、商標、著名表徵的重點而找出了 除去侵害請求權的解答。

最後網站專題:結果除去請求權(回復原狀請求權) 98判334則補充:四、高權行為之違法侵害與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五、該結果之排除,在事實上與法律上均屬可能,且具有期待可能性。 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除去侵害請求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競爭法研究

為了解決除去侵害請求權的問題,作者吳秀明 這樣論述:

  本書匯集了作者近幾年來在競爭法領域耕耘的研究心得,從基本理論、實務案例分析、法律制度設計及比較法等面向來剖析公平交易法上的重要基本問題,並且建立一般性的法理與原則。內容涵蓋經濟憲法的架構與詮釋、公平交易法上概括條款的定位與適用、專利聯盟在聯合行為實務案件中的關鍵分析、大型通路商的不實廣告責任、乃至對於公平交易法上關於訴願與民事責任等權利救濟制度設計的基本問題,以及德國限制競爭法的重要改革,作者均有極為縝密的思考與深入淺出的論述,是一本學理與實務兼顧的著作,可為競爭法之研究,注入一股新氣息。

保險關係的性別歧視?--從歐盟法院 Test-Achats ASBL案探討性別統一費率之妥適性

為了解決除去侵害請求權的問題,作者彭冠錚 這樣論述:

保險是現代生活當中不可或缺的風險分散工具。除了國家給予的各種社會保險、政策性保險如強制汽車責任險、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等險種外,國民最為仰賴者莫過於商業保險。長久以來,人們對於保險費率的釐定帶有不同角度的見解,而費率的釐定向來所仰賴者,便是不同的「分類」。在近年來反歧視意識逐漸抬頭的趨勢下,人們也開始懷疑,究竟保險業所使用的某些分類以區分費率的措施當中,這些分類是否有「歧視」的嫌疑呢?而所有保險公司所使用的分類標準當中,最具爭議性者,莫過於「性別」。各個險種當中都可見以「性別」作為費率區分的標準,從壽險、意外險、健康險到產險,皆可見其蹤跡。而歐洲法院(der Gerichtshof der

Europäschen Union, EuGH)更是於2011年作成禁止以再以性別為費率區分標準之判決,引起歐洲學界一陣譁然,而有激烈之爭論。本文將試圖從保險學、風險管理、保險理論與反歧視法之角度,討論以「性別」作為費率區分標準之妥適性。是否尚未有相關規範的我國也需要跟隨歐盟各國之腳步,而禁止所有以「性別」區分被保險人群體的情況?抑或是,這樣的分類方法有其必要性,依照「性別」而區分被保險人本身並非「歧視」?。德國法中,有關於反歧視者,最標竿之法律莫過於「一般平等待遇法」(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於2006年制定之初時,原本係允許有保

險精算依據時,可為合理之差別待遇;然而在歐盟法院為前述判決後,限期歐盟成員國各國需在指定期限前轉換國內法,以符合該判決以及2004/113/EG性別平等待遇指令之要求,修正後之AGG不再允許該保險精算之例外。本文將從德國法與美國法之角度,以及保險基礎之運作架構,評析以「性別」作為費率釐訂分類標準之妥適性,以及嘗試為我國未來制訂相關反歧 視法令時,做出初步建議,希望能從外國法經驗截長補短,在我國制定反歧視 法令之始即可收最大功效,有一較為完善的立法制度,並且藉由歐盟法院的判決引起國內關於「反歧視」更多的討論。

媒體法

為了解決除去侵害請求權的問題,作者松井茂記 這樣論述:

  本書之內容兼顧了「理論」與「實務」,從憲法學權利保障之角度,觀察大眾媒體與政府及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並輔以日本各級法院之判決、判例與憲法解釋,來詮釋大眾媒體在現今社會所展現之各種角色與功能,最後終至勾勒出憲法學對大眾媒體之期待與法律定位。作者由實務之角度切入各種媒體相關法律事件,說明法律實務界之見解,並以批判的手法帶出學界之意見,使讀者能從各種面向思考媒體與法律之關係。這是一部瞭解媒體法制基本精神的好書,作者平鋪直敘的寫作方式,雖有專業上艱澀之處,但也直接道出了媒體法制之全貌。

著名表徵保護之研究─以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交錯規範為中心

為了解決除去侵害請求權的問題,作者黃珮清 這樣論述:

本文研究主軸,為我國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以下稱公平法)對於著名表徵及商標保障之相關法律問題研析。從商標法與公平法之法律性質、所配合之處理程序及國際上對於智慧財產權保障之潮流,觀察我國對於商標法及公平法之規範是否妥適。由於兩法之法律性質與規範目的並不相同,但皆對於著明表徵之保護有所規範,公平法所規範之表徵範圍較廣,而商標法相對於公平法而言,所保障之註冊商標係屬狹義之表徵範圍,故商標法所保障之表徵範圍較窄。 現行法制,就商標問題於商標法及公法兩部法律皆有規範,商標法為特別為商標問題制定之法律,而公平法則是為管控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而制定之法。於公平法中,商標侵害或表徵侵害為不公平競爭類型之

其中一種,為公平法眾多議題中之一項課題。但因此類案件頻繁產生,此課題即成為公平法中最讓人感興趣探討之領域。商標法制定及施行較公平法早,後經14次修正且配合國際趨勢發展商標法制,使商標保護更臻完善。公平法於民國80年2月4日公布,較商標法制定實施晚。商標法及公平法兩法之關係,於體制或適用上應如何劃分界線,屬重要之議題。現行商標法在積極阻止他人使用方面,僅對於著名之註冊商標提供保護,對於著名之未註冊商標,則以公平法提供保護,雖兩法各有不同的立法目的與構成要件,但依註冊與否區分適用之法律並不妥適,因有可能造成已註冊商標遭受不公平競爭問題時,所受到之保護與未註冊商標相比較下更嫌不足,公平法修法後與商標

法之罰則仍有失衡之疑慮,並對於公平法修法後所產生之問題作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