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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鄧學良所指導 李人郡的 論中央對地方自治監督之法制研究 (2014),提出雲嘉嘉合併升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基本原理、行政組織、行政監察、行政救濟、行政權限、自治監督、行政法五大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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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雲嘉嘉合併升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中央對地方自治監督之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雲嘉嘉合併升格的問題,作者李人郡 這樣論述:

中央對地方之自治監督乃是為因應地方自治而來,因為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地方自治的理念,得本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我意思,自為處理自治範圍內之事務,實現自我負責之精神。惟地方自治團體雖得本於自我意思得自為處理自治範圍內之事務,但究竟並非國中之國,國家為了維持整體法秩序之統一及施政水準之確保,必須對地方自治團體實施自治監督,使地方自治團體之作為,能夠在不違背國家整體法制序及確保人民最高福祉的兩大前提下,穩步追求自我實現。然而,中央對地方實施地方自治監督措施時,勢必會壓縮到地方自治團體自我實現的自治空間,如果過分干預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領域,恐將使地方自治制度流於口號矣。若地方自治團體對中央之不合法或不適當之

自治監督有所不服,自應允許地方自治團體,可對之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以救濟其被侵害之地方自治權。 本論文即嘗試以行政法五大架構之研究方法,依序從行政基本原理面向、行政組織面向、行政權限面向、行政救濟面向及行政監察面向,就中央對地方之自治監督法制加以剖析,點出問題之所在及提出改善建議,冀望藉由本論文之研究,使整體法制能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