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賴川寫的 財產法爭點地圖(4版) 和許景翔的 死者人格與遺族情感保護之研究──以「敬愛追慕感情之法益」具體化為中心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人名譽遭受侵害可否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兼批最高 ...也說明:民法第十八條及第一九五條定有明文: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自然人如名譽遭到侵害,即得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游進發所指導 劉大慶的 醫療契約責任 (2021),提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糾紛、醫療契約、醫療責任、醫療瑕疵、醫療過失、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許政賢所指導 陳俊宏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之研究—以消費者死亡之案例類型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損害額、與有過失、消費者死亡、間接被害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解答。

最後網站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其時效 ...則補充:最高法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作成104年台上字第2438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其時效準用民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財產法爭點地圖(4版)

為了解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問題,作者賴川 這樣論述:

  讓你快速了解本科重點的導覽。   讓你填充資料的筆記藍本。   讓你快速複習的考前總整理。   讓你背下關鍵句帶進考場的急救要訣。  

醫療契約責任

為了解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問題,作者劉大慶 這樣論述:

關於醫療糾紛所生之民事責任,在法律適用上則出現了分歧。在英美法系下,通常係以侵權責任法處理;反之,在歐陸法系中,則以契約責任法處理。然而,從二方面回顧我國現況:首先,立法上深受歐陸法系影響的我國民法,卻未針對醫療契約作明文規定,近年文獻上開始有參酌如德國、荷蘭以及歐洲共同參考架構草案(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DCFR)以研究醫療契約有名化;其次,我國民法於民國88年4月21日(1999年)增訂民法第227-1條後,病患不論是依據侵權責任法或契約責任法作為依據,均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二者損害賠償範圍已趨近一致。但二者之請求對

象、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分配與消滅時效等仍有所不同。 本文觀察當前實務上涉及醫療糾紛的法院裁判可見,不論是當事人單一主張侵權責任或併同契約責任同時主張,多數判決將醫療糾紛仍僅論以侵權責任。縱使,最高法院在上開判決中以債務不履行責任法處理醫療糾紛,但卻跳過作為前提的「醫療瑕疵」是否成立,而逕自強調債務人(醫師)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以判斷是否具「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由此可見,法院向來仍以「醫療過失」為處理重點:若醫師所為醫療給付具有「過失」,即屬可歸責醫師之事由而成立契約責任,但契約責任的違約要件,亦即不完全給付法的給付瑕疵(醫療瑕疵),則甚少出現於判決中。 基此,為了

釐清醫療糾紛之契約相關責任,以及提供醫療契約明文化之立法參考,而提出本文所理解的醫療契約之樣貌,以及符合契約法解釋的醫療契約責任成立之論述。由於,醫療行為之特性,使得醫療給付屬於「方法債務」之性質,故典型的醫療契約屬於處理他人身體、健康事務,本質上應為委任。醫療糾紛之型態,多為醫療瑕疵給付構成不完全給付之情形。除此之外,尚包括醫療給付無瑕疵,僅單純違反保護義務之情形。而醫療契約債之本旨,應以符合當時醫療專業(醫療水準)之醫療為給付,若不符合者,則構成醫療瑕疵。甚者,不符合當時醫療專業之醫療給付,不但是醫療瑕疵,通常亦構成醫療過失。

死者人格與遺族情感保護之研究──以「敬愛追慕感情之法益」具體化為中心

為了解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問題,作者許景翔 這樣論述:

  我國實務對於非財產權(人格法益及身分法益)之保護,隨時空變遷不斷發展進步。如最高法院判決有肯認「環境權」屬人格權之衍生人格法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37號判決),亦有高等法院首次肯認「寵物」受侵害時,飼主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皆屬適例。   本書亦著力於非財產權之保護,探討關於死者人格是否應予保護之問題。人死亡後,雖無權利能力,惟其肖像、名譽等人格特徵若遭侵害利用,是否構成侵害死者或其遺族之權利?對此,實務創設「遺族對死者敬愛追慕感情」之一般人格法益加以保護。本書將探討該法益之內涵、性質、救濟手段及相關案例評

析,期能對非財產權之保護體系建立,有所助益。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之研究—以消費者死亡之案例類型為中心

為了解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問題,作者陳俊宏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進步,人類社會生活所必需之物品均有賴企業經營者提供,然而企業經營者可能為追逐利益而罔顧消費者權益,放任商品或服務所潛藏之風險侵害消費者之人身安全。針對此問題,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於制定時,參考美國法並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但在我國民法主要繼受自大陸法系之情況下,應如何解釋適用消保法之懲罰性賠償金,在學說及實務上衍生不少爭議。尤其近年來重大消費爭議頻傳,對消費者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之案件亦所在多有,其中導致消費者死亡之案例,究應如何解釋適用懲罰性賠償金,似將顯得更為困難。本文透過實務判決之整理與分析,輔以國內學說之研究,並參考美國法之規範,檢討我國消保法之懲罰性賠償金相關爭議問題。首先,針

對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之目的、性質與發展歷史,以及懲罰性賠償金判決得否於大陸法系承認與執行等方面進行研究,瞭解其制度背景與理論基礎,為後續分析討論奠定基礎。其次,就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之爭議問題進行探討,釐清其法律定位及法律結構,再聚焦「適用客體範圍」、「請求權主體」、「責任主體」與「數額計算」之問題,透過分析大量實務及學說見解,歸納出我國適用懲罰性賠償金呈現寬嚴不一之樣貌,並試圖描繪出懲罰性賠償金所應有之圖像。最後,從比較法之角度觀察我國民法生命權侵害之立法抉擇,對消費者死亡之懲罰性賠償金所造成之影響,並參考美國法之規範,建構出消費者死亡仍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之規範模式。而關於消費者死亡時之懲罰性賠

償數額計算,則透過實務案例之分析,比較人身損害案件之相關數額,據以檢討現行實務輕重失衡與數額偏低之情形,並嘗試發展可能之解釋途徑與提出立法建議,希冀使懲罰性賠償金之運用更臻完善,及提供實務適用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