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重製權費用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音樂重製權費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智傑寫的 美國著作權法:理論與重要判決 和金倫志的 流行文化操作學:你的喜好與動機,如何被廠商精準操控?從全憑感覺到產生獲利模式,解析文化產業運作的真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音樂| 台灣創用CC計畫也說明:不過,難道利用創用CC授權音樂,不會危及到音樂人的生計嗎? ... 為目的」的前提下,我向音樂公司申請詞、曲的公開播放及DVD重製權;並向發行的唱片公司申請錄音版權。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大是文化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許惠峰所指導 鄭嘉文的 論音樂著作權利保護範圍及侵權之研究 (2021),提出音樂重製權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著作權法、音樂著作、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數位利用、授權機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宗德所指導 黃孝怡的 行政介入智慧財產權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行政介入、智慧財產權紛爭、強制授權、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音樂重製權費用的解答。

最後網站白冰冰節目恐停播喊話經部智慧局給解答則補充:中視「我愛冰冰Show」節目傳出因積欠歌曲版權費用將收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今天(27日)表示,電視台的歌唱節目涉及到「公播權」與「重製權」,中視已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音樂重製權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美國著作權法:理論與重要判決

為了解決音樂重製權費用的問題,作者楊智傑 這樣論述:

  作為美國著作權法的介紹專書,內容遍及美國著作權法的每個單元。本書共十七章,按照一般教科書順序排列,每章均介紹美國著作權法重要法條與基本理論,並以美國重要判決為介紹核心。各章均挑選二至五則重要判決作為引導,介紹美國著作權判決的實際運作。

音樂重製權費用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警告】
影片為楊元慶個人所有
若有人私自下載、重製
並上架其他平台
(例:新聞媒體、社群網站)
若散佈內容嚴重扭曲
並足以損壞當事人之名譽
楊元慶與六福村雙方皆有權提告

————我是分隔線————

【12/11 02:30發布】
影片上架不到15小時
私帳出現六福村的來訊
而我與對方已在12/10 20:50
通了11分6秒的電話
以下是對話重點
(一)
對方承認這是行政疏失
發文者是新進人員
不熟悉工作內容
未來邀請表演者時
會經由程序審核邀演文案
以減少溝通上的誤會
(二)
這次活動
將改回聘請方式邀演
並提供表演者
相對足夠的演出費用
真是可喜可賀
(三)
對方主動提及不用下架影片
充分認同我方理念
並希望能增加合作機會
創造街頭藝術的更多可能

感謝六福村
能以非常有肚量的氣度
回覆並有效討論
成為未來邀請街頭表演的廠商
一個好的借鏡與榜樣

感謝各位網友分享
是你們創造了這樣的結果
台灣街頭因你、因我
會變得更加美好
不過未完待續...
請期待元慶與六福村後續合作✌️

————我是分隔線————

【12/9 21:00 發布】
這次我想揭露街頭藝人
常遇到的不公平對待
影片含有許多辛辣內容
請斟酌使用、最好配些溫開水
在爭論之前
我先問一個問題
街頭藝人屬於社會局
還是文化局?
既然主管機關是文化局
核發街頭藝人證照
本該不是提供就業機會
而是創造藝術展演的可能性
但這個社會
仍常用「你需要工作機會」
來看待街頭藝人
我支持場館
有意識地經營街頭環境
例如:華山文創園區
歷經五年經營終於有了成效
有好的演出環境
街頭藝人自然會靠近
不過如果一開始
只想無痛升級
對不起,你只想利用我們
我們幹嘛尊重你
即便你的招牌很有名
這樣的態度讓我很生氣😡
請社會大眾協助影片分享!
歡迎來信 ➡️ [email protected]

FB粉專 / https://goo.gl/dRfJuQ
IG / https://goo.gl/1UtZSy
Line@ / @yoyoyang
教學 / https://hahow.in/cr/yoyoyang
演講邀請 / https://goo.gl/forms/EQPUHUmUUpNx5zIE3

論音樂著作權利保護範圍及侵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音樂重製權費用的問題,作者鄭嘉文 這樣論述:

音樂的利用隨著科技發展出現了多樣的發展,而著作權對於音樂著作的保護管理及規範更應時時隨著產業的環境進行適度的修正、與時俱進,方能讓法律的規範更適用於產業的現況。 本文探討近年來科技發展下數位音樂之流通及利用態樣。從國際著作權公約關於音樂著作之規範內容進行介紹,進一步介紹美國音樂著作權利保護及管理,其中包含美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運作、以及音樂現代化法案(MMA)之內涵。本文亦針對我國音樂著作之相關規範進行介紹,並分析科技發展下音樂之新型態利用模式,包含音樂數位化之創作態樣、數位音樂平台之傳輸、社群平台對於音樂表演之利用模式…等,並針對相關侵權案例進行探討。

音樂著作在網路之普及下產生了更多元之利用態樣,以今時今日之科技發展,應檢視現行之著作權法之管理機制是否符合數位音樂利用之產業現況,並針對產業利益及責任分配間之平衡提出相關建議,以完善音樂著作之權利保護及管理。

流行文化操作學:你的喜好與動機,如何被廠商精準操控?從全憑感覺到產生獲利模式,解析文化產業運作的真相

為了解決音樂重製權費用的問題,作者金倫志 這樣論述:

  ‧「文青」市場價值很低,為什麼企業非得重視不可?   ‧腳本說明字數越少,作品通常越賣座。韓國影史賣座冠軍,腳本只寫7個字。   ‧限制級電影很難大賣座,為什麼好萊塢半數以上的電影是限制級?   ‧天天上臉書會降低幸福感。個人和廠商該怎麼利用?   〈江南style〉很紅、韓劇很好看、K-POP很好聽、歐巴好帥,   你注意到了嗎?我們總是用「感覺」來形容娛樂或文化產業。   但是,這種「感覺」正在建構成一種「產業」   全球業者、學者正透過理論和數字,找出其中的暢銷邏輯,   文化產業到底如何操作或製造觀眾的「購買動機」?   作者金倫志平時熱愛在電視前「研究」流行文化和好萊塢電

影,   她認為文化產業是理解消費者「動機」與「感覺」的最好媒介,   因此,她遍覽各國經濟學理論,引述與佐證的研究數量驚人!   不斷求證:文化產業是如何把「感覺」成為有理論依據的商業模式。   ◎從數據中發掘賣座關鍵,不光憑感覺:       ‧文案越簡短,腳本成交價就越貴:   什麼是好腳本?取決於這個故事能不能用25個字以內的單字傳達。   最後能否賣座?就看預告片能否只用30秒就吸引觀眾。   還有,不景氣時到底什麼電影才會賣?「笨蛋,這問題根本不存在……。」      ‧上映廳數、競爭對手、上映時機──電影賺錢的法則:    如果遇到強檔大片,究竟要在它之前還是之後上映?研究發現

,   拍給青少年看的電影票房很容易受到後上映的大片波及(最好排在強片之後);   但拍給成人看的限制級電影,最好搶在強片之前推出。為什麼?   ‧出書打廣告,有多少效果?   名作家出書打廣告,竟然只有60%的成效,但若將此費用投資在新作家身上,   效果居然比較大。還有,讀者真的信排行榜嗎?   ◎文化產業的獲利,有行為經濟模式:   ‧韓劇紅遍亞洲,原因不止歐巴美女這麼簡單,原來這是身分認同經濟學:   人為何會做出不符合經濟效益的非理性選擇,關鍵就在身分認同。   所以,韓劇的流行不是因為韓流、不是因為演員顏值,而是來自社會學所說的   「慣習」──人處在某一種階級久了,就會讓自

己去習於該階級的文化,並   刻意讓自己與其他階級有所區別,他們認同階級、超過認同國籍。   ‧文青的虛榮效應使商品不會大賣,但企業需要文青:   經濟學上怎麼看文青?其實,文青行為是一種虛榮效應:   不論他人買什麼,我不跟風。   既然這樣,企業為什麼又要靠文青做出大生意?請參考「仕紳化」效應。   ◎文化產業怎麼運作:   ‧長尾現象確實存在,但廠商多半只注意恐龍的身體:   實體電影院80%的收益來自於20%的熱門電影,   但長尾效應告訴你,其他80%的非人氣影片照樣可以創造巨大收益。   怎麼辦到?亞馬遜網路書店和Google的例子可以提供參考。   ‧非法重製:別把嬰兒與

洗澡水一起倒掉   非法重製對誰的傷害影響最大?音樂、電影、電視還是出版?   如果告訴你非法重製其實對品牌普及貢獻良多,利大於弊,你同意嗎?   取締非法真的必要嗎?有些重製的成果甚至超越原創,這種違法該解套嗎?   僵局經濟會告訴你。     你的喜好與動機,如何精準被操控?解析文化產業運作的真相,   讓你的感覺更有依據。   名人推薦   《巷子口經濟學》作者、資深產業分析師/鍾文榮   《再寫韓國》作者、韓國社會文化專家/陳慶德

行政介入智慧財產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音樂重製權費用的問題,作者黃孝怡 這樣論述:

智慧財產權必須先獲得充分保障以及有效運用才能發揮功能,在尊重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之前提下,過去智慧財產權爭議都以法律訴訟途徑作為解決途徑,例如侵權、無效、所有權歸屬、授權金額等智慧財產權等紛爭,都是以司法途徑解決。此外,而智慧財產權之運用,行政機關也以不介入為原則。但徵諸以往實務經驗,司法途徑之解決不僅從時間上、費用上來看均難收即時之效,因此近年來訴訟外解決機制甚至以公權力排難解紛,成為疏減訟源、節省費用,迅速回復法律和平為考量之私權糾紛解決途徑。而以非訟手段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的方式有很多,包括調解、調解、仲裁、行政指導、行政協調等。而美國的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ADR)是最著名的非訴爭議解決機

制。除了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外,行政介入也是解決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的另一途徑。意即行政機關以公權力介入,協助爭議方進行調解、調處、仲裁等,此時因為行政權之介入,可能將提供較為公平、迅速且節約成本之解決機制,讓當事人能較快解決私權爭議。本文提出以行政機關以行政介入手段解決智慧財產權之紛爭解決與強制授權問題。提出了行政干預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多種途徑,包括調解、調解、仲裁、行政指導、行政裁決等非典型行政行為。主要討論行政權介入智慧財產權之合憲性與合法性,法律關係與行為模式;並參考國外法律及國內案例,針對建立行政介入智慧財產權之機制提供薄見,以為未來主管機關修法或研究發展思路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