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合法防身武器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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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蕭文生所指導 薛思琪的 我國警械使用種類、使用要件及使用責任法制之研究 (2019),提出香港合法防身武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警械、器械、警告射擊、國家責任。

最後網站【防身武器系列】我心中三大最佳武器(隨身篇)則補充:正如在香港一般叫的名字「伸縮警棍」,這是由一般的警棍進化而成的現代武器。由於整體來說非常出色,所以漸漸也受平民歡迎。 在便於隨身攜帶的防身武器中,甩棍擁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香港合法防身武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警械使用種類、使用要件及使用責任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香港合法防身武器的問題,作者薛思琪 這樣論述:

警械使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共歷經5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91年6月26日迄今已逾17年,揆諸今日社會環境已非昔比,對於法規範不足及實務功能欠缺等不合時宜之處亟待檢討修正,始符合警察勤務實務需求與民眾合理期待。爰此,本研究欲達之研究目的為重新界定警械種類、檢討現行各類警械使用時機並修正加以明確規範並建構各式警械造成傷亡之賠(補)償相關機制之完善,同時提出最新警械使用條例全文修正草案供參採納建言。我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以下簡稱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修正至今皆未再修正因而使現行警械種類規格已不合時宜且因未與時俱進而無法涵蓋所有警械之態樣導致警察在使用上屢屢遭受民眾質疑,

本文提出近期先進各國警察機關在應勤配備上除配置致命器械外,多半配有其他非致命性器械之「防護型應勤裝備」(辣椒噴劑)、美國標記嫌犯之漆彈及英國製造泰瑟槍(Taser)等應勤裝備並針對我國警用配備是否堪用並研議應將「新型態警械」納入我國現行法規當中,俾利現行實務使用警械執勤需求。再進一步探討使用此等新型態警械法定要件應否照舊我國原先警械使用條例適用時機或仿照國外以「武力使用進階表」(同類型化構成要件之法理)應對不同程度之法定要件盡速檢視我國現行警械種類與規格相關法令所衍生各種執法上疑義,方能與時俱進以保障警察使用警械之合法性。最後,對於現行警械使用國家賠(補)償責任法制對民權益保障不周,惟絲毫未考

慮不同情境所造成之傷亡程度導致現行「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慰撫金喪葬費支給標準」諸多規範形同具文,本文論以違法使用警械之賠償應循國家賠償法謀求救濟;而適法使用警械之補償則以現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規定予以補償並刪除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所造成警械使用混亂無章之賠補償制度。爰本研究具體點出問題所在並提供建議以茲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