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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邱綉棋的 未成年監護制度之實證研究 (2020),提出101跨年2023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未成年監護、實證研究、量化方法、最佳利益、親權停止、監護開始之事由、監護人種類。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 陳小娟所指導 張婉琪的 嬰幼兒聽覺行為檢核表之編製與運用 (2020),提出因為有 聽覺行為、嬰幼兒檢核表、聽損、察覺、分辨、辨識、理解的重點而找出了 101跨年2023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101跨年2023,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未成年監護制度之實證研究

為了解決101跨年2023的問題,作者邱綉棋 這樣論述:

未成年監護制度為保護無父母可行使親權之未成年人,並配合成年監護之改革,在民國97年為全面性修正,調整監護人種類、增設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在修法後參酌離婚後酌定親權應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將「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作為最高指導原則。然實務適用法規範是否落實良善的立法意旨?最佳利益的評估是否有其判斷標準?本文網羅1,844則裁判,包含2,492名未成年人,作為研究樣本,以量化研究方法探討法律規範與實務運作的落差,並分析「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內涵,期冀研究成果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首先,本文探討未成年監護的開始,觀察「監護開始之事由」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發現實務過度擴大解釋

父母不能行使親權之情況,可能侵害父母親權,亦致法定監護是否已經開始不甚安定;此外,並未明確區分監護人類型,使區辨監護人類型的詳細規範淪為具文;未確實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亦未確認其實質監督之可能等。其次,再藉由實務裁判觀察監護事件的特徵,發現:北部法院重視監護人生活狀況與其經濟,南部法院著重於監護人年齡及健康,兩者考量因素略有不同;受監護人由同性別監護人行監護職務之比例較高;家事調查官與程序監理人的提出報告供法官參考者仍為少數…等裁判趨勢。最後,本文以「決策樹研究法」及「邏輯斯迴歸模型」,分析法院在判斷「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時最重視「受監護人之意願」、「親權人同意與否」及「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是否

同居」三項因素。另外再探討實務多少程度落實「父母優先原則」、「尊重子女意思原則」及「照護繼續性原則」等,以及尚存問題為何。基於上述觀察結論,本文建議將所有涉及未成年監護制度之法律規範統整於監護章,刪除不必要的監護人種類,使法院不再困惑,可以更專注於「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的保障及評估。

嬰幼兒聽覺行為檢核表之編製與運用

為了解決101跨年2023的問題,作者張婉琪 這樣論述:

本研究目的為針對年齡太小或配合度不佳,難以用標準化客觀測驗的聽損嬰幼兒編製一份由家長填寫的「嬰幼兒聽覺行為檢核表」,並且檢驗其信效度。另一個目的是建立零至五歲聽常族群常模,並且探討聽力正常與否以及年齡對檢核表之效應。「嬰幼兒聽覺行為檢核表」之編製是研究者參考國外常用表單題型的概念,依據學者 Erber(1982)提出的四個聽覺反應層次(察覺、分辨、辨識與理解)建構檢核表分類的向度,邀請六名專家以內容效度指標值(content validity index, CVI)評分後建立內容效度,收集 30 名零到五歲的聽常嬰幼兒進行預試,根據分析結果刪減不適用題目,確定正式版的檢核表共 29 題,全量

表內部一致性為 0.98。「嬰幼兒聽覺行為檢核表」之信度檢驗是以南部區域(台南與高雄)聽常嬰幼兒為對象,聽損與年齡對檢核表之效應則以聽常與聽損嬰幼兒為對象進行探討,以間隔一歲為一個年齡組,聽常組 50 名一到五歲的受試者分為 5 個年齡組別,聽損組 15 名二到五歲的受試者分為 4 個年齡組別。研究結果顯示(ㄧ)聽常組隨機選出 20 受試者的父母所測得的評分者間信度為 0.98(p<.01),高度相關,再測信度為 0.67(p<.01),中度相關。(二)聽損效應:以 Mann-Whitney U Test 分析聽常組與聽損組之差異,發現自四歲起兩組於理解分量表及全量表得分有統計上的顯著差異,五

歲時有差異的項目更多,包括分辨與辨識分量表。(三)年齡效應:以 Friedman Test 比較同年齡跨分量表之數據,發現只有聽常組的分量表得分間有顯著差異,並且一至四歲組都有此現象,聽損組則沒有此發現;採用 Kruskal-Wallis Test 分析跨年齡同一分量表之表現,發現聽常組得分有顯著差異的只有理解分量表(出現在一歲組與四、五歲組間),聽損組則在各分量表及全量表得分皆不因年齡而有顯著差異。研究結果顯示本研究所編製的「嬰幼兒聽覺行為檢核表」具有信效度,能用來測驗零到五歲嬰幼兒之聽覺行為發展且有聽常組的常模可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