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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反映非法改裝車輛也說明:1.本網頁僅供反映車輛裝備改變案件,其他交通違規案件請向違規地縣市政府警察機關反映。 2.車輛允許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顏韻庭的 從組織層面分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以連動式債券案件中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為中心 (2021),提出1999陳情案件進度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合度原則、說明義務、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政治課責、行政課責。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鄧學良所指導 許恒偉的 兩岸貪污防制行政法制之比較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國家監察委員會、貪污、反貪、貪瀆、行政法五大架構、兩岸的重點而找出了 1999陳情案件進度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案件查詢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則補充:‧ 請填寫申訴人資訊進行案件查詢。 ‧ *為必填欄位。 案件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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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回報市民陳情,強化1999案件追蹤】

相信有許多的台南市民都知道1999的存在,甚至曾經使用過。我和我的團隊夥伴也常常利用它來通報案件。然而,在使用過程中,我也確實發現了這套系統諸多的不便與問題,因此在今日的民政業務部門報告中,我也向主要負責1999系統的研考會提出疑問。

#1999的結案機制
若依照正常的流程,在民眾向1999申報後,會依據案件的內容向各專責局處分案,並由該局處來處理案件,通常陳情人很快就會收到承辦局處的回應,而後該案件便會列為結案的狀態。然而,在這樣的情況下,一般陳情人根本無法了解細部的處理狀況,何時派工、何時完工,這些就會成為無解的疑問。

舉例來說,我們辦公室曾經回報過兩件路面施工案,兩案都在回報幾天後獲得回覆並列為結案。其中一件規模較小的工程在結案幾天後就施工完畢;但另一件規模較大,在結案一個月後,卻尚未施工。這兩件案件在1999系統的記錄上都列為結案,但實際施工的狀況與時間進程卻沒有明確寫出來,讓人實在摸不著頭緒。

考量到某些案件的施工規模或辦理上的困難,有時確實無法要求市府馬上處理完畢,但是不是也可以讓民眾能更清楚市府處理的進度?因此,我向研考會建議,未來可以建立像是郵局包裹那樣依遞送時序追蹤的機制,有一個簡易的時程表,把從受理案件、實際處理狀況以及處理完畢的時間都列入追蹤之內,讓民眾可以一目瞭然,更細部地了解目前處理案件的進度。

#過於混亂的回報系統
台南目前主要有幾個回報系統:市民信箱跟1999,但這些系統重複性太高,而且市府的網站還不只一個,目前能找到的就有三種不同的網站,對民眾而言太過複雜,應該要讓同一媒介(網站)上的管道單一化,以免過於混亂。

另外,目前手機APP跟網站的案件查詢系統是不互通的,若有實際用過就能夠知道,光案件編碼的部分就分成市民信箱(B開頭)、人民陳情(A-TB開頭)跟APP的OPEN1999(UN開頭)三種。不同的編碼,會導致無法在兩種裝置上互查,民眾反映不知道要如何在手機上查之前通報的案件,因為編碼根本輸不進去。

因此,我也建議研考會,將上述這些系統上的分歧進行整合,並將不必要的資料、網站簡化,增加更多實用的資訊,這樣使用上也更方便快速,相信也能夠增加民眾使用的意願。

#研考會回應
根據研考會的回應表示,今年11月底,研考會將針對1999系統進行優化更新,並會將案件交辦的追蹤機制納入新的系統中,未來也會將案件編號進行整合。究竟11月底的這波更新是否能夠符合民眾的需求,接下來我還是會持續追蹤,非常期待這些嶄新的規劃能讓這套系統變得更佳完善、好用。

從組織層面分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以連動式債券案件中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1999陳情案件進度查詢的問題,作者顏韻庭 這樣論述: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宣布破產,引爆自1929年經濟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世界經濟危機,此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亦在我國引起嚴重的影響,各國因此檢討金融監理與秩序規範。我國也於2011年制定並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強化臺灣金融商品交易的監理與金融消費者保護。該法第9條及第10條分別為「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規範,此二要求為金融商品銷售法律規範二大基本原則。此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依據該法設置獨立、專業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本文發現,同樣為針對「連動式債券」之案件,評議中心與法院針對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之解釋、操作,以及金融消費者得

請求賠付金額比例均略有不同。本文欲深入探討評議中心與法院判決差異的原因。首先本文將說明公共政策形成之步驟,認為評議中心的設立雖是以「迅速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目的,於政策形成過程中,可能考量了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接續就就評議中心的組織特性,說明其可能面臨的行政課責、政治課責。就前者而言,金管會對評議中心具有人事、財務、重要事項的核可權,此外,部分官員兼任評議中心董監事,預算來源大部分來自於金管會、績效評鑑等,均可說明評議中心受到金管會之監督;就後者而言,本文舉連動式債券與人民幣TRF案件為例說明政治課責的運作。於此二案件中,民眾向立委陳情,立委再於財政委員會針對金管會為質

詢,要求金管會做出回應,而評議中心又受金管會之監督,故亦可能對評議中心的運作造成影響;最後再與法院做比較,蓋法院並未如評議中心面臨行政課責與政治課責,或可能為二者見解不同之原因。本文認為,上開針對連動式債券之案件,法院與評議中心針對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解釋、操作,以及金融消費者得請求賠付金額的比例之不同並沒有孰是孰非之問題,而係法院、評議中心此二機構之組織特徵不盡相同。故本文認為可依照目前之現狀繼續發展,不需要因為此二者見解不同,而特別調整任一機構之見解。

兩岸貪污防制行政法制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1999陳情案件進度查詢的問題,作者許恒偉 這樣論述:

我國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同屬華人社會之文化,兩岸具有共同之歷史背景,對於貪污之問題,亦面臨相似之困境。惟,兩岸分治之後,殊異的政治體制,造就不同的反貪行政法制與理念。雖反貪行政制度上仍有相似之處,但經2018年大陸地區修憲後,成立國家監察委員會,此1新入憲之監察機關,有截然不同之創新作法,頗值我國學習參考。 然則,反貪行政仍須由「人」及「制度」2個層面,應如何利用制度防範不法之人,與應如何利用人監督不備之制度,乃兩岸反貪最重要之課題。本文期使以「行政法五大架構」之研究方法,為兩岸貪污層出不窮之困境,找出1解決與完善之康莊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