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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陳隆修、林恩瑋所指導 耿柏洋的 國際SEP訴訟管轄規則之研究 —以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與Inter Digital公司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糾紛案為視角 (2021),提出2022跨 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管轄規則、標準必要專利、智慧財產權、實體法方法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與資訊碩士在職專班 黃劭彥 博士所指導 洪燕輝的 課徵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得稅之探討 (2021),提出因為有 所得稅法、電子勞務、數位經濟的重點而找出了 2022跨 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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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SEP訴訟管轄規則之研究 —以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與Inter Digital公司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糾紛案為視角

為了解決2022跨 年的問題,作者耿柏洋 這樣論述:

從傳統衝突法理論上看,智慧財產權案件是涉外民商事法律案件的特例。對於智慧財產權糾紛,傳統觀念強調依據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進行管轄,使得智慧財產權領域並沒有被衝突法理論所關注。多年以來,針對於國內智慧財產權糾紛,各國一直適用國內法律規範加以解決。而針對涉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各國一直遵循國際公約之規定對涉外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這就使得面對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時運用傳統衝突法理論無法加以妥善解決。標準必要專利與反托拉斯的結合、公權力與私權利的交叉,運用傳統衝突法理論加以解決只會引起各國強烈的司法衝突。 隨著涉外民商事關係的愈加緊密,傳統的衝突法理論面臨著新的挑戰,現有的智慧財產權政策已

經難以滿足越來越多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隨著二十一世紀互聯網以及物流業的快速發展,智慧財產權逐漸擺脫傳統地域管轄觀念的束縛,突破了傳統的專屬管轄的限制。基於現有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針對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管轄權之缺失,英國在無線星球訴華為案中率先確立全球管轄權開啟「潘多拉魔盒」後,堅持智慧財產權區域管轄權的部分國家(如中國大陸地區)為了維護本國之政治目的與經濟利益,逐漸擴大本國法院之管轄權,開啟「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戰爭」,造成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之混亂。 根據當前社會的主流價值的變化來調整規則的適用是實體法方法論存在的客觀和顯示基礎。實體法方法論不僅適用於標準必要專利選法規則理論,同樣也可以適

用於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領域。運用實體法方法論解決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衝突。通過分析標準必要專利本身之特點和屬性,平衡專利持有者及實施者雙方共同的利益,總結世界兩大法律體系共同追尋之價值,通過建立統一的實體法解決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糾紛,實現國際私法追尋之終極目標個案的「公平」、「正義」是解決當前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根本之道。

課徵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得稅之探討

為了解決2022跨 年的問題,作者洪燕輝 這樣論述: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肆虐全球,使消費者將實體通路的消費力轉向虛擬通路,為確保消費地對數位經濟的課稅權利,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提出了雙柱方案-第1支柱確保跨國營利事業公平地分配利潤和徵稅權,第2支柱則是設置全球最低營所稅稅率。我國透過修法及頒布解釋函令等方法,擴增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數位經濟的課稅權,但卻產生:一、經濟關聯性下來源所得認定與租稅協定下常設機構的衝突;二、簡易設算課稅制度與落實帳載核實課稅制度的衝突;三、採用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與營所稅稅基計算的衝突;四、來源所得定性與來源所得判斷的衝突。因此本文提出建議:一、增加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的範圍、擴大所得稅法第10條固定營業場所

與營業代理人的內容及修改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規定,因應跨境電商堅不辦理營業稅藉登記且不肯履行協力義務時的處理;二、修改稅捐稽徵法第30條以下有關協力義務的內容與違反時的處罰,及加強課稅資料的蒐集、分析與精進審核人員之查核能力;三、密切關注雙柱方案,使課稅制度與國際潮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