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ca lp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Decca lp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輝舟寫的 黑膠唱片聖經收藏索引(I) 和侯宏易的 安塞美黑膠收藏指南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四塊玉文創 和世界文物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何之邁所指導 江國慶的 拒絕專利授權之研究—以美國反競爭規範為中心 (2015),提出Decca lp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專利、專利濫用、反托拉斯、拒絕專利授權、市場力量、標準專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東華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郁齡所指導 江倚豪的 從美國法探討專利之「分離式侵權行為」-以方法專利為中心 (2011),提出因為有 專利侵權、分離式侵權、共同侵權、直接侵權、間接侵權、域外侵權、方法專利、商業方法專利、軟體專利、屬地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Decca lp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Decca lp,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黑膠唱片聖經收藏索引(I)

為了解決Decca lp的問題,作者吳輝舟 這樣論述:

  ★黑膠迷必備收藏索引★   評價榜單與名盤序號對照   錄音師與相關評價註記   ★沉浸黑膠唱片世界的最佳索引★   內容包含英國笛卡唱片與美國倫敦唱片中最佳評價榜單 (依演出者排序) ,以及笛卡和倫敦唱片在黃金年代的全部名盤序號對照與首版資訊索引。共有3000多張同樣錄音版本的唱片編號並列對照,還有錄音師、參考價格以及相關評價註記。為了紀念TAS雜誌已故主編哈利.皮爾遜,特別編列他所推薦的全部新舊發燒天碟榜單  

拒絕專利授權之研究—以美國反競爭規範為中心

為了解決Decca lp的問題,作者江國慶 這樣論述:

單方拒絕授權專利權通常無違反托拉斯法,如同單方拒絕交易。美國專利法規定單方拒絕授權並不構成專利濫用,專利濫用依據反競爭法屬於一種侵權抗辯。聯合拒絕交易在反托拉斯法下則受較嚴格之檢視,因其可促進相互勾結,在Princo案中,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主要爭論在於聯合拒絕授權是否涵蓋於專利濫用安全港內。 在美國伊利諾斯工具案判決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依賴美國專利法§271(d)(5),認為美國專利法要求在搭售案件中證明市場力量。一致性拒絕授權或其他輸入可建構勾結,一致性拒絕授權未使用專利,不僅拒絕競爭者,且妨礙競爭者獨立開發其他技術。然而並非所有一致性拒絕授權皆屬當然違法,惟

赤裸不授權協議則屬當然違法,而基於進一步之聯合研究或生產所需之合理行為進而拒絕授權,僅當具市場力量和反競爭效果證明時,才屬有違反托拉斯法。對於標準專利而言,通常標準制定組織已要求專利權人履行揭露專利義務,其中較常見之規則為要求標準專利權人必須承諾合理、不歧視性授權,若違反此等合理、不歧視性授權承諾,專利權人可能構成不法濫用市場獨占力量,進而損害競爭。 在本文中,筆者關注於拒絕專利授權之反競爭議題,並研究台灣拒絕專利授權實際爭議問題,其次提供有關拒絕授權之反競爭矯正建議,及探討智慧財產法院有關拒絕授權之實際案例判決之疑慮。最後,本文討論各章中所提出之問題,並觀察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與美國聯

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間之差異,並對現行不公平競爭與專利制度提出建議與結論。

安塞美黑膠收藏指南

為了解決Decca lp的問題,作者侯宏易 這樣論述:

  二戰後錄音技術突飛猛進,終於迎來類比錄音的黃金時期。躬逢其盛的指揮大師安塞美,與Decca唱片結為堅強的夥伴,1947─68年留下約250張黑膠(若加上以London品牌首發及其後再版發行,數量大概還要乘上四倍),締造了錄音史上的輝煌紀錄──其中許多黑膠更被公認為發燒天碟,成為人類錄音工程的最高典範。   作者侯宏易蒐藏安塞美黑膠唱片逾二十年,珍貴心得完整收錄於《安塞美黑膠收藏指南》。無論大師生平及其藝術詮釋,或是精心挑選的五十張經典黑膠,本書皆提點詳盡,立論獨到。更以彩頁大圖呈現五十張安塞美必買黑膠之封面,為收藏同好提供方便實用的參考。

從美國法探討專利之「分離式侵權行為」-以方法專利為中心

為了解決Decca lp的問題,作者江倚豪 這樣論述:

  美國專利法在專利侵權法規範上,是設計用以規範一行為人獨立之侵權行為,並且,美國專利法具有屬地主義性,原則上無法擴張其域外適用範圍。然而這些專利法之特性,在面對方法專利,尤其是憑藉網際網路技術而生之商業方法專利時,卻會導致該些專利權人可能遭受侵權損害。  由於方法專利並不若物品專利是以有體之組合元件所構成,就其性質觀之,方法專利是由一系列無體之步驟所組成,這使得方法專利請求項在實施上,可以藉由多數人加以實施。更甚者,實施之地域並不限於一國境內,還可能經由網際網路技術於多國內實施。一旦方法專利遭受此種方式所侵害,按照美國專利侵權審查認定標準,將會因為各步驟由不同行為人所實施,並且未有一行為人

實施了所有之方法專利步驟,進而無法構成美國法上之「全要件原則」,專利侵權則不成立。此時不僅該方法專利權人無法獲得救濟,行為人更可能藉由此漏洞規避侵權責任。  另一方面,基於美國專利法之屬地主義性,方法專利亦可能因其專利步驟遭由行為人於不同國家中實施,而使得認定上未能有一國之專利法得以涵蓋整體的方法專利步驟實施行為。如此一來,方法專利侵權亦無法成立,形成方法專利保護上之另一個漏洞。  上述情況之所以產生,必須歸因於方法專利本身特殊性,由於方法專利之請求項容許多行為人實施,或於多國中各別實施,本文將其稱為「分離式的」或「分散式的」專利侵權行為。且此種侵權行為已暴露出美國專利法上之漏洞,現今美國法院

及相關學界已紛紛投入探討。而本文則期盼藉由討論美國法上處理專利之「分離式侵權行為」之作法,使我國法得以借鏡參考,補強專利法制之不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