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ol櫃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劉連煜所指導 林冠酉的 董事資訊請求權--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心 (2019),提出consol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董事資訊請求權、受任人義務、注意義務、知情決策、權責相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英欣所指導 徐聖評的 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於我國實務之運用——以公司經營權爭奪事件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定暫時狀態處分、公司控制權、本案勝訴可能性、擔保金、受託義務審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consol櫃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consol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董事資訊請求權--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心

為了解決consol櫃的問題,作者林冠酉 這樣論述:

2018年公司法全盤修正,董事資訊請求權因各界意見過於紛歧,最終決定不予增訂。然而,董事會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並由董事所組成。同時,董事依法對公司負有受任人義務,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殊難想像董事於缺乏公司資訊的情況下,如何於董事會討論中決定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善盡其受任人義務?我國目前透過主管機關函釋及法院判決的形式皆肯認董事有向公司請求資訊的權利,惟對於所得請求的範圍莫衷一是,且尚未有最高法院對此表示意見。本文自董事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下的定位出發,並點出董事欠缺資訊請求權對公司治理的影響,接著透過相關法規之修正理由及反對意見、實務判決見解、分析國內外學者文獻及比較法包括美國、英

國、澳洲、香港及新加坡為主要研究方法,借鑒他國法律規範及法院判決之觀點,自董事資訊請求權的「法理基礎、主體與客體範圍、行使程序、限制以及資訊共享」不同面向加以討論,進而型塑出一套較為完整的制度,並供立法者及主管機關參考。研究結論上,本文認為董事於公司法下既對公司負有忠實注意之受任人義務,並課予違反者損害賠償責任可知,應以知情決策的要求以及權責相符的法理作為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資訊之理論基礎,且原則上推定董事有此權利,除非公司能證明董事請求資訊非為履行董事職責,即以受任人義務作為董事請求資訊的範圍限制。倘公司無故拒絕,應允許董事向法院提 訴訟救濟,法院應以非訟程序審理之,以符合董事資訊請求權作為董事

決策前置程序的時效性要求。

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於我國實務之運用——以公司經營權爭奪事件為中心

為了解決consol櫃的問題,作者徐聖評 這樣論述:

近年來屢屢發生公司派與市場派透過定暫時狀態處分爭奪公司經營權之事件,凸顯出此制度在實務運作上之重要。本文以我國法院就此制度的審查標準為觀察重點,分別回顧實務上運用最廣泛的兩種聲請類型—與「公司經營階層職權行使」及「股東會爭議、股東權行使」相關之聲請,並整理我國法院就上開類別所發展出的判準。從而發現,在民事訴訟法未提供具體操作準則下,不僅造成法官適用困難,更使各法院發展出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法律見解。對於我國實務所面臨之困境,或得以在公司法實務享有盛譽的美國德拉瓦州法院作為借鏡。本文欲藉由觀察德拉瓦州法院如何操作初步禁制令之判準,分析其思考路徑與審查邏輯,嘗試就不同類型案件建立相應的審查架構。本

文最終指出,作為公司治理生態系統一環的法院,為了有效率又兼顧商業需求地適切解決紛爭,未來研究重點應致力於就不同行為態樣,建立其適用之審查框架與思考路徑,以細緻化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於公司法爭議事件之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