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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德瑞所指導 鄭文良的 行動支付法制規範之研究 (2019),提出go票亮代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動支付、手機支付、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郭土木所指導 胡翰瑋的 行動支付之法制探討-以日本之資金結算法規定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行動支付、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的重點而找出了 go票亮代收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go票亮代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動支付法制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go票亮代收的問題,作者鄭文良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隨著科技的進步與電子商務的發達,近年來支付方式與制度起了巨大的變化,過去的支付工具離不開現金、金融卡與信用卡,如今因手機已經成為現代人日常必需品,將手機作為錢包的新形態支付工具如雨後春筍般興起。而手機支付的核心概念是「虛擬」,將貨幣與卡片虛擬化、電子化,再透過手機本身的硬體或軟體安裝進行支付行為,除了免去零錢的兌換與存放外,在交易系統上也比POS機更為簡易並已發展成為更方便的支付環境。在法源基礎上,我國並無直接規範行動支付的專法,而是針對設立行動支付的各種支付機構加以訂定法規。如此一來,雖然透過手機進行交易皆可稱之為行動支付,但因支付機構的類型不同,在設立標準、執行權限上都反映出差異

性。我國現有的行動支付業者可分為電子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業者、一般業者(以電子禮券形式推行)等三類,電子支付有最高的權限,但卻同時須負擔相對應的較高要求與門檻;從用戶角度來看,可能只差在轉帳金額上限與可否儲值的操作規範,但對於業者而言,成為電子支付業者的最低實收資本額需5億元,其暫時收受款項的存放與利用皆受限制,同時亦有完整的、類似於金融機構的用戶權益保護、安全控管、洗錢防制義務等。藉由介紹、比較與分析我國與美國、歐盟、中國大陸之行動支付規範差異,本研究認為台灣之管制密度較各國為高,且充分區分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的作法在他國中亦較為少見,這可能會更加凸顯介於其間的模糊地帶,進而造成混淆甚至存有

法律漏洞。本研究最後總結前述之觀察與分析,並對我國行動支付相關法制與業者執行層面提出建議供決策者參考。

行動支付之法制探討-以日本之資金結算法規定為中心

為了解決go票亮代收的問題,作者胡翰瑋 這樣論述:

網際網路時代下,電子商務進入了全新的領域,而其中重要的變革便是支付手段的革新,也就是行動支付的誕生。而此支付方式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將衝擊傳統的金融制度,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的分界將逐漸模糊,這也將考驗主管機關的智慧。而我國也順應這股國際潮流,從初期較單純的信用卡代理收付制度,逐步開放電子票證和近年電子支付的出現,可說漸漸地完備相關的制度。然而,產業的發達必須搭配完善的法治,而我國於這方面似乎仍有檢討之空間,也曾發生過相關代表性案件如8591網站是否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的問題,耗費相當的時間和金錢成本,而這也顯示出似乎我國對於行動支付之監理方面仍有不明確之疑慮,而反觀日本也曾有類似之問題,

但相較於我國卻有較好之解決過程。因此本文認為,與我國於各方面皆有密切合作之日本,或許可以作為良好之參考借鏡,蓋我國經濟發展之軌跡比起亞洲其他國家,由於特殊之歷史因素,似乎與日本是最為接近,如信用卡制度、超商經濟等等,可以想見於日本發生過之問題,國內也相當可能會發生,此時日本如何處理其行動支付之問題值得我國研究。而本文將依序介紹國內和日本關於行動支付之制度,再分析相關案例,最後嘗試提出一些修法建議作為我國日後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