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ilize用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另外網站mobilise_百度百科也說明:mobilise ,英语单词,主要用作及物动词、不及物动词,作及物动词时译为“动员;调动;使流通”,作不及物动词时译为“动员 ... 1 单词用法; 2 双语例句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昭如所指導 江明峰的 原民.原名-戰後原住民/族正名的法律動員史 (2019),提出mobilize用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律史、法律動員、法律構框、法律機會結構、批判種族理論、原住民/族正名運動。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傳播研究所(含博士學位學程) 賴鼎銘、馮建三所指導 莊迪澎的 互聯網媒體治理術: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的比較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互聯網、社交媒體、治理/治理術、馬來西亞、新加坡的重點而找出了 mobilize用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学法、普法、守法、护法、用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 审计署則補充:为实现这一目的,昆明特派办通过狠抓学法、普法、守法、护法、用法五个环节的工作,法制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该办连续获得审计署“三五”、“四五”普法先进单位称号。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mobilize用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原民.原名-戰後原住民/族正名的法律動員史

為了解決mobilize用法的問題,作者江明峰 這樣論述:

本文探究戰後原住民/族正名動員史,範圍包含「山胞」正名為原住民的稱呼正名、各族別的族名正名、原住民個人的名字正名,以及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下的原住民地區地名正名。原住民/族如何理解、運用法律來為正名主張動員?法律又如何影響人們的論述框架使訴求獲得推展?本文以法律機會結構的改變作為歷史分期的依據,分別以1945年到原權會成立的1984年、原權會成立到1997年憲法承認集體權,以及集體權承認後至今(2019年)分期討論,並以史料分析的歷史探究法回答上述問題,此外,本文亦以批判種族理論有關法律建構種族的討論、利益聚合的視角檢驗正名行動的過程與成果。 原住民/族正名的想望來自污名、錯誤命名與恣意命

名的傷害。本文發現原運組織化前的正名動員,主要動員議題為稱呼、名字正名,其中,地方自治法規範下的形式選舉要求及1954年省議會改採直接選舉的變革,共同擴張法律途徑。稱呼正名的主體以政治菁英為主,地方議會/代表會則與行政機關共同協力「山地同胞」名稱的成形,此際,法律途徑雖擴張但仍舊操持在統治集團手中,至1980年代黨外立委紛紛以「高山族」主體名稱提出草案,係有意識地採用原住民自我稱呼的主張。名字正名則以個人行政動員為主,舉凡用字謬誤、一家多姓等情形皆被挑戰,調整用字的情況容易的被接受,但涉及更改姓氏則曾被接受而後招致反對。 1984年原權會成立開啟集體動員的時期,促成原權會成立的黨外、長老

教會軸線更於日後延續盟友的角色,提供資源、人力上的協助,黨外政黨化後尤然,將議題帶入立法院、國民大會。此外,憲法運動所開啟的法律途徑吸納原權會進入,在權利倡議上原權會雖無法外於憲法運動給予的框架,卻又回頭影響憲法運動對原住民權益的保障。名字正名則因國會全面改選所提供的法律途徑,將原先個人挑戰戶政機關的法外動員,逐步向立法遊說推移,1995年《姓名條例》的立法論爭引出多元的法律構框,顯現法律途徑的開啟既為倡議者所用,亦為保守者所用,但統治集團不再能如上一個時期操持法律途徑。地名正名則因湯英伸事件(1987)的發酵,人們將原住民污名感受與吳鳳鄉正名連結,並成為原權會解嚴後首個正名議題,亦因著地方自

治而來的權限歸屬,地名正名的戰場從中央轉回地方,吳鳳鄉境內各村舉辦村民大會,由下而上討論吳鳳鄉更名。  有別於此,1997年憲法增修條文確立原住民族集體權後,2000年的政黨輪替,人權立國成為政府的執政方針,輔以吸納《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的新夥伴關係協定及再肯認協定,法律資源開始逐漸多樣。族名正名在因為族稱不妥而來的正名除了仰賴政府協助舉辦座談會外,原住民族以族群為單位創辦的雜誌、週刊成為重要的對話場域,法外動員是主要的動員模式,以之凝聚共識,而從已核定族別獨立成族的正名行動觀察,當民族認定漸漸出現不成文的標準程序後,後續正名的族別遂逐漸放棄立法遊說,行政遊說的對象也開始限縮至特定部門

,法外動員的型態則因專家學者認定模式而成為必要之動員。 此外,名字正名在二度修法後擴張原名表彰的方式,重新提供原住民個人行政遊說的法律資源,但行政機關對於尊重文化慣俗與否是變動的,由誰來定義傳統、傳統是否不可變動則是被懷疑的。最後,地名正名則因原運上一個時期創設的法律機會結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原來的運動者進入原民會成為行政盟友,開啟山川傳統名稱的調查,但2007年那瑪夏鄉(區)的正名不真正由下而上,反而仰賴地方機關主張正名的原住民行政人員推行,其後的結果反映出與吳鳳鄉正名不同的情緒反應。  本文發現無論是憲法增修條文的訂定、《姓名條例》的修正、族名正名的成果皆符合優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的

利益聚合因而獲得進展,包含藉由接受原住民一詞來取消其他權利保障與破除族群分類;姓名的放寬使用,仍舊是不使漢人不便的放寬,僅以羅馬拼音表彰名字的倡議始終被拒,族名正名則使欲正名族別需符合國家所要的族群特色,並實質上以未讓原住民人口增加的族別認定進行。

互聯網媒體治理術: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的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mobilize用法的問題,作者莊迪澎 這樣論述:

馬來西亞和新加坡是東南亞兩個「偽民主政體」,自獨立建國以來不曾有過政權輪替,除了歸因於偏頗的選舉制度,兩國執政黨經由立法限縮新聞與輿論空間及控制媒體所有權,使媒體成為有力的統治宣傳工具也是公認的其中一個主因。然而,互聯網媒體自1990年代初在馬新兩國浮現之後,成了突破輿論封鎖和挑戰政府社會控制的重要平台。政府初期試圖以治理傳統媒體的手段來治理這種新媒體,但無法泡製相同的成果。本研究使用法國哲學家傅柯的治理術(Governmentaliy)理論作為分析工具,使用次級資料分析和深度訪談的方法,研究馬來西亞和新加坡自1994年先後開放民眾接入互聯網之後,在不同時期、歷經不同政府首長治國和發生重大政

治事態的互聯網治理,並比較兩國互聯網治理的異同。本研究發現,馬新兩國的互聯網治理均有相似路徑:初期訴諸管制傳統媒體的立法和執法手法規範甚至打擊互聯網媒體(雖然相對寬鬆),但是隨著互聯網日益普及成為日常生活工具和資訊來源,尤其是社交媒體流行起來之後,馬新兩國的政府首長的治理手法亦隨之調整,不但為了展現自由、開放的「新政」而給互聯網媒體若干程度的鬆綁,也開始藏起明顯可見的國家機關和公權力,改以「網民」和「互聯網媒體業者」的姿態融入互聯網空間――經營本身的社交媒體平台、部署網軍反擊反對派及經營或資助親政府新聞網站等,以在互聯網輿論陣地佔一席之地,模糊了國家機關、公民社會/互聯網媒體的分界線。然而,當

這些統治精英發現這種相對柔性的手法未能換取所欲的政治回報,反而引發權位危機時,他們便重新動員國家機器壓制互聯網異議,冀望立竿見影的消音效果。本研究認為,馬新兩國的互聯網媒體治理效率和公民社會/互聯網媒體的反治理能力有所差異,取決於四大因素:政府治國效率與合法性、政黨政治與公民社會結構、政府經濟控制範圍與力度,以及主流媒體專業能力與公信力。這四大因素使得新加坡的互聯網媒體治理比較接近傅柯所謂的治理術的效率,馬來西亞的互聯網治理則相對效率不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