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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產業經濟研究所 鄭有為所指導 梁騰仁的 運動經紀法制化-以運動員經紀為例 (2010),提出nba 75大球星名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居間、承攬、運動經紀、僱傭、經紀人、委任、行紀。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體育學系 鄭志富所指導 周宛靜的 臺灣男子籃球員遷移中國之因素與意涵 (2009),提出因為有 報紙專刊、運動勞力、跨國遷移、中國職籃 CBA、運動員、籃球的重點而找出了 nba 75大球星名單的解答。

最後網站NBA75大球星 - 中文维基百科則補充:NBA75大球星 是國家籃球協會(NBA)為了慶祝2021–22年賽季邁入75週年,由媒體、現役與 ... panel)投票選出的75位球星名單,但最終結果因為有球員同票,共有76人入選。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nba 75大球星名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運動經紀法制化-以運動員經紀為例

為了解決nba 75大球星名單的問題,作者梁騰仁 這樣論述:

臺灣的運動選手(特別是職業運動選手)長期以來皆須在經營階層的剝削下從業。近年來的研究和報導也可佐證選手們有聘用運動經紀人的傾向和意願,來代為處理運動場上以外的相關事宜。特別是以臺灣地區最為風行的職業棒球為例,現今的運動經紀人僅能於選手契約簽定前運作,俟後卻由球團囊括選手經紀權的特異景象。諷刺的是即便運動員為了保障自身的權益而聘用運動經紀人,卻反而招致運動經紀人的侵害。運動經紀人的不當行為可歸類為:對運動員收入之管理不當、不當收取佣金、利益衝突、不適任及侵盜運動員所委託之財物等五大類,其中又以不當收取佣金、利益衝突和不適任同樣常見於臺灣實務上的運動經紀爭議,對於學生運動員的侵害也尤有甚之。然而

經紀本身亦是一種存在於契約關係當中的代理問題,同樣也會有逆向選擇和道德危機的發生。現有傳統的民法典型契約,並不適用於經紀契約或運動經紀契約,難以解決相關的爭議問題。 又經紀的範疇甚廣,不僅金融交易與勞務服務為標的的性質炯異,就連同樣以勞務給付的運動經紀與演藝經紀也相逕異,這也是為何近年以來經紀相關立法如雨後春筍般的原因。是故本文參照各國運動經紀制度的發展經驗與歷來學者的研究建議,於此擬制運動經紀管制條例。 本文擬以運動經紀人的資格限制、運動經紀人的充分揭露與報告義務、佣金比例明確化,以及運動經紀業的登記審查制度作為對應的管理手段;警語、審閱期和解約權的擬制,也可以作為締約前的緩衝機

制,給予運動員及學生運動員更充份的思量空間,綜上以減少運動員就運動經紀人與運動經紀組織的逆向選擇問題發生。 再者為降低運動經紀契約簽訂後的道德風險,本文建議透過法令賦予主管機關審查、查核、仲裁與懲處的權限,增加對於運動經紀人的監控程度,降低運動經紀人不當行為的發生可能。  此外保證金制度的設計,不僅作為日後運動經紀人違約時的賠償準備,仲裁與懲戒機制也可嚇阻運動經紀人違規的企圖。佣金比例的明確化則是有助於運動經紀人以當事人的最佳利益為依歸 然而若欲全面監控運動經紀人之業務行為允當與否,而就運動經紀契約逐一審查,勢必得付出龐大的監督成本,故本文逕採契約自始無效以避免日後徒增的困擾

,以降低為解決代理問題所產生的監督成本,俾利運動經紀交易型態的推展。

臺灣男子籃球員遷移中國之因素與意涵

為了解決nba 75大球星名單的問題,作者周宛靜 這樣論述:

本研究試圖解析臺灣男子菁英籃球員赴中國發展之遷移因素與意涵,以曾赴中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CBA)之臺灣運動員為研究對象,探討其如何受到經濟、文化、結構與個人因素影響,以及前/後期之遷移意涵是否有所不同。研究方法為文獻資料回顧法與訪談法,受訪者共10位。主要研究發現如下:1.遷移因素:在經濟層面,古典經濟理論觀點認為兩岸聯賽俱樂部所能提供之薪資差距,是為關鍵的遷移因素;在文化層面,兩岸語言文化的親近性,使得人才招募資訊傳遞、人際網絡建立以及運動員異地適應皆相對容易,扮演維繫遷移的功能;在結構因素層面,中國職業籃球聯賽針對臺灣籃球員相關規定採取「寬鬆而攏絡」策略,相對地臺灣籃球聯賽目前尚未有相關

規定,僅有球團合約作為管控機制,近期以無合約狀態球員遷移中國為主;個人層面則呈現高度個人化情形。2.第一波與第二波遷移運動員同樣體認到美國夢的遙不可及,然而,第二波遷移運動員對出國打球的欲望似乎更為強烈,遷移目的地也不再侷限於美國最高殿堂(NBA),而將歐洲以及亞洲其他各國皆列入可能選項。再者,依聯賽職業化程度的推論,早期遷移運動員受到來自臺灣運動環境變動的推力「職籃封館」與「換血政策」,以及臺灣母隊較為深刻的影響,並且在自我實現動機表現也不若晚期遷移運動員強烈。研究者據此認為第一波遷移運動員之遷移行為,乃鑲嵌在當時的社會脈動中,運動員個人決策成分低,且個人跨國能動性的感受低落,對個人跨越國界

的想像不若後期運動員活潑。綜論之,如能拉近兩岸籃球聯賽的薪資差距,能一定程度避免過多運動員遷移至中國發展;並建議持續蒐集臺灣運動員旅中遷移資料,以建立更完整之運動員遷移視野。